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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二錢》三百二十四個。

小錢、六百三十個。

銼匠每一名一日銼當十錢二百五十二個。

當五錢三百二十四個。

當三錢四百六十八個。

折二錢六百四十八個。

小錢、一千二百六十個

洪武二十三年、「復定錢制。」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復定錢制,每小錢一文用銅二 分,其餘四等錢,依小錢制遞增,凡鈔一貫準錢一千 文。」

洪武二十四年、立「各處收受課鈔解京之格」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榜諭各處商稅衙門,河泊所官 吏,每遇收辦課程,不許勒要料鈔。但有字貫可辨真 偽者,不問破爛油污水跡紙補,即與收受解京。若官 吏巡攔刁蹬不收,及因而以不堪辨驗真偽鈔解京 者,俱罪之。」

洪武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倒收舊鈔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 庫給鈔三萬錠,為鈔本,例收舊鈔送內府。」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在京鼓鑄銅錢,及凡印造《大 明寶鈔格律》。又罷各處寶泉局。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在外各布政司,一體鼓鑄。本 部類行各司,行下寶源局,委官監督人匠,照依在京 則例,鑄完錢數,就於彼處官軍收貯,聽候支用。」各處 鑪座錢數,北平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二百八十 三萬四百文。

廣西一十五座半,每歲鑄錢九百三萬九千六百文。 陝西三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萬六千四 百文。

廣東一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一百三十七萬二 千四百文

四川一十座,每歲鑄錢五百八十三萬二千文。 山東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二百一十二萬二 千文。

山西四十座,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十二萬八千文。 《河南》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三百一十二萬二 千文。

浙江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一百六十六萬四千 文

江西一百一十五座、每歲鑄錢六千七百六萬八千 文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印造「大明寶鈔,與歷代銅 錢相兼行使,每鈔一貫準銅錢一千文。」其寶鈔提舉 司每歲於三月內興工印造,十月內住工。其所造鈔 錠,本司具印信長單及關領勘合,將實進鈔錠照數 填寫,送赴內府庫收貯,以備賞賜支用。其民間行使 及稅課司局、河泊所收受課鈔,除挑描偽鈔外,其餘 「不分油污、水跡、破爛,務要收受。如有阻壞,照依戶部 原給《鈔法榜文》內事例治罪。」其合用桑穰數目,本部 每歲預為會計,行移浙江、山東、河南、北平及直隸、淮 安等府出產去處,依例官給價鈔收買。所在官司應 付腳力,差人起解赴京,仍申達本部。本部將來文立 案,劄付寶鈔提舉司交收。及出給印信長單,具手本, 赴內府關領勘合填寫,付差來人於承天門照進,赴 提舉司交收。取獲實收回部,入卷備照。 又按:《會典》, 二十六年,復罷各布政司寶泉局。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在京鼓鑄銅錢,行移 寶源局委官於內府置局。每季計算人匠數目,合用 銅炭、油麻等項物料,行下丁字庫等衙門放支。如遇 鑄完收貯奏聞,差官類進內府司鑰庫交納,取批回 實收。」長單附卷。

洪武二十七年,罷「寶鈔行用庫,收軍民商賈銅錢換 鈔。」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罷寶鈔行用庫,令軍民商賈所 有銅錢,有司收歸官,依數換鈔,不許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