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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皇后遣使齎絹四百匹,詣徵家送之。

貞觀 年,公主下降,始行見舅姑禮。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貞觀中,王珪 子尚太宗女南平公主。禮有婦見舅姑之儀。自王姬 下降,此事多略。珪曰:「此禮之廢,由來久矣。今上欽明, 動循法制,吾受公主謁見,豈為身榮哉?所以成國家 之美耳。」于是夫妻西向坐,公主執行盥饋之道,禮成 而退,物議善之。是後公主有舅姑者,皆備婦禮,自珪 始也。

高宗永徽元年奏准外屬無服尊卑不許通婚又公主有喪服者不得於未除服時下降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永徽元年,御 史大夫李乾祐奏,鄭州鄭宣道先聘少府監主簿李 元乂妹為婦,即宣道堂姨。元乂先雖執迷,許其婚媾, 後以情禮不合,請與罷婚。宣道經省陳訴,省以法無 此禁,判許成親。何則?同堂姨甥,雖則無服,既稱從母, 何得為婚。又母與堂姨,本是大功之服,大功以上,禮 實同財。況九月為服,親亦至矣。子而不子,辱以為妻, 名教所悲,人倫是棄。且堂姑堂姨,內外之族雖別,而 父黨母黨,骨肉之恩實同。愛敬本自天性,禽獸亦猶 知母。豈可令母之堂妹,降以為妻,從母之名,將何所 寄?古人正名遠別,後代違道任情,恐浸以成俗。然外 屬無服,而尊卑不可為婚者,非止一條。」請付群官詳 議,永為後法。左衛大將軍紀王慎等議:「父之姨及堂 姨母、父母之舅姑、姊妹、堂外甥,並外姻無服者,請不 得為婚。」詔可。永徽元年正月,衡山公主欲出降。長 孫氏議以時既公除,合行吉禮。侍中于志寧上疏曰: 「伏見衡山公主出降,欲就今秋成禮。竊按《禮記》云:『女 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鄭元云:『有故, 謂遭喪也』。固知須終三年。其有議者云:『准制公除之 後,須並從吉』。此漢文創制,其儀,為天下百姓至于公 主,服是斬縗,縱」使服隨例除,無宜情隨例改。心喪之 內,方復成婚,非唯違于《禮經》,亦是人情不可。陛下方 獎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此事行之若難,猶宜抑 而守禮,況行之甚易,何容廢而受譏。伏願遵高祖之 令軌,略孝文之權制,國家于法無虧,公主情禮得畢, 則天下幸甚。

顯慶二年三月戊申禁舅姑拜公主父母拜王妃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按杜佑《通典》顯慶二年詔曰:「比聞公主出適,王妃作 嬪,舅姑父母皆降禮答拜。此乃子道云替,婦德不循, 何以式序家邦,儀刑列辟?自今以後,可明加禁斷,使 一依禮法。若更有以貴加于所尊者,令所司隨事糾 聞。」

顯慶三年,詔縣主適人,不得稱「出降。」娶王女者,不得 稱「尚主。」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顯慶三年又 詔曰:「古稱釐降,唯屬王姬。比聞縣主適人,皆云出降, 娶王女者亦云尚主,濫假名器,深乖禮經。其縣主出 嫁,宜稱適,娶王女者稱娶,仍永以為式。」

顯慶四年,定「嫁女受聘差等。」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顯慶四年十 月,詔天下嫁女,受財三品以上之家,不得過絹三百 匹,四品、五品不得過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過一百 疋,八品以下不得過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資裝等用, 其夫家不得受陪門之財。」

咸亨四年以皇太子納妃赦岐州賜酺三日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咸亨四年,以左金吾將軍裴居 道女為皇太子弘妃。十月乙未,皇太子弘納妃畢,曲 赦岐州,賜酺三日。」

中宗神龍元年九月禁婚娶之家父母親亡停喪成禮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云云。

景龍二年安樂公主出降特假皇后儀仗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景龍 二年,以安樂公主出降,假皇后仗出於禁中,以盛其 儀。帝及后御安福樓觀之,禮畢,大赦天下,賜酺三日。」

睿宗太極元年唐紹疏請禁婚姻障車從之

按《唐書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輿服志》:「太極元 年,左司郎中唐紹上疏曰:士庶親迎之儀,備諸六禮, 所以承宗廟、事舅姑,當須昏以為期,詰朝謁見。往者 下俚庸鄙,時有障車,邀其酒食,以為戲樂。近日此風 轉盛,上及王公,乃廣奏音樂,多集徒侶,遮擁道路,留 滯淹時,邀致財物,動踰萬計。遂使障車禮貺,過于聘 財,歌舞喧嘩,殊非助感。既虧名教,實蠹風猷。違紊禮 經,須加節制。望請婚姻家障車者並須禁斷。其有犯 者,有蔭家請準犯名教例附簿,無蔭人決杖六十,仍 各科本罪。」制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