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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應作鼓吹不?」博士胡訥議:「臨軒儀注闕,無施安鼓 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太常王彪之以為:「婚禮 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依婚禮,今宜 備設而不作,時用此議。 穆帝納后,欲用九月,九月 是忌月,范汪問王彪之,答云:「《禮》無忌月,不敢以所不 見,便謂無之。」博士曹耽、荀訥等並謂無忌月之文,不 應有妨。王洽曰:「若有忌月,當復有忌歲。」

按杜佑《通典》:「升平元年,臺符問:『皇后拜訖,何官應上 禮?上禮悉何用』?」太常王彪之上書,以為「上禮唯酒犢 而已,犢十頭,酒十二斛,王公以下,名在三節。祥瑞自 簡,慶賀錄者悉賀。《左傳》曰:『會吳于鄫,吳徵百牢。子服 景伯曰:『周制,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太學博士 雖不在賀,而常小會者同,悉應上禮。臺符問:「迎皇 后大駕應作樂不?」博士胡訥議:臨軒儀注無施安鼓 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太常王彪之以為:「婚禮 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依婚禮也。」臣 伏重詳。《禮》云:「『昏禮不作樂,幽陰之義;樂,陽氣也』。又云: 『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自王者下達迎大 駕鹵簿,及至尊升太極,並闕。此條當是「依三日不舉 樂之禮。愚謂殿庭及大駕鹵簿鼓吹,並可備儀而已。 蘭臺太常主者,按《儀注》云:『皇后列人自閶闔掖門鳴 鐘鼓,填門露仗,如儀注之條。按諸門唯有鼓無鐘,既 云鳴鐘,則應施鐘;既施鐘,則施建鼓。若如寺卿今意, 不作樂者,當復安懸而不作』。」彪之又議:「魏、晉舊制,晝 夜漏既盡,門鳴鼓、鳴鐘」、吉凶,鼓鐘常用,非樂也。舊儀, 皇后乘輿,列閶闔掖門,鳴鐘鼓所以聲告內外耳。今 自應施鐘,若他事,會黃門侍郎舉麾,舊應作宮懸之 樂,金石鳴鼓鐘。中朝無宮懸,設軒懸。中興以來無此 樂,故惟作鼓吹鳴鐘,以擬宮懸金石耳。《婚禮》「三日不 作樂」,經典明文。愚謂宜如舊儀,至尊升殿,舉麾作樂, 迎皇后大駕,不應鼓吹。

孝武帝寧康二年八月以長秋將建權停婚姻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寧康三年。秋八月。立皇后王氏。大赦。加文武位一等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太元 年定公主納徵禮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太元中,公主納 徵,以獸豹皮各一其禮。豈謂婚禮不辨王公之序,故 取獸豹以尊革其事乎?漢魏之禮云:「公主居第,尚 公主者來第成婚。」司空王朗以為不可,其後乃革。

附:「東晉太子納妃制王堪《六禮儀》」

按《禮志》,江左以來,太子婚納徵禮用玉璧一,獸皮二。 未詳何所準?況或者獸取其威猛,有班彩玉以象德 而有潤,尋珪璋亦玉之美者,豹皮采蔚,以譬君子。王 肅《納徵辭》云:「元纁束帛,儷皮鴈羊。」前漢聘后,黃金二 百斤,馬十二匹。亦無用羊之旨。鄭氏《婚物贊》曰:「羊者, 祥也。」然則婚之有羊,自漢末始也。王者六禮,尚未用 焉。是故太康中,有司奏太子婚納徵用元纁束帛,加 羊馬二駟

按杜佑《通典》,東晉王堪《六禮儀》,于版上各方書禮文, 婿父名,媒人正版中,納采,于版左方,裹以皁囊,白繩 纏之,如封章。某官某君,大門下封某官,甲乙白奏,無 官言賤子。禮版奉案承之,酒、羊、鴈、繒、采、錢、米,別版書 之,裹以白繒,同著案上,羊則牽之。豕、鴈以籠盛繒,以 笥盛采,以匳盛米,以黃絹囊盛。米稱斛數,酒稱器,脯、 腊以斤數。媒人賫禮,到女氏門,使人執鴈,主人出相 對揖畢,以鴈付主人、侍者,媒人進主人,侍者執鴈立 于堂下,從者以奉案入。媒人退席,當主人前跪曰:「甲 乙使某,敬薦不腆之禮。」

按:《禮》唯婚辭云:「不得稱不腆」 ,故《婚記》云:「幣必誠辭無不腆。」 此恐王堪之說有誤。

主人跪答曰:「君之辱不敢辭。」事畢還座。從著進奉案 主人前,主人侍者以鴈退,禮物以次進中庭。主人設 酒,媒人跪曰:「甲乙使某獻酒。」卻再拜。主人答拜,還座。 主人酢媒人,媒不復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