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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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至三貫有差;稅課收鈔三𧵅七,從民便。南京鎮守 言鈔法不行,帝遣御史鄺埜往按之。眾謂非起大獄, 申著令,法不可得行也。埜念著令已峻,非法意往,獨 捕一二市豪以獻曰:「市人聞令下皆震懼,今鈔法通 矣。」事遂已。末年偽錢盛行,銀一錢向易錢八十文者, 增至一百三十文;商稅戶口,贖罪折支,向錢鈔兼收 者。有司一切徵銀,鈔一貫不能直錢一文,計鈔征之。 民乃貫徵銀二分五釐,民以大困。弘治元年,令京城 九門稅課司,順天八府,山東、河南二布政司,戶口食 鹽收鈔貫。淮安、臨清、揚州、蘇州、杭州、九江諸板閘船 料鈔關,俱鈔錢兼收。時收鈔一貫,折銀三釐,存留折 支。官軍俸銀,每兩折鈔七百貫,而洪武、永樂、宣德錢 皆積不用,詔發之,與歷代錢兼用。戶部請行鼓鑄,上 以十三布政司開局紛擾,止令開寶源局。已,仍詔兩 京諸布政司陸續鑄造。凡納贖收稅,歷代國朝錢各 收其半。如無國朝錢,折收舊錢二以當一,以示懲。舊 制,工部所鑄錢入太倉、司鑰二庫,司鑰庫內官掌之, 貯錢數千百萬,雖名內府關支,寔置諸無用。劉健言: 「洪武諸錢,既積不行,新鑄亦屬徒費。今特旨批斷者, 不動如故,察例來看者,輾轉不行,弊政焉。望革除耶?」 部議:「司鑰庫錢,宜令總督糧儲侍郎、巡視庫藏御史 會同本監清覈,劾究侵蝕。內監由司禮監揭奏,乃得 關支。歲終具數稽覈,庶庫藏可清。」時武宗初立,內臣 方用事。疏入,不聽。正德元年,戶部言:「司鑰庫所貯錢, 抵京衛軍秋季俸糧。今庫監開送錢數,每七百當銀 一兩,所當銀數僅及三分之一。請於承運庫給銀,俟 冬季如擬給之。其折二錢勿折,以便下。」不報。三年以 太倉積錢給官俸。時以災傷停鑄,職官折色俸給,以 十分為率,錢一銀九,令稅課鈔關、估價錢糧俱收舊 錢與國朝制錢,未久輒格。於是太監張永言:「國朝制 錢暨歷代舊錢,例得兼行。但內無關給,外無徵收,上 下違格,致令民間以二折一,物價騰踴。請將天財庫、 戶部、各衙門、在外布政司庫錢,許關給徵收,每七十 文折銀一錢,毋得仍前雙折。且申私鑄之禁。」時私鑄 弊久難變,又有以四折一者,故永奏禁之。嘉靖四年 令宣庫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釐,錢七文折銀一 分,浙江稅課鹽糧亦收銀。時鈔久不行,錢亦益壅,始 專用銀矣。尚書鄒文盛奏請發司鑰庫錢,禁私販,定 上下錢直,於私鑄地鑄造。數事皆不行,而私錢有「道 二」、「道三」、「折七」諸名色。上令詗治之。國初鑄洪武錢。成 祖九年,乃遣官於浙江、江西、廣東、福建鑄「《永樂》錢。」宣 德九年,令南京工部並浙江諸布政司鑄「《宣德》錢。」弘 治十六年以後,鑄「《弘治》錢。」錢不朝有,有不數鑄。世宗 六年,鑄嘉靖錢一千八百八十三萬四百文,南京寶 源局鑄二千二百六十六萬八百文。又差官於直隸、 河南、閩、廣鑄錢,始補鑄。累朝未鑄錢,與嘉靖錢通行。 十九年,戶部議以未鑄制錢分派南、北工部鑄造。工 部議:「銅、錫料具出南京,工巧而物賤,宜歸南京。」從之。 明年,工部奏鑄造制錢,得不償失。詔停鑄。二十三年, 更命工部鑄錢,依《洪武》折二、當三、當五、當十式,各三 萬文解貯庫。三十二年,以錢法不通,定為輕重二則。 凡《嘉靖》制式,以七文易銀一分為上,則洪武諸式。若 前代雜錢倍之為下,則諭工部鑄洪武至正德紀元 九號錢,每號一百萬錠,嘉靖紀元錢一千萬錠。內工 部六分,南京、工部四分,各分鑄一錠為五千文。閣臣 又言:「去歲禁止鉛錫薄劣諸錢,止許用嘉靖及本朝 制錢。稅課抽分諸廠,專收嘉靖錢,不收他錢,民患錢 荒。陛下命工部鑄錢,一時不克濟用,願發內庫積貯, 折給俸糧。」上乃發新舊錢八千一百萬文。又令通行 歷代錢,但有銷新舊錢及以銅造像製器者比盜鑄。 先是,民間行用濫惡錢,率以三四十文當銀一分,狡 偽者或剪楮夾其中,卒不可辨。既以給事中李用敬 言,詔公私用錢,惟以國初及前代鑄錢,相兼行使。凡 嘉靖《通寶》錢若「洪武諸紀元錢」,與前代雜錢上品者, 俱以七文准銀一分,其餘視錢高下,或十文或十四 文,或二十文准銀一分。其一切私造不堪濫錢,悉禁 不行,犯者置之法。比小錢行用久,驟革之,民頗不便。 又出內庫錢給文武官俸,不論新舊紀元錢美惡,悉 以七文折筭。由是諸以俸錢市易者,亦悉以七文抑 勒予民,民益騷然。屬連歲大祲,四方流民就食京師, 死者相枕藉,論者謂錢法不通使然。於是御史何廷 鈺條其弊,請許民用小錢,以六十文當銀一分,其庫 貯舊錢給官俸者,宜如前詔分高下。戶部執奏,不從 其請。廷鈺怒,訐奏尚書方純及郎中劉爾牧。語觸上 怒,斥。爾牧遂稍採用廷鈺語,命從民便,定嘉靖錢七 文,洪武諸錢十文,前代錢三十文當銀一分。然諸濫 惡小錢,以初禁之嚴,雖奉旨間行,竟不復用,而民間 競私鑄嘉靖通寶錢,與制錢通行焉。三十四年令雲 南鑄錢,以本省鹽課二萬兩,歲鑄三千三百一萬二 千文,解戶部,貯太倉庫,備九邊年例。京營料草折色, 文武官折俸,既又增贓罰銀一萬一千兩,而所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