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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母相權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 未見良策。新鈔必欲創造用權,鈔只是改換名目,無 金銀作本稱提,軍國支用,不復抑損,三數年後,亦如 元寶矣。」宋、金之弊,足為殷鑒。鑄造銅錢,又當詳究。秦、 漢、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縷陳。國朝廢錢已 久,一旦行之,功費不貲,非為遠計。大抵利民權物,其 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濟丘壑之用,非惟鑄造不敷,抑 亦不久自弊矣。屬桑哥謀立尚書省以專國柄,錢議 遂罷。按《趙孟頫傳》,二十三年,詔集百官於刑部議 法,眾欲計至元鈔二百貫,贓滿者死。孟頫曰:「始造鈔 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今二十餘年間,輕重相去至 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又二」十年後,至元必復如 《中統》,使民計鈔抵法,疑於太重。古者以米絹民生所 須,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虛。」四者為直, 雖升降有時,終不大相遠也。以絹計贓,最為適中。況 鈔乃宋時所創,施於邊郡,金人襲而用之,皆出於不 得已,迺欲以此斷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或以孟頫 年少,初自南方來,譏國法不便,意頗不平,責孟頫曰: 「今朝廷行《至元鈔》,故犯法者以是計贓論罪。汝以為 非,豈欲沮格《至元》鈔耶?」孟覜曰:「法者,人死所係,議有 重輕,則人不得其死矣。孟頫奉詔與議,不敢不言。今 中統鈔虛,故改《至元鈔》,謂《至元鈔》終無虛時,豈有是 理?公不揆於理,欲以勢相陵,可乎?」其人有愧色。 至元二十四年。更造「至元鈔」,與中統鈔通行,立陜西 寶鈔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三月甲午。更造「至元寶 鈔。頒行天下。中統鈔通行如故。」以「至元寶鈔一貫文。 當中統交鈔五貫文。」子母相權。要在新者無冗。舊者 無廢。凡歲賜周乏餉軍。皆以中統鈔為准。冬十一月 乙酉。立陝西寶鈔提舉司。按《食貨志》。二十四年遂 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有一等,與中統鈔 通」行,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依中統之初,隨路 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其 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赤金一兩,入庫二十 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偽造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鈔 五錠,仍以犯人家產給之」,其法為最善。

至元二十五年,毀《中統》鈔板,差官鉤考《中統》鈔本數, 陞寶鈔總庫品級。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辛卯。毀中統鈔 板。五月乙未桑哥言,「中統鈔行垂三十年。省官皆不 知其數。今已更用至元鈔。宜差官分道置局,鉤考中 統鈔本。」從之。九月癸卯。陞寶鈔總庫為從五品。 至元二十六年。聽商販以中統料鈔易至元鈔。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閏十月「庚辰。桑哥言,初 改至元鈔。欲盡收《中統》鈔,故令天下鹽課以中統、至 元鈔相半輸官。今中統鈔尚未可急斂,宜令稅賦並 輸至元鈔,商販有中統料鈔,聽易至元鈔以行,然後 中統鈔可盡。」從之。

成宗大德二年戶部定昏鈔為二十五樣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大德九年,以鈔給雲南行省,與貝參用。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九年十一月丁未,以鈔萬錠 給雲南行省,命與貝參用。其貝非出本土者,同偽鈔 論。」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闊兒伯牙里請用銀鈔、銅錢, 命諸臣集議,以為非便而止。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於上 都。十一月丁卯,闊兒伯牙里言,更用銀鈔銅錢,便。命 中書與樞密院、御史臺、集賢、翰林諸老臣集議以聞。 己巳,中書省臣阿沙不花、孛羅鐵木兒言,臣等與闊 兒伯牙里面論折銀鈔銅錢非便。有旨:「卿等以為不 便,勿行可也。」

武宗至大二年臣僚議更鈔法及撥至元鈔本給國用詔頒行至大銀鈔又以行銅錢法詔天下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秋七月「乙未,樂實言鈔 法大壞,請更鈔法,圖新鈔式以進。」詔與乞台普濟、塔 里不花、赤、因鐵木兒、脫虎脫集議以聞。九月庚辰朔, 頒行至大銀鈔。詔曰:「昔我世祖皇帝既登大寶,始造 中統交鈔,以便民用,歲久法隳,亦既更張,印造至元 寶鈔。逮今又復二十三年,物重鈔輕,不能無弊,迺循」 舊典,改造「至大」銀鈔,頒行天下。至大銀鈔一兩,準至 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隨路立平準行用庫, 買賣金銀,倒換昏鈔,或民間絲綿布帛,赴庫回易,依 驗時估給價。隨處路府州縣設立常平倉,以權物價, 豐年收糴粟麥米穀,值青黃不接之時,比附時估,減 價出糶,以遏沸湧。金銀私相買賣,及海舶興販金銀、 銅錢、綿絲布帛下海者,並禁之。平準行用庫、常平倉 設官,皆於流官內銓注,以二年為滿。中統交鈔詔書 到日,限一百日盡數赴庫,倒換茶、鹽、酒醋、商稅諸色 課程。如收至大銀鈔,以一當五;頒行至大銀鈔二兩 至一釐,定為一十三等,以便民用。己亥,尚書省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