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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品以上婚三十九,四品以下婚四十,朝集使禮 見,四十一、任官初上,四十二、鄉飲酒,四十三、正齒位, 四十四、宣赦書,四十五、群臣詣闕上表,四十六、群臣 起居,四十七、遣使慰勞諸蕃,四十八、遣使宣撫諸州, 四十九、遣使諸州宣制,五十、遣使諸州宣赦書。三曰 「賓禮。」其儀有六:一番國主來朝,二《戎番國主》見,三番 主奉見,四、受番使表及幣,五、宴番國主,六宴番國使, 四曰《軍禮儀》二十有三:一親征類於上帝,二宜於太 社,三告於太廟,四禡於所征之地,五軷於國門,六告 所過山川,七宣露布,八勞軍將,九講武,十田狩,十一 射宮,十二觀射,十三遣將出征宜於太社,十四遣將 告太廟,十五遣將告齊太公廟,十六祀馬祖,十七享 先牧,十八祭馬社,十九祭馬步,二十合朔伐鼓,二十 一合朔諸州伐鼓,二十二、大儺,二十三諸州縣儺。五 曰凶禮儀十有八:一凶年賑撫,二勞問疾患,三中宮 勞問,四皇太子勞問,五服制度,六皇帝為小功以上 舉哀,七敕使弔,八會喪,九冊贈,十會葬,十一致奠,十 二皇后舉哀弔祭,十三皇帝太子舉哀弔祭,十四皇 太子妃舉哀弔祭。十五三品以上喪。十六五品以上 喪。十七六品以上喪。十八王公以下喪。

開元二十六年。渤海求唐禮,許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唐會要》,「開元二十六年 六月二十七日,渤海求寫唐禮,許之。」

天寶九載以韋述為禮儀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唐會要》,「天寶九載十月, 置禮儀使,以左庶子韋述為之。」

德宗貞元二年詔舉習開元禮者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貞元二年,詔習 《開元禮》者,舉同一經,又凡《開元禮》通大義百條,策 三道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策,通二者及第。散試官 能通者,依正員。」

憲宗元和十一年祕書郎修撰韋公肅為禮閣新儀三十卷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禮樂志》。元和十一年祕 書郎修撰韋公肅。錄開元以後禮文。損益為《禮閣新 儀》三十卷。

按《中興書目》,公肅取開元以後至元和十年沿革損 益為此書,凡十五門,每門又別其條目為三十卷。一 卷為目錄,止二十九卷。今卷存而書不全。

按曾鞏《禮閣新儀目錄序》:「《禮閣新儀》三十篇,韋公肅 撰,記開元以後至元和之變禮。集賢院書二十篇,以 《目錄》考次序,則篇次亦亂,因定著,從《目錄》,而三十篇 復完。」此書所紀,雖其事已淺,然凡世之記禮者皆有 所本,而一時之得失具焉。

元和十三年,博士王彥威為「《曲臺新禮》三十卷,又為 《續曲臺禮》三十卷」,詔鄭餘慶為詳定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禮樂志》,元和十三年,太 常博士王彥威為《曲臺新禮》三十卷,又採元和以來 王公士民昏祭喪葬之禮,為《續曲臺禮》三十卷。按 《鄭餘慶傳》:「餘慶遷尚書左僕射,帝患典制不倫,謂餘 慶淹該前載,乃詔為詳定使,俾參裁訂正。餘慶引韓 愈、李程為副,崔郾、陳佩、楊嗣復、庾敬休為判官,凡損 增儀矩,號稱詳衷。」

按《唐會要》,彥威疏曰:「自開元二十一年已後,迄聖朝, 垂九十餘年。法通沿革,禮有廢興。每有禮儀大事,命 禮官博士約舊損益,修撰儀注,以合時變。臣今所集, 錄開元以後至元和十三年奏定儀制,不惟與古禮 有異,與《開元儀禮》已自不同矣。禮科者,名數之總,與 儀注相扶而行,闕一不可。今備禮科之單複,欲使開」 卷盡在,按文易徵。其他五禮儀式,或舊儀不載而與 新創不同者,次第編錄,曲臺實禮之藏,故名曰《元和 曲臺新禮》。并目錄成三十卷。

按《中興書目》,《續曲臺禮》共三十卷,先約舊章,始從變 禮,以商榷沿革,新說舊規,貫於首篇,詳為注釋。 按《玉海》,元和十三年,太常博士王彥威集開元二十 一年以後至元和十三年正月五禮裁制敕格,為《曲 臺新禮》三十卷,上之。又採元和以來至長慶典禮故 事不同者,益以王公士民昏祭之禮,為《續曲臺禮》三 十卷。

後唐

明宗天成 年詔劉嶽刪定鄭餘慶書儀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劉嶽傳》:初,鄭餘慶採 唐士庶吉凶書疏之式,雜以當時家人之禮,為《書儀》 兩卷。明宗見其有起復、冥昏之制,歎曰:「儒者所以隆 孝悌而敦風俗,且無金革之事,起復可乎?婚吉禮也, 用於死者可乎?」乃詔嶽選文學通知古今之士,共刪 定之。嶽與太常博士段顒、田敏等增損其書,而其事 出鄙俚,皆當時家人女子傳習所見,往往轉失其本, 然猶時有禮之遺制。其後亡失,愈不可究其本末。其 婚禮親迎,有「女坐婿鞍合髻」之說,尤為不經。公卿之 家頗遵用之。至其久也,又益訛謬可笑,其類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