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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用不復顧義之可否與民之有無,三代以前無此事也。

金循宋四川交子法,置交鈔,自一貫至十貫五等,謂 之大鈔,自一百至七百五等,謂之小鈔,以七年為限, 納舊易新。其後罷七年釐革之限,字有昏者方換之。 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左書號,右 書料,其外篆書曰:「偽造者斬,告捕者賞。」衡闌下書。中 都交鈔庫,准尚書戶部文移及納錢、換鈔。納鈔、換錢 等官司,四圍畫龍鶴為飾。

臣按:楮幣在唐謂之券,在宋謂之「交會」 ,而鈔之名則始於此,今世鈔式蓋權輿於茲云。考宋之交會,南渡後取紙於徽、池,猶是別用紙為之,而印文書字於其上,金、元之鈔則是以桑皮就造為鈔而印以字紋也。

元世祖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 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其後又造「《中統元寶》鈔,以 十計者四等,以百計者三等,以貫計者二等,每一貫 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元寶》《交鈔》行之既久, 物重鈔輕。

臣按:元交鈔之制,銀五十兩易鈔千兩,是銀一兩直鈔二十兩也。《中統元寶》鈔兩貫同白銀一兩,其所直銀亦與交鈔同焉。

至正十年,詔曰:「世祖頒行《中統交鈔》,以錢為文。厥後 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曰『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 歷歲茲久,鈔法偏虛,物價騰踊,民用匱乏。其以中統 交鈔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准至元寶鈔二貫,仍 鑄至正通寶錢,與歷代銅錢並用,以實鈔法。十一年, 又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行之未久』』」, 物價騰踊,價逾十倍。既而海內大亂,京師料鈔十錠 易斗粟,不可得。

臣按:天生物以養人,付利權於人君,俾權其輕重以便利,天下之人,非用之以為一人之私奉也。人君不能權其輕重,致物貨之偏廢,固已失上天付畀之意矣,況設為陰謀潛奪之術,以無用之物而致有用之財以為私利哉?甚非天意矣。自宋人為交會,而金、元承之以為鈔,所謂鈔者所費之直不過三五錢而以「售人千錢之物。」 嗚呼!世間之物雖生於天地,然皆必資以人力而後能成其用。其體有大小精粗,其功力有淺深,其價有多少,直而至於千錢,其體非大則精,必非一日之功所成也。乃以方尺之楮直三五錢者而售之,可乎?不可乎?下之人有以計取人如是者,上之人不能禁之,固已失上之職矣。況上之人自為之哉?民初受其欺,繼而畏其威,不得已而黽勉從之。行之既久,天定人勝,終莫之行,非徒不得千錢之息,併與其所費三五錢之本而失之,且因之以失人心,虧國用,而致亂亡之禍。如元人者,可鍳也已。然則鈔法終不可行哉?曰何不可行?執其可行、不可行之兩端而用其中,斯可行矣。何者?上古之世,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中古之世,周立圜法,亦兼以黃金布帛二者為言。雖以王莽,亦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後世專用銅楮二者為幣,而不準以金銀。是以用之者無權,而行之既久,不能以無弊。故其立法之始,未嘗不善,然皆以不善終之,古今一律也。本朝制,銅錢、寶鈔,相兼行使,百年於茲,未之改也。然行之既久,意外弊生,錢之弊在於偽,鈔之弊在於多革。偽錢之策,臣既陳於前矣。所以通行鈔法者,臣請稽古三幣之法,以銀為上幣、鈔為中幣、錢為下幣,以中下二幣為公私通用之具,而一準上幣以權之焉。蓋自國初以來有銀禁,恐其或閡錢鈔也。而錢之用不出於閩、廣。宣德、正統以後,錢始用於西北。自天順、成化以來,鈔之用益微矣。必欲如寶鈔屬鏹之形,每一貫准錢一千,銀一兩,以復初製之舊,非用嚴刑不可也。然嚴刑非世所宜有。夫以法治民之形可行於一時,不若以理服民之心可施於悠久也。蓋本天之理,制事之義,以為民之利,因時「立法,隨時以處中,聖賢制事之權也。」 竊以為今日制用之法,莫若以銀與錢鈔相權而行,每銀一分易錢十文;新製之鈔每貫易錢十文四角完全未中折者每貫易錢五文,中折者三文。昏爛而有一「貫」 字者一文。通詔天下以為定制,而嚴立擅自加減之罪。雖物生有豐歉,貨殖有貴賤,而銀與錢鈔「交易之數一定而永不易,行之百世,通之萬方。如此則官籍可稽而無那移之弊,民志不惑而無欺詒之患,商出途,賈居市,皆無折閱之虧矣。」 既定此制之後,錢多則出鈔以收錢,鈔多則出錢以收鈔。銀之用非十兩以上,禁不許以交易。銀之成色,以火試白者為準,寶鈔、銅錢通行上下而一權之以銀,「足國便民」 之法,蓋亦庶幾焉。臣愚私見如此,蓋因其可行不可行之兩端,量度以取中而取裁於上,非敢自以為是而輒變成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