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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而始冠也。」 新安朱氏曰:「引《喪服》之文,見大夫而有兄殤,又其兄若為大夫則不降服,則知其身與兄皆未二十矣,是不必五十乃為大夫也。蓋其得為大夫之時,已治成人之事,或已因喪而冠,如《家語》所說人君之例,故不待二十而冠也。」 賈意當是如此。然則亦為繼世而為大夫者言耳,非謂以賢才而選者也。石林葉氏曰:「自此至『德之殺也』,見於《儀禮士冠禮》之末。其文前後相錯,自鄭氏以來不能了,故學者至今惑之,此專為《士冠禮》言也。諸侯天子無焉」 ,所以《儀禮》繫於本篇之末。天下無生而貴者,謂天子之元子與大夫之子也。後世有未冠而為大夫者,故言以官爵,人德之殺也。諸侯天子君薨,雖未冠,必即位,則生而貴矣,不可與士比,故言「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 舉諸侯則天子可知。一加而冠緇布,再加而冠皮弁,三加而冠爵弁,士服也,然後謂之士。此天子元子與大夫之子所同者也。男子二十而冠,大夫五十而後爵,蓋未有大夫而始冠者,此大夫所以無冠禮也。諸侯天子既冠而即位,固已同於士禮矣。未冠而即位,則既為諸侯天子,何緇布皮弁爵弁之云,則冠禮無復施,安得有公侯之冠禮?此所以為夏之末造也。鄭氏謂「諸侯雖父死,年未及五十,亦服士服,行士禮,五十乃命」 ,古禮雖不可盡見,然天子諸侯固未嘗以年斷。審如其說,不幸有未冠而立,立未及五十而死,則終身不得為諸侯天子乎?此理之必不然者也。嚴陵方氏曰:「古者諸侯無冠禮。蓋天子之元子猶士也,況諸侯乎?皆用士冠禮而已。父在則為士,父沒則代為君。以彼年未冠而父沒者,不可以居諸侯之位而用士禮,故至夏末有諸侯冠禮。然則諸侯之有冠禮,為未冠而父沒者造之也。」 延平周氏曰:「冠不再,昏不一,故大夫無冠禮而有昏禮。天子之元子,其禮猶止於士而已,何諸侯冠禮之有?特夏之末造也。然自夏以降,不特諸侯有冠禮而已。蓋天子之元子,諸侯之世子,皆用士之冠禮。果元子、世子之年,未及冠而天子崩,諸侯薨,則元子、世子亦有君道,而復用士禮可乎?故《玉藻》云:『元冠朱組纓,天子之冠也。緇布冠繢緌,諸侯之冠也』。」 蓋言此也。

「天子之元子,士也。天下無生而貴者也。繼世以立諸 侯」,象賢也。以官爵人,德之殺也。

「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此釋夏末有諸侯冠禮之意。以官爵人德之殺也,明所以無大夫冠義也,言官爵之授,隨德隆殺也。大夫以上,雖以德授爵,猶無冠禮,兼明士又德薄而無爵也。集說嚴陵方氏曰:「嗣諸侯者有冠禮,嗣大夫則無之。蓋諸侯繼世以立,大夫以官爵之而不繼世也。諸侯必繼世以立,所以象賢;大夫不繼世,為其德之殺也。」新安王氏曰:「天子之元子,士也。此文繫《冠禮》下。夫天子元子,冠同於士,其餘與士不同。雖君儲副,有君父在上,故冠用士禮,所謂無生而貴者也。象,法象也。父祖之」賢,子孫能法象之,故使之。雖未冠,南面君國,是以諸侯別有冠禮也。爵言命,為大夫也,視諸侯德有殺,故冠惟士禮與諸侯不同,此言大夫之所以無冠禮也。陳注元子,適長子也。其冠亦行士之冠禮。「無生而貴」,言有德乃有位也。立諸侯以繼其先世,以其能法前人之賢行也。以官爵人,必隨其德之大小而為隆殺也。

《雜記》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踊,三者 三,乃出。

鄭注言《雖》者,明齊衰以下皆可以喪冠也。始遭喪,以其冠月,則喪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次廬也。雖,或為「唯。」自此以下,明遭喪冠取之節,謂將冠值喪,當成服時,因喪服加冠,非但輕服得冠,雖有三年重喪,亦可因喪服而冠,故云可也。「冠於次」,謂加冠於廬次之中,若齊衰以下,加冠於次舍之處。冠後入喪所,哭而跳踊,每哭一節三踊,如此者三,凡九踊,乃出就次所。《曾子問》云:「將冠子未及期日,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言未及期日,知冠月則可冠也。次,廬也,據重服而言也。集說廬陵胡氏曰:「《夏小正》冠用二月。若正月遭喪,則二月不得因喪而冠,必待冠除受服之節。」陳注當冠而遭五服之喪,則因成喪服而遂加冠,此禮無分服之輕重,故曰「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居喪之次,乃入哭踊。凡踊三,踊為一節,三者三,言如此者三次也。乃出,出就次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 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 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鄭注「此皆謂可用吉禮」之時。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婦;己大功卒哭,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