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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始鑄新錢,至萬六千餘貫。八 月,以新錢未行,詔以宋大觀錢當五用。」

大定二十年,定制錢以八十為陌,名代州錢監曰「阜 通。」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通寶二十 年,詔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並用。初,新錢之 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二月,上聞上京修 內,所市民物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 事。朕豈能悉知。卿等何為不察也。」時民間以八十為 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大名男子斡魯補 者上言,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 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監一員,正五品, 以州節度兼領;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丞 一員,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設勾當官二員,從八 品。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驛經理。

大定二十二年設官,提控阜通監。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十月, 「以參知政事粘割斡特刺提控代州阜通監。」

大定二十三年,以節度領阜通監鼓鑄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上以 阜通監鼓鑄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廳幕 兼領,而奪於州務,不得專意綜理故也。遂設副監、監 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

大定二十六年,令諸路官錢起其半運至京師。申嚴 銅禁。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上曰: 「中外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貫亦不 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錢非屯兵處可盡 運至京師。」太尉丞相克寧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 歸京師。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餘半變折輕 齎,則中外皆便」十一月上諭宰臣曰:「國家銅禁久矣。 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託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 約。

大定二十七年二月癸未,命曲陽縣置錢監,賜名《利 通》。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二月。 曲陽縣鑄錢。別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 驛。更出經營銅事。

大定二十八年,諭宰臣,「以外路見錢致之京師」,又京 府及節度州增置流泉務。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十月乙丑,京府及節度 州增置流泉務凡二十八所。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 「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 萬貫,皆在僻處積貯,既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 今中都歲費三百萬貫,支用不繼,若致之京師,不過 少有輓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罷代州、曲陽二監鑄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十二月詔罷鑄錢。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十二月,鴈 門五臺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礦之地。 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乞與本州司縣 均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審其利病。還言 「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其顧直既 低,又有刻剝之弊,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垣屋 及寺觀,謂當開採,因以取賄。又隨冶夫匠日辦淨銅 四兩,多不及數,復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今阜 通、利用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 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便也。」宰臣以聞,遂 罷代州、曲陽二監。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 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 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印一貫、二貫、 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 七百五等謂之小鈔,與錢並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 新,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紓其期爾。蓋亦以 銅少權制之法也。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既罷,有 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於致遠,往往以錢買鈔, 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釐革年限,不能 無疑。乞削七年釐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歲久字文 磨滅,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或聽便支錢。」遂罷七 年釐革之限。交鈔字昏方換法自此始。而收斂無術, 出多入少,民寖輕之。厥後其法屢更而不能革,弊亦 始於此焉。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 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號,料號外篆書曰:「偽造交鈔 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料號衡闌下曰「中都交鈔 庫。」准尚書戶部符,承都堂劄付,戶部覆點勘令「史姓 名押字。」又曰:「聖旨印造逐路交鈔,於某處庫納錢換 鈔,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官私同見錢流轉。其鈔 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於所屬庫 司納舊換新。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貫剋工墨 錢若干文。庫掐攢司庫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 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書戶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