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24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一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七

  明二成祖永樂七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

  一則 憲宗成化四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十三則 穆宗隆慶

  三則 神宗萬曆十一則 熹宗天啟一則

皇清順治十五則 康熙十七則

食貨典第三百五十一卷

錢鈔部彙考七

明二

成祖永樂元年以鈔法不通禁用金銀交易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以鈔法不通,禁用金銀交易。犯 者准奸惡論。」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銀充賞。其兩 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賞與首捕同。若置造首 飾器皿,不在禁例。

永樂五年設庫。收金銀倒換官鈔。又令各處稅糧等 項、俱准折收鈔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于京城設官庫一所。凡官員軍 民人等,但有以金銀易鈔者,不拘多寡,聽于本庫收 數,各驗成色,照時值倒換官鈔行使。在外于府州縣 倒換。令各處稅糧課程贓罰,俱准折收。鈔米每石三 十貫,小麥豆每石二十五貫,大麥每石一十五貫,青 稞蕎麥每石一十貫,絲每斤四十貫,綿每斤二十五 貫,大絹每疋五十貫,小絹每疋三十貫,小苧布每疋 二十貫,大苧布每疋二十五貫,大綿布每疋三十貫, 小綿布每疋二十五貫,金每兩四百貫,銀每兩八十 貫,茶每斤一貫,鹽每大引一百貫,蘆柴每束三貫。其 有該載不盡之物,俱照彼中時價折收。」

永樂六年,鑄「《永樂》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七年,設北京寶鈔提舉司。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八年、令照舊收內外課程鈔。

按:《明會典》「八年,令內外稅課司局河泊所等衙門,該 收課程鈔,不問一十文至五十文,一百文至五百文, 皆照舊收。其買賣行使,亦不許沮滯。」

永樂九年,令差官於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布政司, 鑄「《永樂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二十年、令各處軍民人等、於京庫、報納舊鈔。」填 給勘合支鹽

按《明會典》:「二十年,令河東、山東、福建、長蘆四運司并 廣東鹽課提舉司鹽課,許軍民人等于京庫報納舊 鈔,填給勘合,赴各運司提舉司不拘資次支鹽。」

宣宗宣德元年令各處贓罰俱折收鈔又定商賈罰鈔之例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令各處贓罰俱折收鈔,不分新 舊昏軟悉收,不願納鈔者,聽納本色。又令商賈以金 銀交易,及藏匿貨物,高增價值者,皆罰鈔。」

宣德四年,以鈔法不通,令各處門攤稅課,加倍收鈔。 又諭兩京及各省軍民官家園地房舍車船等項,納 鈔有差。

按《明會典》:「四年,令順天、應天、蘇、松、鎮江、淮安、常州、揚 州、儀真,浙江杭州、嘉興、湖州,福建福州、建寧,湖廣武 昌、荊州,江西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東廣州,河南開 封,山東濟南濟寧、德州、臨清,廣西桂林,山西太原、平 陽、蒲州,四川成都、重慶、盧州共三十三府州縣市鎮 店肆門攤稅課加五倍,候鈔法通止。」 又令榜諭兩 京軍民官員人等,「菜園、果園及塌房車房、店舍停塌 客商物貨者,不分給賜自置。凡菜地每畝月納舊鈔 三百貫;果樹每十株歲納鈔一百貫,房舍每間月納 鈔五百貫。差御史同戶部官各一員,按月催收送庫。 如有隱瞞不報及不納鈔者,地畝樹株、房舍沒官,犯 人治罪。其園地自種食用,非發賣取利者,不在納鈔 之例。」 又令民間行使驢騾車裝載物貨者,每輛納 鈔二百貫,牛車五十貫。 又令受雇裝載船自南京 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濟寧,濟寧至臨清,臨清 至通州,俱每百料納鈔一百貫。其北京直抵南京、南 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納鈔五百貫,若止載柴草糧 米及空船回還者,不在納鈔「之例。」 又令兩京及各 處買賣之家,門攤課鈔,按月於都稅、宣課司、稅課司 局交納,酒醋課程於該縣交納,給與由帖執照,每月 一次點視查考。如違期不納及隱瞞不報者,依律治 罪,仍罰鈔一千貫,裱褙鋪月納鈔三十貫,車院店月 納鈔二千貫。 又令油房、磨房每座逐月連納門攤 鈔五百貫,堆賣木植、燒造甎瓦,逐月連納《門攤》鈔四 百貫。牛車受雇裝載貨物者,納鈔五十貫。小車十貫。

又令浙江、江西、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等都司,并直

隸衛所軍職官、及各處鎮守內外官家下開墾田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