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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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則於河間府、冀州,河北西路則於真定、彰德府,河 東南路則於平陽,河東北路則於太原、汾州,遼東則 於上京、咸平,西京則於西京、撫州,北京則於臨潢府。 官庫易錢,令戶部印小鈔五等,附各路同見錢用。 泰和七年,禁民議鈔法者,移庫於市肆,令民以鈔易 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秋七月壬午,詔民間交易典 質,一貫以上,並用交鈔,毋用錢。 按《食貨志》:七年正 月,敕在官毋得支出大鈔,在民者令赴庫以多寡制 數易小鈔及見錢、院務商稅及諸名錢,三分須納大 鈔一分,惟遼東從便。時民以貨幣屢變,往往怨嗟,聚 語於市。上知之,諭旨於御史臺曰:「自今都市敢有相 聚」論鈔法難行者,許人捕告,賞錢三百貫。五月,以戶 部尚書高汝礪議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以鈔庫 至急切,增副使一員。汝礪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鐸 言錢幣,上命中丞孟鑄、禮部侍郎喬宇、國子司業劉 昂等十人議,月餘不決。七月,上召議於泰和殿,且諭 汝礪曰:「今後毋謂鈔多不加重而輒易之,重之加於 錢可也。」明日敕:「民間之交易、典質,一貫以上,並用交 鈔,毋得用錢;須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諸物六盤。山西、 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 用鈔。不須立契者,惟遼東錢鈔從便。犯者徒二年,告 者賞有差,監臨犯者杖且解職。縣官能奉行流通者 升除,否者降罰;集眾沮法者以違制論。工墨錢每張 止收二錢,商旅齎見錢不得過十貫,所司籍辨鈔人, 以防偽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減其數,若舊 有見錢多者,許送官易鈔,十貫以上不得出京。」又定 制,按察司以鈔法流通為稱職,而河北按察使斜不 出巡按所給券,應得鈔一貫,以難支用,命取見錢。御 史以沮壞鈔法劾之。上曰:「糾察之官,乃先壞法,情不 可恕。」杖之七十,削官一階,解職。戶部尚書高汝礪言: 「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各宜籍辨鈔人,給以條印, 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每 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滯以聞。民間舊有《宋會子》,亦 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特行榷鹽,許用銀、絹,餘 市易及俸並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 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上遣近侍諭旨:「尚書省:今既 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否則為不稱職,仍於州 府、司縣官給由內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 察御史舉其能幹,亦不准用。」十月,楊序言:「交鈔料號 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 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上以問汝礪,對曰:「隨處州 府庫內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去都 遠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 更慮無合同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 而不支,於鈔背印記官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 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滯矣。」十一月,上諭戶部官 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少有壅滯,即當以聞, 勿謂已行而憚改。」汝礪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 內,小民出入頗難,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比 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見 錢十四萬貫。它路脫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 委官及庫典,於市肆要處置庫支換,以出首之鈔為 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錢者 人不得過二貫,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 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上是之,遂命移庫於 市肆之會,令民以鈔易錢。是月,敕捕獲偽造交鈔者, 皆以交鈔為賞。時復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礪言,命「在 官大鈔更不許出,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 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惟遼東 從便。河南、陝西、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稅及諸 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分五貫 例者,餘並收見錢。」

泰和八年,定「以鈔通滯」為《賞罰格》,收毀大鈔,行小鈔。 更定《遼東行使鈔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春正月癸酉,收毀大鈔,行小 鈔。八月壬申,更定遼東行使鈔法。 按《食貨志》:八年 止月,以京師鈔滯,定所司賞罰格。時新制,按察司及 州縣官,例以鈔通滯為陞降。遂命監察御史賞罰同 外道按察司,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縣官。是月 收毀大鈔,行小鈔。八月,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以 咸「平、東京兩路商旅所集,遂從都南例,一貫以上皆 用交鈔,不得用錢。」十月,孫鐸又言:「民間鈔多,正宜收 斂。院務稅諸名錢,可盡收鈔,秋夏稅納本色外,亦令 收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則漸重,鈔可以流通。比來 州縣抑配市肆買鈔,徒增騷擾,可罷諸處創設鈔局, 止令赴省庫換易。今小鈔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 通用。」上命亟行之。十二月,宰臣奏:「舊制,內外官兵俸 皆給鈔,其必用錢以足數者,可以十分為率,軍兵給 三分,官員承應人給二分,多不過十貫。凡前所收大 鈔,俟至通行,當復計造,其終須當精緻,以圖經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