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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元年設各路平準庫仍給鈔本一萬二千錠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己亥。立諸路平 準庫。」按《食貨志》。中統五年。是年八月改元至元設各路平準 庫,主平物價,使相依準,仍給鈔一萬二千錠為鈔本。 至元二年,委官以新鈔倒換昏爛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凡鈔之昏爛者, 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鈔庫以新鈔倒換,除工墨三十 文。」

至元三年,敕「審覈偽造鈔者,減除倒換昏鈔工墨。」又 楊湜上《鈔法便宜》,馬亨奏寢賈胡貿交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十二月丁亥,敕諸越界私商 及諜人與偽造鈔者,送京師審覈。按《食貨志》:三年, 除倒換昏爛鈔工墨減為二十文。按《楊湜傳》,三年, 以湜為諸路交鈔都提舉,上鈔法便宜事,謂平準行 用庫白金出入有偷濫之弊,請以五十兩鑄為錠文, 以元寶用之便。按《馬亨傳》,亨至元三年進戶部尚 書,時有賈胡恃制國用,使阿合馬欲貿交鈔本,私平 準之利,以增歲課為辭。帝以問亨,對曰:「交鈔可以權 萬貨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今使一賈擅之,廢 法從私,將何以令天下?」事遂寢。

至元八年。十一月壬戌。罷諸路交鈔都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議以鈔易「宋《會子》」,又添造釐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二月丙午,議以中統鈔易 宋交會。」按《食貨志》,十二年添造釐鈔,其例有三,曰 二文三文五文。

至元十三年,令雲南以「交會𧴩子」,公私通行。置司於 濟寧及大名路,掌印造交鈔,又鑄銅板鈔印。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春正月丁亥,雲南行省賽 典赤言,雲南貿易與中州不同,鈔法實所未諳。莫若 以交會𧴩子,公私通行,庶為民便。從之。閏三月丙申, 置宣慰司於濟寧路,掌印造交鈔,供給江南軍儲。六 月己已,置行戶部於大名府,掌印造交鈔,通江南貿 易」按《食貨志》:初,鈔印用木為板。十三年鑄銅易之。 至元十四年十一月乙未,凡偽造寶鈔,同情者並處 死,分用者減死杖之。具為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以釐鈔不便於民,復命罷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五年以釐鈔 不便於民。復命罷印。」然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重鈔 輕。

至元十七年,頒行鈔法,誅分贓縱盜庫鈔者。又議准 「流通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六月「戊戌,江淮等處頒行 鈔法,廢宋銅錢。九月乙丑,守庫軍盜庫鈔,八剌合赤 分其贓,縱盜遁去,詔誅之。十一月戊申,中書省臣議 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課程宜多收鈔。」制曰: 「可。」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丁亥朔,詔「整治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辛丑。敕中書省整治鈔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按《姦臣傳》。盧世榮為江西 榷茶運使。後以罪廢。有桑哥者。薦世榮有才術。謂能 救鈔法增課額。上可裕國。下不損民。世祖召見。奏對 稱旨。至元二十一年。以世榮為右丞。世榮既驟被顯 用。即日奉旨中書整治鈔法。遍行中外。官吏奉法不 虔者「加以罪。」

至元二十二年,拘收銅錢,增壞鈔工墨費,又製綾券, 與鈔參行。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二月壬戌。詔天下拘收 銅錢。三月庚子增壞鈔工墨費。每貫二分為三分。九 月戊辰,敕拘收銅錢。餘銅器聽民仍用。」按《食貨志》。 「鈔之昏爛者倒換。除工墨。二十二年復增如故。其貫 伯分明。微有破損者。並令行用。違者罪之。所倒之鈔, 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省部焚毀。隸行省者 就焚之。」按《盧世榮傳》:二十二年正月「壬午,世祖御 香殿,世榮奏:『臣言天下歲課鈔九十三萬二千六百 錠之外,臣更經畫,不取於民裁抑,權勢所侵,可增三 百萬錠。初未行下,而中外已非議,臣請與臺院面議 上前行之』。世祖曰:『不必如此,卿但言之』。世榮奏:『古有 榷酤之法,今宜立四品提舉司,以領天下之課,歲可 得鈔千四百四十錠。自王文統誅後,鈔法虛弊。為今 之計,莫若依漢、唐故事,括銅鑄至元錢及製綾券,與 鈔參行』。」因以所織綾券上之。世祖曰:「便益之事,當速 行之。」

至元二十三年,議更鈔用錢,及計鈔抵罪利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劉宣傳》:宣為禮部尚書, 遷吏部。二十三年十二月,中書傳旨議更鈔用錢,宣 獻議曰:「原交鈔所起,漢唐以來皆未嘗有。宋紹興初, 軍餉不繼,造此以誘商旅,為沿邊糴買之計,比銅錢 易於齎擎,民甚便之。稍有滯礙,即用見錢,尚存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