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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三醮不言攝,則再醮之後皆有攝,互文以見義也。云「取脯見于母」 者,亦適東壁俠拜與周同,大物解肆乾之,謂之乾肉。薄析曰脯,棰之而施薑桂曰腵修。乾肉與脯修別,若今梁州鳥翅,或為豚解,而七體以乾之,謂之乾肉,及用之將升于俎,則節析為二十一體,與《燕禮》同,故總名乾肉折俎也。

若殺,則特豚載合,升離肺,實于鼎,設扃鼏。

特豚,一豚也。凡牲皆用左胖,煮于鑊曰「亨」,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載合升者,明「亨」與「載」皆合。左右胖,離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嚌也。上醮子用乾肉不殺,自此至「取籩脯以降」,論夏殷醮子殺牲之事。殺言「若」者,是不定之辭,殺與不殺俱得云「若」也。云「載合升」者,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載在後,今先言載後言升,又合字在載升之間,通言之者,欲見在俎在鑊俱曰合也。云「設扃鼏」者,以茅覆鼏,長則束其本,短則編其中。案《冬官·匠人》「廟門容大扃七個」,註云:「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又曰:「闈門,容小扃參個。」註云:「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皆依漢禮而知。今此豚鼎之扃,當用小扃。「凡牲皆用左胖」者,案《特牲》《少牢》皆用右胖,《少儀》云:「太牢則以牛左肩折九個為歸胙。」用左則用左而祭之。《鄉飲酒》《鄉射》,主人用右體,主人亦與祭同。用右者,皆據周而言也。此云「用《左》鄭。據夏殷之法。與周異也。

始醮如初。

「亦薦脯醢」,徹薦爵筵,尊不徹矣。

再醮:兩豆葵菹,蠃醢兩籩栗脯。

此二豆二籩增數者,為有殺牲,故盛其饌也。

三醮攝酒如再醮,加俎,嚌之皆如初。嚌肺。

攝酒,如再醮,則再醮亦攝之矣。加俎,嚌之,「嚌」當為「祭」,字之誤也。祭俎如初,如祭脯醢。「祭俎如初,如祭脯醢」者,以三醮唯祭俎之肺,不復祭脯醢也。若然,前不殺之時,一醮徹脯醢,為辟再醮之脯醢。至再醮不言徹脯醢者,以三醮上唯加乾肉,不薦脯醢,故不徹也。今殺亦然,一醮徹薦爵,至再醮亦不徹薦,唯徹爵而已,亦為三醮,以不加籩豆加牲俎,是以祝辭一醮亦云嘉薦,至三醮者,直云「『籩豆有楚』。楚」,陳列貌,是三醮不加籩豆明文也。

卒醮,取籩脯以降,如初。

此取籩脯見母,與前不異。上《周法》與不殺皆不云「籩」者,上皆直薦脯醢,不云籩豆,此若殺,云兩邊,故云「籩脯。」然既殺有俎肉而取脯者,見其得禮而已,故不取俎肉。如若得束帛者,不須取脯,是以《冠禮》禮賓得束帛,皆不取脯也。

若孤子,則父兄戒宿。

父兄,諸父,諸兄。上陳士有父加冠禮訖,自此至「東塾北面」,論士之無父,自有加冠之法也。周公作文,於此乃見之者,欲見周與夏、殷孤子同冠于阼階。禮之于客位,唯一醮三醴不同耳。

冠之日,主人紒而迎賓,拜揖讓,立于序端,皆如冠主 禮于阼。

冠,主冠者,親父若宗兄也。「主人紒而迎賓」者,即上《采衣紒》是也。云「拜揖讓立于序端」者,謂主人出先拜,賓答拜訖,揖讓而入于廟門,既入門,又三揖至階,又三讓而升堂,乃立于東序端,賓升立西序端,一皆如上父兄為主人禮,于阼者別言其異者也。

凡拜,北面于阼階上。賓亦北面于西階上答拜。

此亦異于父在者。云「凡拜」者,謂初拜至及啐拜之等,賓主皆北面,與父在時拜于筵西南面,賓拜于序端東面為異也。

若殺,則舉鼎陳于門外,直東塾北面。

孤子得申,禮盛之,父在有鼎,不陳于門外。云「若殺」者,有則殺,無則已,故云「若,不定之辭」也。言「舉鼎」者,謂於廟門外之東壁,鑊所舉至廟門外之東,直東塾,三鼎,豚、《魚》《腊》鼎皆北向,相重而列之也。凡陳鼎在外者,賓客之禮也。在內者,私家之禮也。是在外者為盛也。

若庶子,則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

「房外」,謂尊東也。不于阼階,非代也。不醮于客位,成而不尊。上已言三代適子冠禮訖,此經論庶子加冠法也。周公作《經》,于三代之下言之,則三代庶子冠禮,皆于房外同用醮矣。但不知三代庶子,各用幾醮耳。今于周之適子三加一醴,夏殷適子三加三醮,是以下文祝辭,醴一而醮三,皆為三代而為言。至于三代庶子,皆不見別辭,則周之庶子,宜依適子用一醮,夏殷庶子亦依三醮。三代適子有祝辭,若庶子則無。故。下文註云:「凡醮者不祝。

冠者母不在,則使人受脯于西階下。」

《禮》,母死則不得使人受脯。今言「不在」者,或歸寧,或疾病也。使人受脯,為母生在,于後見之。

戒賓曰:「某有子某,將加布于其首,願吾子之教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