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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十卷目錄

 婚禮部彙考一

  上古太皞庖犧氏一則

  陶唐氏帝堯一則

  商帝乙一則

  周文王一則 總一則上

禮儀典第二十卷

婚禮部彙考一

上古

太皞庖犧氏始制嫁娶以儷皮為禮

按《史記補三皇本紀》云云。

按《通鑑外紀》曰:「上古男女無別,太昊始制嫁娶,以儷 皮為禮,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倫之本,而民始不瀆。」

陶唐氏

帝堯七十一年帝命二女嬪于舜

按:《竹書紀年》云云。

按《書經堯典》帝曰:「咨四岳,朕在位七十載,汝能庸命 異朕位。」岳曰:「否德忝帝位。」曰:「明明揚側陋,師錫。」帝曰: 「有鰥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聞如何?」岳曰:「瞽子父頑, 母嚚,象傲。克諧以孝,烝烝乂不格姦。」帝曰:「我其試哉。 女于時觀厥刑于二女,釐降二女于媯汭,嬪于虞。」帝 曰:「欽哉。」

蔡注吳氏曰:二女,堯二女,娥皇、女英也。此堯言其將試舜之意也。《莊子》所謂「二女事之,以觀其內」是也。蓋夫婦之間,隱微之際,正始之道,所繫尢重,故觀人者於此為尢切也。釐理,降下也。媯汭,舜所居之地。嬪,婦也。史言堯治裝下嫁二女于媯水之北,使為舜婦于虞氏之家也。欽哉堯戒二女之辭,即《禮》所謂往之女家,必「敬必戒」者,況以天子之女嫁于匹夫,尢!不可不深戒之也。大全唐孔氏曰:「按《世本》,堯是黃帝元孫,舜是黃帝八代孫。計堯女于舜之曾祖,為四從姊妹,以之為妻,於義不可。《世本》之言,未可據信。」

宋黃度《尚書說》:「女妻刑法釐理,降下也,貴賤之勢,可以言降也,釐降則婦從夫,理之不可易者也。後世直改為下嫁。」 《孟子》:「『舜尚見帝,尚猶上也,雖貴而上之,夫婦後先之義也』。後世訓其義為配,皆失理。」

帝乙制帝女下嫁禮

按《易經泰》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

程傳史謂湯為天乙,厥後有帝祖乙,亦賢王也。後又有帝乙。《多士》曰:「自成湯至於帝乙,罔不明德恤祀。」稱帝乙者,未知孰是。以爻義觀之,帝乙制王姬下嫁之禮法者也。自古帝女雖皆下嫁,至帝乙然後制為禮法,使降其尊貴,以順從其夫也。本義帝乙歸妹之時,亦嘗占得此爻。大全吳氏曰:按《京房傳》載湯歸妹之辭曰:「無以天子之尊而乘諸侯,無以天子之富而驕諸侯。陰之從陽,女之順,夫,天地之義也。往事爾夫,必以禮義。」其辭雖善,要是後世假托為之,或乃因是遂指帝乙為湯,而謂非受辛之父者,惑夫。

文王始行造舟親迎之禮

按《詩經大雅大明》四章:「天監在下,有命既集。文王初 載,天作之合。在洽之陽,在渭之涘。文王嘉止,大邦有 子。」

朱注嘉昏,禮也。大邦,莘國也。子,太姒也。

《五章》大邦有子,俔天之妹。文定厥祥,親迎于渭。造舟 為梁,不顯其光。

朱注俔,譬也。文,禮。祥,吉也。言卜得吉,而以納幣之禮定其祥也。造,作梁,橋也。作船于水,比之而加版於其上以通行者,即今之浮橋也。《傳》曰:「天子造舟,諸侯維舟,大夫方舟,士特舟。」張子曰:「造舟為梁,文王所制,而周世遂以為天子之禮也。」大全《爾雅》注曰:「造舟比船為橋,維舟連四船,方舟併兩船,特舟單船。

周制,天子聘女以穀圭,諸侯聘女以大璋,大司徒以 陰禮教親,以多昏聚民,媒氏掌萬民之判,遂人以樂 婚擾甿,大宗伯以嘉禮親男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 請期、親迎,六禮備而成昏。」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之職,「施十有二教焉,三曰以陰 禮教親,則民不怨。」

王昭禹曰:「《陰禮》則婚姻之類,以其為內事,故謂之《陰禮》。男子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之有家,先王之教使民樂所願而已。男女以正,婚姻以時,孰有怨哉?」

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十曰多昏。

劉執中曰:婚必用六禮,禮以荒而不可備,時雖荒而不可失也,故多婚之政行焉 。史氏曰:古者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