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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四年十二月。鎮

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之為泉也。貴流 通而不可塞。積於官而不散則病民。散於民而不斂 則闕用。必多寡輕重與物相權。而後可大定之世。民 間錢多而鈔少。故貴而易行。軍興以來。在官殊少,民 亦無幾,軍旅調度悉仰於鈔,日之所出,動以萬計,至 于填委市肆,能無輕乎?不若弛限錢之禁,許民自採 銅鑄錢,而官製模範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則 錢必日多,鈔可少出,少出則貴而易行矣。」今日出益 眾,民日益輕,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計官吏 之俸,驗百姓之物力以「斂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 錢少之弊也。臣謂宜令民鑄錢而當斂鈔者亦聽輸 銀,民因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元寶,定直以備 軍賞,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從。

興定五年閏月己酉,更造「興定寶泉」,每一貫當通寶 四百貫。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五年閏十二月, 宰臣奏向者寶券既弊,乃造貞祐通寶以救之。迄今 五年,其弊又復如寶券之末。初通寶四貫為銀一兩, 今八百餘貫矣。宜復更造興定寶泉,子母相權與通 寶兼行,每貫當通寶四百貫,以二貫為銀一兩,隨處 置庫,許人以通寶易之。縣官能使民流通者,進官一 階,陞職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滯,則亦追降的決為 差。」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命監察御史及諸路 行部官察之。定「撓法失糾」與法失舉,則御史降決,行 部官降罰。集眾妄議難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賞錢三 百貫。

元光元年始詔行興定寶泉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興定寶泉,元光 元年二月始詔行之。」

元光二年,造《元光重寶》及《元光珍貨》,除銀與寶泉私 相易之禁。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五月癸卯朔,始造元光重寶。 丁巳,始造元光珍貨」,同銀行用。秋七月壬子,除市易 用銀及銀與寶泉私相易之禁。按《食貨志》:二年五 月更造,每貫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 銀鈔及餘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 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乃定法,銀 一兩不得過寶泉三百貫,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者 不許用銀,以上者三分為率,一分用銀,二分用寶泉 及珍貨重寶。京師及州郡置平準務,以寶泉銀相易, 其私易及違法而能告者,罪賞有差。是令既下,市肆 晝閉,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銀及銀、寶泉 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無「從令」之實,有 司雖知,莫能制矣。義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

哀宗天興二年十月戊辰更造天興寶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天興二年十月。 印「天興寶會於蔡州。自一錢至四錢。四等同見銀流 轉。不數月國亡。」

元制,歲印鈔數,歷年各有差。

按:《元史食貨志》,歲印鈔數: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萬三千三百五十二錠。

二年,中統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

三年,《中統》鈔八萬錠。

四年,《中統》鈔七萬四千錠。

至元元年,《中統》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

二年,中統鈔二十一萬六千二百八錠。

三年,中統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錠。

四年,中統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

五年,《中統》鈔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

六年,中統鈔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

七年,中統鈔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錠。

八年,《中統》鈔四萬七千錠。

九年,中統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

十年,中統鈔一十一萬一百九十二錠。

十一年,中統鈔二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錠。

十二年,《中統》鈔三十九萬八千一百九十四錠。 十三年,《中統》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五錠。 十四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五錠。 十五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錠。

十六年,中統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

十七年,中統鈔一百一十三萬五千八百錠。

十八年,中統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

十九年,《中統》鈔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 二十年,《中統》鈔六十一萬六百二十錠。

二十一年,中統鈔六十二萬九千九百四錠。

二十二年,中統鈔二百四萬二千八十錠。

二十三年,《中統》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百錠。 二十四年,《中統》鈔八萬三千二百錠。至元鈔一百萬 一千一十七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