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10

此页尚未校对

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階。眾主人東即位,婦人阼階上 西面。主人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襲,絰于序 東,復位。

拜賓鄉賓位拜之也。即位踊,東方位。襲絰於序東,東夾前。

乃奠。

祝與執事為之。

舉者盥,右執匕,卻之,左執俎,橫攝之,入阼階前,西面 錯,錯俎北面。

「舉者盥,出門舉鼎」者,右人以右手執匕,左人以左手執俎,因其便也。攝,持也。「西面錯」,錯鼎於此,宜西面。錯俎,北面俎宜西,順之。

右人左執匕,抽《扄予》,左手兼執之,取鼏委于鼎北,加 扄,不坐。

「《抽扄》取鼎」,加扄於鼎上,皆右手。今文「扄」為「鉉」,古文「予」為「于」,「鼏」為「密。」

乃《朼》載,載兩髀于兩端,兩肩亞、兩胉,亞脊、肺在于中, 皆覆,進柢,執而俟。

乃朼以朼次,出牲體,右人也。載,受而載於俎,左人也。亞,次也。凡七體皆覆為塵。柢,本也。進本者,未異於生也,骨有本末。古文朼為匕,髀為脾,今文胉為迫,柢皆為胝。凡七體者,前左右「肩」、「臂」、「臑」屬焉;後左右「脾」、「膊」、「胳」屬焉;並左右脅通「脊」,為「七體」也。

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升自阼階,丈夫 踊,甸人徹鼎巾,待于阼階下。

執事者,諸執奠事者。巾功布也。執者不升,已不設祝,既錯醴,將受之。云「甸人徹鼎巾」者,以其空無事,故徹。

奠于尸東,執醴酒北面西上。

執醴酒者先升,尊也,立而俟後。錯。要,成也。

豆錯,俎錯于豆東,立于俎北,西上。醴酒錯于豆南。祝 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階。婦人踊。奠者由重南,東丈 夫踊。

《巾》之為塵也,東反其位。云「由足降自西階,婦人踊」者,主人位在阼階下,婦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踊,奠者降,婦人踊。各以所見先後為踊之節也。云「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者,此奠者奠訖,主人見之,更與主人為踊之節也。奠者降,反位,必由重南東者,以其重主道,神所憑依,不知神之所為,故由重南東而過,是以主人又踊也。注云「東反其位」者,其位蓋在盆盥之東,南上。

賓出,主人拜送于門外。

廟門外也。「廟門」者,士死於適室,以鬼神所在則曰「廟」,故名適寢為「廟」也。

乃代,哭,不以官。

代,更也。孝子始有親喪,悲哀憔悴。禮防其以死傷生,使之更哭,不絕聲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賤,以親疏為之,三日之後哭無時。《周禮》挈壺氏:「凡喪,縣壺以代哭。」此經論君及大夫、士於小斂之後,隨尊卑代哭之事。引《挈壺氏》者,證人君有縣壺,為漏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則無縣壺之義也。

有襚者則將命,擯者出請入告,主人待于位。

《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出請之,辭曰:「孤某使某請事。」云「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者,按上文始死,云「有賓則拜之」,君使人弔,皆不云擯者出請入告之事,至此乃云擯者出請入告,是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也。

擯者出告,須以賓入。

須,亦待也。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云「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者,此約《雜記》辭為證也。

賓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顙。賓升自西階,出于 足,西面委衣,如于室禮,降出。主人出,拜送朋友親襚, 如初儀,西階東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

朋友既委衣,又還,哭於西階上,不背主人。云「朋友親襚如初儀」者,謂初死時,庶兄弟襚使人以將命於室,朋友襚親以進親之恩是也。

「襚者以褶,則必有裳」,執衣如初。徹衣者亦如之,升降 自西階以東。

帛為褶,無絮。雖複與襌同,有裳乃成稱,不用表也。以東藏以待事也。古文褶為襲。案《喪大記》云:「小斂,君大夫,複衣複衾。大斂,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若然,則士小斂、大斂皆同,用複而襚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襚主人,未必用之襚耳。

宵,為燎于中庭。

宵,夜也。燎,火燋。

厥明,滅燎,陳衣于房,南領西上,綪,絞、紟、衾二。君襚,祭 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稱,紟不在算,不必盡用。

紟,單被也。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也。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喪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三。」云「君襚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元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