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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按《春秋》魯桓公九年云云。

莊王四年王姬下嫁于齊使魯侯主昏

按《春秋》,「魯莊公元年夏,單伯送王姬。」

「王將嫁女于齊」,既命魯為主,故單伯送女,不稱使也。天子嫁女于諸侯,使同姓諸侯主之,不親婚,尊卑不敵。

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公在諒,闇慮齊侯當親迎,不忍便以禮接于廟,又不敢逆王命,故築舍於外。

冬,王姬歸于齊。

不書「逆」,公不與接。

莊王十四年冬,王姬歸于齊。

按《春秋》,魯莊公十有一年「冬,王姬歸于齊。」

按:《公羊傳》「何以書?過我也。」

惠王元年逆王后于陳

按《春秋》,魯莊公十有八年不書。 按《左傳》十八年,「虢 公、晉侯、鄭伯使原莊公逆王后于陳,陳媯歸于京師。」

《虢》、晉朝王,鄭伯又以齊執其卿,故求王為援,皆在周,倡義為王定婚。陳人敬從,得同姓宗國之禮,故《傳》詳其事。不書,「不告。」

惠王七年,魯侯逆女于齊。

按《春秋》,魯莊公二十有四年「夏,公如齊逆女。」

按《說苑》:夏公如齊逆女。何以書?親迎禮也。其禮奈何? 曰:諸侯以屨,二兩加琮;大夫庶人以屨,二兩加束修, 二曰:某國寡小君,使寡人奉不珍之琮,不珍之屨。禮, 夫人貞女。夫人曰:「有幽室數辱之產,未諭于傅母之 教,得承執衣裳之事,敢不敬拜祝。」祝答拜。夫人受琮, 取一兩屨以履。女正笄衣裳而命之曰:「往矣,善事爾 舅姑以順為宮室無二,爾心無敢回也。」女拜,乃親引 其手,授夫于戶。夫引手出戶,夫行女從,拜辭父於堂, 拜諸母于大門。夫先升輿執轡,女乃升輿,轂三轉,然 後夫下先行。大夫士庶人稱其父曰:「某之父,某之師 友,使某執不珍之屨,不珍之束修,敢不敬禮。」某氏貞 女,母曰:「有草茅之產,未習於織紝紡績之事,得奉執 箕帚之事,敢不敬拜。」

定王四年夏王使子服求后于齊冬十月召桓公逆王后于齊

按《春秋》「魯宣公六年不書。」 按《左傳》云云。

靈王十四年劉夏逆王后于齊

按《春秋》魯襄公十五年云云。 按《左傳》襄公十二年: 靈王求后于齊,齊侯問對于晏桓子,桓子對曰:「先王 之禮辭有之,天子求后于諸侯,諸侯對曰:『夫婦所生 若而人,妾婦之子若而人。無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 則曰:先守某公之遺女若而人』。齊侯許婚,王使陰里 結之。」十四年,王使劉定公賜齊侯命曰:「昔伯舅太公 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師保萬民,世胙太師,以表東海。 王室之不壞,繄伯舅是賴。今余命女環:茲率舅氏之 典,纂乃祖考,無忝乃舅。敬之哉,無廢朕命!

「將婚于齊」故也。

十五年,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于齊。卿不行,非禮也。

漢制,「太子納妃,以奉常迎。」

按《漢書》不載。 按杜佑《通典》:「漢制,皇太子納妃,奉常 迎。時叔孫通定禮,以天子無親迎之義,皇太子以奉 常迎也。」

惠帝四年冬十月立皇后張氏

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按杜佑《通典》:「漢惠帝納后,納采鴈、璧、乘馬、束帛,聘黃 金二萬斤,馬十二匹。」呂氏為惠帝娶魯元公主女,故 特優其禮。

惠帝六年,嚴婚嫁失時之罰。

按:《漢書惠帝本紀》:「六年冬,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 十不嫁,五算。」

應劭曰:「越王令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令使五算,罪謫之也。

宣帝五鳳二年詔郡國勿禁嫁娶具酒食

按《漢書宣帝本紀》:「五鳳二年秋,詔曰:夫婚姻之禮,人 倫之大者也。酒食之會,所以行禮樂也。今郡國二千 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由是 廢鄉黨之禮,令民亡所樂,非所以導民也。《詩》不云乎? 『民之失德,乾餱以愆』。勿行苛政。」

平帝元始三年春納安漢公王莽女為皇后詔光祿大夫劉歆定婚禮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三年春,詔有司為皇帝納采 安漢公女。又詔光祿大夫劉歆等雜定婚禮。四輔公 卿大夫、博士郎吏家屬皆以禮娶,親迎立軺。」併馬 按《外戚傳》,「孝平皇后,安漢公太傅大司馬莽女也。平 帝即位,成帝母太皇太后稱制,而莽秉政。莽欲依霍 光故事,以女配帝,太后意不欲也。莽設變詐,令女必 入,因以自重。」太后不得已而許之。遣長樂少府夏侯 藩、宗正劉宏、少府宗伯鳳、尚書令平晏納采。太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