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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皇帝位。二月,詔公主下嫁者,行見舅姑禮。

神宗熙寧十年詔袒免以上親不得與雜類為婚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熙寧十年又詔。應 袒免以上親不得與雜類之家婚嫁。謂舅嘗為僕、姑 嘗為娼者。若父母係化外及見居沿邊兩屬之人。其 子孫亦不許為婚。緦麻以上親不得與諸司胥吏出 職納粟得官及進納伎術工商雜類惡逆之家子孫 通婚。後又禁刑徒人子孫為婚。應婚嫁者委主婚宗 室「擇三代有任州縣官或殿直以上者,列姓名、家世、 州里、歲數奏上,宗正司驗實召保,付內侍省宣繫,聽 期而行。」嫁女則令其婿召保。其冒妄成婚者,以違制 論。主婚宗室與媒保同坐,不以赦降,自首者減罪,告 者有賞。非袒免親者,依庶姓法。宗室離婚,委宗正司 審察,若於律有可出之實,或不相安,方「聽。若無故捃 拾者劾奏。如許聽離追完賜予物給還嫁資,再娶者 不給賜。非袒免以上親與夫聽離再嫁者,委宗正司 審核;其恩澤已追奪而乞與後夫者,降一等。」尋詔宗 室女毋得與嘗娶人結婚,再適者不用此法。

哲宗元祐三年九月禁宗室聯姻內臣家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五年八月,太皇太后詔禮官詳定皇帝納后儀 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祐五年八 月。太皇太后詔。以皇帝納后有期。令太常禮官檢詳 古今六禮沿革。參考《通禮》典故。具其節文。著為成式 者。先是太皇太后諭宰臣呂大防等曰。皇帝將納后 天聖、景祐故事。止降進冊。未嘗御殿。禮甚簡略。大防 等請退而討論。遂降是詔。又詔翰林學士、御史中丞、 兩「省給舍,與禮部、太常寺官同詳議。」

元祐六年,三省進《納后儀》。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六年八月己丑,三省進納后 六禮儀制。」

按:《文獻通考》:「六年八月,三省、樞密院言,納后六禮,命 使納采、問名、納吉、納成、告期,差執政官攝太尉充使, 侍從官或判宗正官攝宗正卿充副使,以舊尚書省 權為皇后行第,納采、問名同日,次日納吉、納成、告期。 納成加穀珪,請期依《開寶禮》改為『告期。納采前擇日 告天地、發冊命使,差宰臣攝太尉,執政官攝司徒,前』」 一日告宗廟。奉迎命使依《開寶禮》,改「親迎」為「命使。」奉 迎皇帝臨軒,與冊禮使、副同遣。先遣冊禮使,次遣奉 迎使,令文武百官詣行第班迎。其日,皇后服褘衣,乘 重翟車。鹵簿依《禮令》,由宣德門東偏門入,文臣大卿 監、武臣正任刺史以上,宣德門外班迎。詔從之。時給 事中范祖禹言:「臨軒發冊,命使奉迎,及皇后入內,皇 帝乃服通天冠、絳紗袍,於禮未隆。請並服袞冕,以重 大婚之禮。」翰林學士范百祿言:「婚禮下達,匪媒不克。 今采擇先定,有命既集,而形於麻制,以后氏族姓宣 告外庭,方且遣使齎制,行納采、問名之禮,則禮文顛 倒,失先後之序。請以降詔之日行納采、問名之禮,宣 制之日,行納吉、納成、告期之禮。」皆不從。既而禮部、太 常寺言:「《五禮》命使,據《開元》納采、問名,合用一使,其納 吉、納成、告期各別日遣使。今未委《三禮》共遣一使,或 各遣使,文武百官詣行第班迎,文臣大卿監、武臣正 任刺史以上,宣德門外班迎。緣至日,行第門外已設 皇后車乘儀仗,逼隘不容百官車馬。其文武百官,欲 並於」宣德門外立班奉迎。按《士婚禮》用鴈,所以為贄 也。又按《曲禮》:「凡贄,天子鬯。」鄭康成謂天子無客禮,以 鬯為贄者,惟用告神。今已據《周禮》用穀珪聘后,欲更 不用鴈。文德殿發制,欲依發冊例立仗,或止用月朔 視朝仗,百官朝服。詔納吉、納成、告期,令各遣使。文德 殿發制,依發冊例立仗。餘並從之。

按《清波雜志》:元祐大婚,呂正獻公當國,執議不用樂。 宣仁云:「『尋常人家娶箇新婦,尚點幾箇樂人,如何官 家郤不得用』?欽聖云:『更休與他懣宰執理會,但自安 排著』。遂令教坊鈞容伏宣德門裡,皇后乘翟車,甫入 兩部闌門,眾樂具舉。久之,伶官輦出賞物,語人曰:『不 可似得這箇科第,相公卻不教用』。」《實錄》具書納后典 禮,但言婚禮不賀,不及用樂一節。王彥霖《繫年錄》載 六禮特詳,亦不書此。 宰臣呂大防等言:「昨奉旨宣 諭,皇帝納后有期,已令入內侍省檢舉施行者。」伏以 塗山啟夏,渭涘興周。于娶度土之辰,親迎造舟之地。 若稽盛典,適契亨期。將開前寢之模,宜謹曲臺之議。 恭惟皇帝陛下,天錫仁孝,日新光明。躬「親萬幾,雖稟 東朝之訓;表帥九御,尚虛中壼之尊。伊欲迓于家邦, 必先正其服位。太皇太后殿下:念宗祊之奉,篤風教 之先,歷詢慶門,咨求淑媛,將協定祥之兆,當陳備物 之嚴,嘉命惟行,體二儀之判合;舊章可舉,在六禮之 親成。」自納采至於告期,繇命使訖乎上禮。車服有等, 幣贄有常,古今相沿,方「冊具載。臣等不勝大願。伏望 誕頒明詔,豫敕奉常,考沿革於前王,參節文於《通禮》, 制為成式,付在有司。袞冕穀圭,益重謹婚之義;金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