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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平三年,令御史察奏奉行措置會子不力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十二 月詔「措置會子務在必行。尚慮監司守令或有庸謬 縱吏為奸。不知體國。任意沽名。奉行不力。非特會價 不登。亦恐朝廷威令寖弛。可令兩監察御史覺察彈 奏。」

嘉熙元年更定錢文進各府稱提會子官秩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嘉熙元年,新錢 當二并小平錢,並以「嘉熙通寶」為文,當三錢以「嘉熙 重寶」為文。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三月,知應天府趙與」知平江 府王遂、知建寧府姚珤、知常州府何處信各以《稱提 會子》進一秩。

嘉熙二年,撥付第七界會子,遣官稱提楮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撥第七界 湖廣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遣江浙東西閩五路憲臣於朝, 以稱提楮幣而出。」

嘉熙四年十二月乙亥,詔「民間賦輸,仍用錢會中半, 其會半以十八界直納,半以十七界紐納。」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九月,都省言:「比奉旨謂楮幣折 閱,乞措置十八界會子收換十六界,將十七界以五 准,十八界一券行用。如民間輒行減落,或官司自有 違戾,許徑赴臺省越訴,必寘於罰。」上從之。袁甫疏曰: 「臣仰惟聖上宵旰勤政,尢以會子極弊為憂。廟堂大 臣鑒前事之誤,悉意經畫。自去歲遣官置局,隨所在 州軍任責撩紙。今端緒已見,豈容輕易施行而至於 再誤乎?若善用之,猶可以救弊,若不善用之,則適所 以滋弊。」今白劄子遽欲以《十八界會子》旋印旋支,其 說謂一新之直可當舊之五六,故欲停舊造新者當 造而不當遽用,機括所係,殆不可輕。《白劄子》之說,蓋 謂不貴重新會則無以扶持舊會,故欲暗收舊會而 旋出新會,舊因新而增價,新因舊而價定,其思慮亦 甚勞,剖析亦甚明,奈何事理之未盡然也?蓋十八界 之未出也,則人之望朝廷區處,惟兩界舊會耳。十八 界之既出也,則新舊三界雜然並行,而區處愈費力 矣。據《白劄子》雖云以新會照時價買舊會而暗毀之, 然當此用度窘迫,既「曰不必頓造新會,則安能每月 以三分之一而買舊會,必致三界並行,愈多愈賤,此 事理之當審者也。若夫區處之策,亦非有新奇驚人 之論。大抵成大事者不可為煩僻之舉,致大利者必 當有堅忍之謀。」立定規摹,善用新撩之紙,為一頓換 易之計,則庶乎其可矣。厥今民間皆知朝廷紐舊會 之陌換易新會,大率以五舊易一,新舊會計五十千 萬,必得十千萬新會,則舊會可以盡易。今其要惟作 急辦紙而已。辦紙固不可緩,印造尤所當急。若從臣 之言,一頓換易,自來夏以後,更無舊會一券行於世 間,獨有一色新會,則民間自然貴重,安得不盡從官 陌乎?臣區區管見,願陛下力持四戒,一曰「戒新會三 界並用,二曰戒輕變錢會中半,三曰戒空竭昇潤樁 積,四曰戒新會不立界限。此四戒者,決不可犯。若夫 臣之愚說,則更乞陛下斷以聖意,與二三大臣熟究 而審圖之,務在簡而易知,要而易行,勿以來夏為賒, 勿以頓造為憚,愛惜寸陰,力救積弊,實天下生靈幸 甚。」又曰:「指揮內一條:人戶所納官,會各州軍截鑿一 角,發解朝廷。」臣謂令各州軍截鑿,不若令人戶自鑿, 齎赴官司。何則?官司截鑿,人戶勿信,許人鑿納,大信 乃昭。或謂人戶鑿納,必有夾雜偽會之弊,殊不知此 雖有之,然其弊亦自有限。況只鑿一角,真偽自可稽 考。若從官司截鑿,彼直謂以空言紿我,將來官司仍 前並出行「用,則彼固已有怨忿之心矣。人情不甚相 遠,如許其自鑿以納官,則目前雖有輸財之苦,亦知 會少而價增,異日可以獲利,庶幾不怨。大凡處事當 體下情,朝廷但知出令不可屢改,不思怨謗一興,勢 須改令。與其改於怨謗既興之後,不若修於怨謗未 形之先。或謂我但真行截鑿足矣,何恤人言!殊不知 朝廷用度目今窘急,州縣揣知此意,必有密獻不必 盡鑿之說者。朝廷處匱乏至極之際,萬一惑於其言, 豈不益重天下之疑?縱使不為逢迎者所惑,然人之 疑心難以家至戶曉,必曰『我鑿一也,何苦不許人戶 為之,而官司必欲自行之耶?臣之意只是一箇信字, 使天下曉然無疑而已』。」又《指揮》內一條:「令各州軍拘 人戶納官會,分為六限,每限半月,計三月可足。以臣 觀之,將來人戶輸納不時,州郡必致申請朝廷與之 展限,卻恐限內先納者皆是畏謹及貧弱之人,違限 不納者卻是頑梗及巨力之戶。朝廷今者施行,止欲 惜小,然究其流弊,反使強家濫被寬恩,而弱戶先受 督責,豈不倒行逆施耶?」臣欲反此說而用之,令州郡 先催形勢有力之家,立定期限,不許申展。一則頓改 收買會價,必然驟長;二則不墮勢家之術,希望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