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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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行倒換之令,倒換既多,次第改造,不出十年,偽錢盡矣。夫然則天下之所用者皆前代之真劑,今日之新規,行之既久,雖不能保其無弊,然亦可以持循百年,有利而無害焉。所以為新製者當如何?曰:每錢以十分為重,中間錢文必以古篆,或用年號,或別製佳名,其漫加識以楷書二字,上書皇,下書「明」 ,輪郭之旁周迴鑿以花紋,每文計用銅十五分,剉磨之餘,去五而存十。新錢既成之後,又令天下輸舊錢於官以易新者,將所得舊錢,周以細紋,如新錢製,其漫亦划以二字,或兩旁,或上下,然後散之。仍詔告天下,「非此二樣錢不許用。」 而又申明廢銅赴官中賣之律,鉟銷為器者有禁,漏出外國者有刑。如此,則錢法流通,而公私俱便矣。或曰:凡興作必約工計本,今耗銅而費工,其多如此,國家何利之有?臣故曰:天立君以子民,付之利權,使之通融,以濟天下,非專以為一家一人用也。

唐高祖武德四年,廢五銖錢,鑄「開元通寶」錢,每十錢 重一兩,計一千重六斤四兩,得輕重大小之中。

臣按:太公圜法,凡泉輕重以銖,今之一兩即古之二十四銖,計一錢則重二銖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則今一錢為古之七銖以上。凡造一錢用銅一錢,此《開元通寶》所以最得輕重大小之中也。此後之錢如宋、元太平、淳化之類皆倣此製,至今行之,後有作者皆當準此以為常法。

元宗開元二十二年,欲倣漢文不禁私鑄,敕百僚詳 議可否。錄事參軍劉秩議曰:「《管子》謂『刀布為下幣。先 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若捨之任人,則上 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夫物賤則傷農,錢賤則傷賈, 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制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 輕,錢輕繇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 作法。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繇乎是,奈何而假之人? 又曰:「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不重 禁不足以懲息。」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況 啟其源乎?是設陷穽而誘之入也。

臣按:利之在天下固不可禁亦不可不禁。漢文帝放鑄而海內富庶,唐高宗私鑄者抵死,鄰保從坐,亦不聞其大治,何也?利之為利,處義之下,害之上,利以為人則上和於義而利在其中,利以為己則下流於害而未必得利,是故聖人之制事無往而不以義,惟義是主,擇其有利於人者而定為中制,使天下之人皆蒙其利而不罹其害焉,天地間為利之途轍孔多。錢也者,寓利之器,昔人所謂「貧可使富,賤可使貴,死可使生」 之,具神通之物也。上之人苟以利天下為心,必操切之,使不至於旁落,上焉者不至為劉濞以滅家,下焉者不至為鄧通以亡身,則利權常在。上得其贏餘以減田租,省力役,又由是以賑貧「窮,惠鰥寡,使天下之人養生送死皆無憾。是則人君操利之權,資以行義,使天下之人不罹其害而獲其利也。《易》曰:『利者義之和,豈不信然。所謂操之之權奈何』。」 劉秩曰:「物賤則傷農錢賤則傷賈,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制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繇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 「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繇乎是」 ,是也。

憲宗元和中,敕禁私貯見錢不許過五千貫。

臣按:昔人有言買田者志於吞併,故必須上之人立法以限其頃畝,蓄錢者志於流通,初不煩上之人立法以教其懋遷也,憲宗徒以錢重物輕之故立蓄錢之限,不亦甚乎?

五代,周世宗以久不鑄錢,民多銷錢為器皿及佛像, 乃立監鑄錢,凡民間銅器、佛像皆毀以鑄錢。

臣按:世宗毀佛像以鑄錢,毅然不惑,可謂剛明之主。

宋初錢文曰「宋元通寶」,太平興國後又鑄「太平通寶。」 自後改元必更鑄,以年號為文。

臣按:鑄錢以年號為文,始於劉宋孝建。宋自開寶,每更一號必鑄一錢,故每帝皆有數種錢,最多者仁宗也,在位四十二年,九改年號而鑄十種錢。嗚呼,鑄銅以為錢,國固享「其利矣,然銅炭於何所出,工作以何人用,不免取之於民,民得無受其害乎?矧供給官吏、監督匠役,鎔液耗損,造作違式,輦運致遠,吏民因之」 而得罪破家者,何所不有?繇是觀之,則是以古人利民者害民,民未見其利而先受其害已。我聖祖未建極之前,即創大中通寶,既登基之後,又鑄洪武通寶,暨太宗鑄永樂通寶,宣宗鑄宣德通寶,百年之間,僅此四種錢。自時厥後,未聞有所鑄造,然亦未見民用之乏、國用之虧也。

宋自王安石為政,始罷銅禁,姦民日銷錢為器,邊關 海舶不復譏錢之出,國用日耗。

臣按:劉秩有言,「鑄錢之用不瞻者在乎銅貴,銅貴之繇在於採用者眾矣」 ,夫銅以為兵則不如鐵,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