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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但以錢為少,只當用楮,楮行而錢益少,故不惟 物不可得而見,而錢亦將不可得而見。然自古今之 弊相續至於今日,事極則變,物變則反,必須更有作 新之道。但未知其法當如何變得其決不可易者,廢 《交子》,然後可使所藏之錢復出。若夫富強之道,在於 物多,物多則賤,賤則錢貴,錢貴然後輕重可權,交易 可通。今世錢至賤,錢賤由乎物少,其變通之道,非聖 人不能也。

續文獻通考

《論金錢鈔》

史臣曰:「金人銅錢交鈔之弊,蓋有甚者。初用遼、宋舊 錢,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銅禁甚嚴,銅不給用,漸 興窯冶,凡產銅地脈,遣吏境內訪察無遺,且及外界。 而民用銅器不可缺者,皆造於官而鬻之。既而官不 勝煩,民不勝病,乃聽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 此銅法之變也。若錢法之變,則鼓鑄未廣,斂散無方, 已見壅滯。」初恐官庫多積,錢不及民,立法廣布;繼恐 民多匿錢,乃設存留之限,開告訐之路,犯者繩以重 法,卒莫能禁。州縣錢艱,民間自鑄私錢,苦惡特甚,乃 以官錢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及改鑄大錢,所準 加重,百計流通,卒莫獲效。濟以鐵錢,鐵不可用,權以 交鈔,錢重鈔輕,相去懸絕。物價騰踴,鈔至不行,權以 銀貨,銀弊又滋,救亦無策。遂罷銅錢,專用交鈔、銀貨。 然而二者之弊,乃甚於錢。「在官利於用大鈔而大鈔 出多,民益見輕;在私利於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 無補。」於是禁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 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用。先造二十貫至百 貫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 惑。及不得已,則限以年數,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 分數。由是民疑益深。其間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 更作通寶,準銀并用。通寶未久,復作寶泉;寶泉未久, 織綾印鈔,名曰「珍貨」;珍貨未久,復作寶會,訖無定制, 而金祚亡矣。

圖書編

《錢法》

南齊孔顗論鑄錢不可惜銅、愛工,又言「利孔四散」,乃 是以小利失大利,實不可易之論也。大概如周,如秦, 如漢五銖,如唐開元,其規或可以為式,此是錢之正。 若一時之所鑄,如劉備鑄大錢。

時軍用不足,劉巴請鑄直百錢,平諸物價,旬月間,府庫充足。

第五琦鑄「乾元」錢。

唐肅宗國用不足,幣重貨輕。琦請鑄「《乾元》錢」 ,徑一寸,每緡重十斤。

「此是錢之權也。如漢武帝以鹿皮為幣,王莽以龜貝 為幣,此是錢之蠹也。」或見貨財之多,欲得廢錢,或見 貨財之少,欲得鼓鑄,皆一時矯枉之論,不可通行者 也。聖祖置寶源局,鑄造通寶者二。洪武六年,禁民私 鑄,申著律令。成祖而後,皆有年號通寶,體郭盡制,輕 重適中,彷彿乎五銖、開元之遺,較之八銖半兩,赤仄 「當千,榆莢荇葉,不失之大重,則失之大輕者,相去遠 甚矣。顧日久而敝,法敝則民玩,容有壅而不布者。」今 上邇歲既允滇中按臣之請,又可科臣部臣之奏,乃 頒降式錢行各省,直設法經理,一體鼓鑄,給散行使。 且於凡巧偽之徒,競相規利,城社奸豪,阻撓錢法,置 爐舟中,夜鑄明散,任意低昂,希圖興販者,罪各有差, 而捕獲者皆有重賞,法禁嚴矣。宣課等稅,輕則盡數 收錢,重則銀錢中半,與夫大倉給放商價錢二分兼 支,既不病商,亦不擾民,惠澤流矣。然或通之而輒以 塞,或各以其方不相布者,未盡無也。論者謂宜握廣 鑄之柄,申流布之令,收納兼輸矣,而又抑興販,以節 夫錢之流折,當不行矣。

「折當」 謂行錢所在,有以二當一、以三當二者,遂至以錢為無用而賤之。

而又嚴責成以疏夫錢之滯,斯錢之利可興,而錢之 弊可釐。弊釐則民宜,民宜則時從。即不必奇羨於目 前,而息出息入,足下足上,錢神不滯,投金捐珠之化 且坐而致。若夫私錢之禁,則既有令,而《孔顗》之言具 在也,又何贅焉?

大學衍義補

《銅楮之幣》

《管子》曰:「湯七年旱,禹五年水。人之無𥼷有賣子者。湯 以莊山之金鑄幣,而贖人之無𥼷賣子者。禹以歷山 之金鑄幣,以救人之困。」

臣按:此後世鑄金為幣之始,然皆因緣水旱以救濟饑困,非專以阜通財貨也。

又曰:「以珠玉為上幣,以黃金為中幣,以刀布為下幣, 三幣握之則非有補於煖也,食之則非有補於飽也, 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 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

臣按:三代以前已有幣,而其幣有三等:珠玉、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