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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無力,聽本州縣人報採,許雇鄰近州縣匠役。如有越境採取並衙役擾民,照光棍例治罪。」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九年議准。

令滿、漢科道官各一員稽察錢局,一年輪差。又覆准:漳州府設爐鼓鑄,背鑄「漳」 字。

凡禁令康熙十九年議准、「攙和廢錢」 舊錢行使者,係民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枷號一個月。廢錢舊錢入官制錢、給舉首之人。戶部再賞銀十兩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二十三年議。

准鼓鑄制錢。每文足重一錢。行文鑄錢。各省俱照新式鼓鑄 。又議准、督理錢法堂官、及稽察科道監督司官、俱開列應差職名、題請

欽點:

《凡禁令》康熙二十三年議准、「錢局內爐頭匠役等,有私鑄小錢者,令錢法侍郎并稽察錢局科道及監督等嚴行查緝。如不行嚴拿別經發覺者俱議處 。又令五城御史巡捕三營并步軍統領等,嚴拿盜鑄私錢及銷燬制錢之人。若別經發覺訪獲者,五城三營并步軍統領官員,俱照處分錢局官員例議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二十四年議准:旗

下人有犯私鑄者,該管驍騎校降一級,罰俸一年,佐領降一級,俱留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係官,降一級留任。旗下另戶人,在本旗地方私鑄及銷燬制錢者,照例治罪。若別旗下人或民人,在該旗地方私鑄,銷燬失察者,《撥什庫》鞭八十,步軍校、驍騎校罰俸半年,佐領、步兵副尉各罰俸三個月,參領罰俸兩個月,都統、副都統罰俸一個月。犯人本旗該管官俱免議。如家僕有犯,其主係官,降二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該管官免議。賃房之主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係官,降一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其城外居住及看墳家人有犯,伊主照此例處分。若看房家人賃與他人,有犯者,家人照房主例處分,伊主免議。在屯莊處有犯,屯撥什庫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鞭一百,伊主及該管官俱免議。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二十五年覆。

准「湖北、湖南、肇慶、雲南鼓鑄年終造冊一次具題」 :

康熙四十四年

五月二十日

上諭戶部:「江南不用小錢,惟江北行使皆由山東多。」

「私鑄之故,糧船及龍衣船載來北地者甚多,朕已諭織造嚴加察緝。今急收小錢,與眾未便。惟有嚴禁私錢,少寬禁小錢之限期方善耳。」 康熙四十五年

十月二十七日

上諭大學士馬齊、張玉書、陳廷敬等、山東長山縣周

「村一帶俱開鑪私鑄。巡撫趙世顯不禁不捕反請鼓鑄大錢。若不禁私鑄而鑄大錢則大錢重小錢輕,小民必思射利。燬大錢而鑄小錢是大不利於地方矣。今山東奸民鑄小錢者甚多或地方官圖利與之同事亦未可知但未挐獲何可懸擬。頃差侍郎恩丕等帶德州兵丁馳驛往長山、周村等處捕鑄私錢之人。」 挐獲之後,並私鑄之鑪,帶往趙世顯處示之。問:「地方現鑄私錢,不禁不捕,又欲請鑄大錢,何也?趙世顯將何辭以對?外省督撫孰賢孰否,朕俱知之,清濁斷不能掩,但不壞事,不擾地方足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