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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天上帝、祭皇地祇,與尚書迭為亞獻。祭大社、大稷、 神州地祇,則迭為初獻。祀九宮貴神、五帝、感生帝,朝 日夕月、蜡祭東西方亦如之。大朝會,則尚書奏藩國 貢物。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外郎分撰表「文。祠事,與 太常少卿、祠部官迭為終獻或亞獻。親郊,自景靈宮 朝獻,太廟朝亨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內,皆奏解嚴。」 又按《志》,「太常寺卿、少卿、丞各一人,博士四人,主簿、協 律郎、奉禮郎、大祝各一人。卿掌禮樂、郊廟、社稷、壇壝、 陵寢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禮之名有五:曰吉 禮,曰賓禮,曰軍禮,曰嘉禮,曰」《凶禮》,皆掌其制度儀式。 祭祀有大祀,有小祀,其犧牲、幣玉、酒醴、薦獻、器服,各 辨其等。掌樂律、樂舞、樂章,以定宮架、特架之制。祭祀 享,則分樂而序之。凡親祠及四孟月朝獻景靈宮郊 祀,告享太廟,掌贊相禮儀升降之節。歲時朝拜陵寢, 則視法式辦具,以授祠官。凡祠事,差官、卜日、齋戒,皆 檢舉以聞。初「獻用執政官,則卿為終獻;用卿,則少卿 為亞獻,博士為終獻,闕則以次互攝。」郊祀已頒御札, 則撰儀以進。宮架、鼓吹、警場,率前期按閱即習。餘祀 及朝會、宴享、上壽、封冊之儀物,亦如之。若禮樂有所 損益,及祀典神祇爵號與封襲繼嗣之事當考定者, 擬上於禮部。 博士掌講定《五禮》儀式,有改革則據 經審議。凡於法應諡者,考其行狀,撰定諡文。有祠事, 則監視儀物,掌凡贊道之事。主簿掌稽考簿書。協律 郎掌律呂以和陰陽之聲,正宮架、特架、樂舞之位。大 祭祀享宴用樂,則執麾以詔作止之節,舉麾鼓柷而 樂作,偃麾戛敔而樂止。凡樂,掌其序事。奉禮郎掌奉 幣帛授初獻官。大禮則設親祠板位。「太祝掌讀冊辭, 授摶黍以嘏告。飲福則進爵酌酒受其虛爵。郊社令 掌巡視四郊及社稷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祀則省 牲。太廟令掌宗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籍田 令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植五穀蔬果,藏冰以待用。 宮闈令率其屬以汛灑廟廷,凡修治潔除之事。提點 管幹郊廟祭器所,南郊太廟祭器庫、提點朝服法物 庫所、朝服法物庫、南郊什物庫、太廟什物庫,掌藏其 器服,以待祭祀、朝會之用。凡冠服,視其等而頒於執 事之臣。教坊及鈐轄教坊所,掌宴樂閱習,以待宴享 之用,考其藝而進退之。諸陵祠墳所,掌先世后妃之 墳園而以時獻享。」

神宗熙寧十年知諫院黃履請正群祀禮樂詔禮官講求以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熙寧十年,知諫院 黃履言「郊祀禮樂未合古制,請命有司考正群祀。」詔 履與禮官講求以聞。

元豐 年命禮部郎中員外郎參領禮樂之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豊禮部郎中、 員外郎參領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事,有 所損益,則審訂以次諮決。凡慶會若謝,掌撰表文,與 祠部、主客、膳部並列為四。」

徽宗崇寧四年置大晟府禮樂始分為二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四年八月辛卯,賜新樂名大 晟,置府建官。 按《樂志》,崇寧四年鼎樂成,賜名大晟。 朝廷舊以禮樂掌於太常,至是專置大晟府。大司樂 一員,典樂二員,並為長貳。大樂令一員,協律郎四員, 又有製撰官,為制甚備。於是禮樂始分為二。

崇寧五年二月,命大晟府併之禮官,九月復舊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崇寧初,置局議 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五年二 月,因省冗員,併之禮官,九月復舊 按《樂志》,崇寧五 年九月詔曰:「樂不作久矣。朕承先志,述而作之,以追 先王之緒。建官分屬,設府庀徒,以成一代之制。」二月, 嘗詔省內「外冗官,大晟府亦併之禮官。夫舜命夔典 樂,命伯夷典禮,禮樂異道,各分所守,豈可同職?其大 晟府名,可復仍舊。」

宣和二年罷禮制局詳議官大晟府聲律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二年六月甲午,罷禮制局,并 修書五十八所。」 按《職官志》:「禮制局,討論古今宮室、 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 御筆所,有詳議司、詳議官,宣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 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孝宗隆興二年詔分禮樂之案為九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隆興二年,詔太 常丞、簿並依舊制分案九曰禮儀,掌討論大慶典禮、 神祠道釋、襲封、定諡、檢舉忌辰。曰祠祭,掌大中小祠 祀差行事官并酒齊、幣帛、蠟燭禮料。曰壇廟,掌行室 壇廟域陵寢。曰大樂,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曰 法物,掌給納朝祭服。曰稟犧,掌歲中祠祭牲牢羊豕 滌室,曰「大醫」,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曰 「掌法」,曰「知雜」,並掌本寺條制雜務,裁減吏額:贊引使 二人,正禮直官二人,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七人, 守闕贊者七人,私名贊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四人, 貼司一人,書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二人,祭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