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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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官之能否。事干錢政,一體糾劾。庶事有責成,不 致推委,底績不難矣。

二曰定規則。凡官吏所以喜收銀,以收銀有加耗稱 頭,支放有那移浸減。若錢不可欺,羨不可隱,銀輕易 聚,錢重難㩦,故百計阻格。今宜先立規制,自某年始, 有司徵稅,除起運照舊收銀,其餘存留支放者,銀錢 中半兼收。小民不許一概納銀,有司不許一概收銀。 納戶部赴各府鑄局換錢,回本處州縣納庫,每紋銀 「一錢,限換與小民銅錢八十五文。小民納銀一錢者, 止徵銅錢八十三文。官給錢與鋪戶變賣,亦照八十 三文。鋪戶賣與小民紋銀一錢,限八十一文。小民自 相交易,止八十文。如此則民有微息,無不悅從矣。」一 切上下俸工食併薪,俱銀錢中半支給。各府州縣扣 定,每歲除半銀若干外,該半錢若干申詳,合於上司 刊入由票,永為遵守。各衙門贓罰紙贖,亦銀錢兼收, 或全收銅錢,尤見美意。敢有勒要小民金銀,希圖加 耗者,巡按御史參究,

三曰「廣鑄局。」官不收錢,民無用錢之處,故錢法不行。 官既收錢,民無錢可用,法亦不行。或議:每省設一鑄 局,以一局供數十州縣,不足用也。錢初行,須布散周 流,多開鑄局,廣募工匠。大府地廣糧多者,一府一局, 量州縣之數,為鑪之多寡;小府錢糧少者,一道設一 局可也。工部選寶源局萬靖新錢金背平員光亮者, 每省給樣錢二三千文。該布政司轉發各府,依樣鑄 造,不必太重,每錢一文。定制,官法馬一錢二分為準。 每銅一斤加錫鑄錢一百三十文有奇。銅錫驗勘原 解足色,下火不許工匠偷換摻和。字畫邊文,務鑿礱 光平,俱以「大明通寶」四字為文,以便永行。如式樣歪 薄,文理模糊,比式不合者,監造官初「犯戒飭,再犯追 賠。鑄造如法者,工匠加賞,仍令轉相教習。其局一應 利弊,聽監造官講求禁緝,因考其能否,三年之後,錢 多足用,量議減局。」

「四曰採礦銅。買銅鑄錢,則所費多。今雲南、陝西、四川、 廣東各省有銅礦為姦商專擅,或封閉未開,為土人 竊發。宜簡廉幹官一員為錢運使,專理銅庫課重其 權而久其任,臨洞開採,禁緝私販。各省巡錢御史,按 季差委的當職官,給與勘合公文,前去運使衙門關 領。官銅回省,轉給各府鑄造。其各省支銅,量各礦近」 便者坐派。每歲支銅若干,即以地方銀錢「中半兼支」 之數起例。假如應支銅錢一萬三千三百文,坐派銅 一百斤,以錢輕重準銅之多寡。如礦銅一時採銷不 敷,設法權買接濟。其鑄法每銅一斤和錫數兩,則錢 色光潤。宜於該省出錫地方,每歲酌量派徵本色若 干,解赴錢運司收貯,照數轉給。每給銅一百斤、搭錫 若干斤、傾驗足色、交付解司、領回。巡錢御史衙門勘 驗、轉給錢法道給散。該府

五曰處工本。起鑄須工本。工本無措,稱法不便者藉 口矣。今不必費官帑,但查該府各州縣額派存留銀 兩,先一年十二月預借徵四分之一,解府支用。假如 一縣存留銀共二千兩,移五百兩解用。候鑄錢成儘, 先給還前銀。每兩照例給還,算錢八百三十文。通計 原銀五百兩,該還銅錢四十萬五千文,領回兼銀支 「放,或即以準小民初一年納錢之數亦可。大約鑄造 之費,每銀一兩,可鑄錢一千二百文;銀五百兩,可鑄 錢六十萬,而還抵之外,尚餘錢一十八萬五千文,給 鋪戶變賣,可值銀二百二十二兩九錢。此皆以尋常 費工本鑄造者論也。若因銅于礦,不勞買辦,止于匠 作工食,所費益無幾矣。」奉行得人,前銀五百兩,可無 費而更增二百二十兩有奇之息,由五百兩以推至 千萬,由一縣推之天下,即此那借子息,已不下百萬 矣。自此而後,惟因自然之利,盡人官之力,有增無減, 錢日多于下,利日歸于國,太倉之積計日可充矣。 六曰鑄大錢。錢法始行,鑄造不及,則有權宜通變之 法。古者以大錢為母,權子行,其費少而利多。今宜另 開秘局:一,所鑄大錢或一當三十,或一當五十,務極 精工,不必太重,但以文為別,曰「大明通寶」,旁註「當三 十」字樣,與小錢三七或四六兼行,背鑄文曰「私鑄者 斬」,四鄰籍沒。告者賞銀一百兩,誣告反坐。蓋利厚,私 鑄,起禁,不得不嚴。先令寶源局鑄樣頒給各省,依式 監造,以「佐小錢之不給。」

七曰「算歲息。」查每年運司給過某省銅錫若干,即依 銅一斤鑄錢一百三十文起算,比對本省該年應鑄 過銅若干,依銅錢每八十五文賣銀一錢,比筭本省 額糧一半收錢之數,即知各局一年該換過銀若干, 假如一省該存留支給銀十萬兩,即該一半換錢,計 四千二百五十萬文,該領過運司銅錫三十二萬四 千四百九十斤有奇,該變賣過銀五萬兩濟邊。此其 大約也。

八曰「禁盜鑄。官錢精好,則通行無滯。錢精好,工費多, 姦民無厚利,盜鑄自少。盜鑄之錢,自然粗惡。官錢一 被混雜,民遂囂然疑阻,錢法之壞多由此。所以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