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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凶荒,則殺禮而多婚會。男女之無夫家者,所以育人民。

《媒氏》掌萬民之判。

鄭鍔曰:「魯昭娶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陳司敗譏其不知禮。蓋婚姻合二姓之好,當辨氏別族,有百世而不可通者。周人立媒氏之官,慮萬民之愚不知其別,乃為之掌其判,使男女者知其別,然後可以通婚。鄭康成以謂判者半得耦為合,主合其半成夫婦也。余以為判,別也,謂男女之別,知其族類之所由別,則無『同姓為婚』」 之失也。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

呂氏曰:「成名者,案《內則》,子生三月之末,男角女羈,以見於父,父名之宰,書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宰告閭史。閭史書為二,其一藏諸閭府,其一獻諸州史,州史獻諸州伯,州伯藏諸州府,其制詳密如此。戰國以來,不復重民之生,此制廢闕久矣。」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 之。

鄭鍔曰:「娶妻者,若《媒氏》書之而判妻入子亦書之者,蓋判之為言分別而去也。民有夫妻反目,至於仳離,已判而去,書之於版,記其離合之由也。入者不宜入者也。己無嗣子,或入同宗之子以為嗣,如今世之立嗣,入其所不宜入,苟不記之,則他日之昏姻無別矣。司農以入子為嫁女,康成謂媵姪娣不聘之者,甚失」 入子之義矣。

中春之月,令會男女。

鄭康成曰:「中春陰陽交,以成昏禮,順天時也。」

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鄭鍔曰:或謂是時令會男女之當嫁娶者,使得以及時,則奔者宜禁,反不禁之。鄭康成以謂重天時權許之,是否?余以為康成一語之謬,傷敗風教,至今牢不可破,可勝嘆哉!周人立法之本意,言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與今律文言「若之若」 同。「若」 之為言及也,謂不禁男女之奔及無故不用令者,俱有罰耳。奈何以重天時權許之耶 ?陳君舉曰:「奔者不禁,不當行而行也。無故不用,令宜成禮而不成禮也。故皆有罰 。」 史氏曰:「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昏禮之常也。當中春之月,而是禮有不備者,皆謂之奔。奔者不禁,聽其殺禮而成昏也。《內則》曰:『聘曰妻,奔曰妾』。先王重聘禮,故有是說,其實皆由媒氏而合,可謂之『淫奔』」 乎?國有凶荒,家遇喪禍,必待備禮,男女失時矣,此謂之「故。」 無故而不備禮,其罰也宜矣。

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

鄭康成曰:「司猶察也。《無夫家》謂男女之鰥寡者。」

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

鄭康成曰:「純實,緇字。納幣用緇,婦人陰也。凡於娶禮,必用其類,五兩,十端也。必言兩者,欲得其配合之名。十者象五行十日相成也。士大夫乃以元纁束帛,天子加以穀圭,諸侯加以大璋。《雜記》曰:『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然則每端二丈 。」 王氏曰:「昏姻欲致一,故用純色之帛。」

《禁遷葬者與嫁殤者》。

鄭康成曰:「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亦是亂人倫也。」

凡男女之陰訟,聽之於勝國之社;其附于刑者,歸之 於士。

鄭鍔曰:「男女陰訟,言不可道也,豈可宣露於人哉?勝國之社,國亡則社存,奄其上,棧其下,不受霜露之氣,隂閉無所通,陰訟聽於此,隱而不露。」

遂人以樂昏擾甿。

鄭康成曰:「《樂昏》,勸其昏姻,如媒氏會男女,擾順也。」 賈氏曰:「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配以昏姻,即順民意。」

《春官》「大宗伯之職,以嘉禮親萬民,以昏冠之禮親成 男女。」

王昭禹曰:「昏冠之禮,謂昏禮冠禮 。」 鄭康成曰:「親其恩,成其性 。」 鄭鍔曰:「昏者禮之本,冠者禮之始。昏則以親男女之情,冠則以成男女之德也。」

《典瑞》:「穀圭,以和難,以聘女。」

鄭康成曰:「穀圭,亦王使之瑞節 。」 《易氏》曰:「穀,善也。若天子遣人和諸侯之難,及遣人聘女於諸侯,皆以穀圭行之,可以釋諸侯之怨惡,可以圖諸侯之交好,所謂善者取此 。」 鄭鍔曰:「圭之長七寸,而為文如穀粟者,名曰穀圭,蓋與穀之文同也。穀粟之為物,充實而能養人,王者於諸侯,欲使之協比而已,苟有難焉,不相協」 和,則遣使執穀圭以和之,欲使之信實相與,且安其生生之福,故曰「以和難。」 《昏禮》有六,其五用鴈,獨納徵不用鴈,以其束帛可執,故納幣用元纁。天子加以穀圭,欲其信實相親,且以生生而不絕,故曰「以聘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