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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漢文霸陵,既因山勢,雖不起墳,自然高敞。今之 所卜,地勢既平,不可不起。宜依《白虎通》所「陳周制,為 三仞之墳。其方中制度,事事減少。事竟之日,刻石于 陵側,書今封大小高下之式,明器所須,皆以瓦木,合 于禮文。一不得用金銀銅鐵,使後代子孫並皆遵奉。 一通藏之宗廟,豈不美乎!且臣下除服,用三十六日, 已依霸陵令為墳壟,又以長陵為法,非所依也。伏願 深覽古今,為長久之慮。」書奏不報。虞世南又上疏曰: 「漢家即位之初,便營陵墓,近者十餘歲,遠者十五年, 方始成就。今以數月之間而造數十年事,其于人力, 亦以勞矣。漢家大郡五十萬戶,即日人眾,未及往時, 而工役與之一等,此臣所致疑也。」又公卿上奏,請遵 遺詔,務從節儉。太宗乃令中書侍郎岑文本謂曰:「朕 欲一如遺詔,但臣子之心,不忍頓為儉素,如欲稱朕 崇厚之志,復恐百代之後,不免有廢毀之憂。朕為此 不能自決,任卿等平章,必令得所,勿置朕于不孝之 地。」因出虞世南封事,付所司詳議以聞。司空房元齡 等議曰:「謹案漢高祖長陵高九丈,光武陵高六丈,漢 文、魏文並不封不樹,因山為陵。竊以長陵制度,過于 宏侈;二文立規,又傷矯俗。光武中興明主,多依典故, 遵為成式,實謂攸宜。伏願仰遵顧命,俯順《禮經》。」詔曰: 「朕既為子,卿等為臣,愛敬罔極,義猶一體,無容固陳 節儉,陷朕于不義也。今便敬依來議。」于是山陵制度, 頗有減省。

太宗貞觀十年六月己卯,皇后崩。十一月庚寅,葬文 德皇后于昭陵。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按文德《順聖皇后傳》:后大 漸,與帝訣,時元齡小譴就第。后曰:「元齡久事陛下,預 奇計祕謀,非大故,願勿置也。妾家以恩澤進,無德而 祿,易以取禍,無屬樞柄,以外戚奉朝請足矣。妾生無 益于時,死不可以厚葬,願因山為壟,無起墳,無用棺 槨,器以瓦木,約費送終,是妾不見忘也。」又請帝「納忠 容」諫,勿受讒,省遊畋作役,死無恨。崩,年三十六。后嘗 采古婦人事,著《女則》十篇,又為論斥漢之馬后不能 檢抑外家,使與政事,乃戒其車馬之侈,此謂開本源, 恤末事。常誡守者:「吾以自檢,故書無條理,勿令至尊 見之。」及崩,宮司以聞,帝為之慟,示近臣曰:「后此書可 用垂後,我豈不通天命而割情乎?顧內失吾良佐,哀 不可已已!」諡曰文德,葬昭陵,因九嵠山,以成后志。帝 自著表序始末揭陵左。上元中,益諡文德順聖皇后。 按《文獻通考》:「貞觀十年十一月,葬文德皇后于昭陵, 帝為文刻之石,稱皇后節儉,遺言薄葬,以為盜賊之 心,止求珍貨,復何所求。朕之本意,亦復如此。王者以 天下為家,何必物在陵」中,乃為己有。今因九嵠山為 陵,鑿石之工纔百餘人,數十日而畢。不藏金玉人馬 器皿,皆土木形具而已。庶幾姦盜息心,存歿無累,當 使百世子孫,奉以為法。

貞觀十四年。詔議「嫂叔及舅甥之服。」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初,太宗嘗以同 爨緦,而嫂叔乃無服,舅與從母親等而異服。詔侍中 魏徵、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議:「舅為母族,姨乃外戚 他姓,舅固為重,而服止一時,姨喪乃五月,古人未達 者也。于是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者,增以齊衰五月; 適子婦大功,增以期;眾子婦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 以」小功五月報,其弟妻及夫兄亦以小功。舅服緦,請 與從母增以小功。然《律疏》「舅報甥,服猶緦。」

按杜佑《通典》:「大唐貞觀十四年,太宗謂侍臣曰:『同爨 尚有緦麻之恩,而嫂叔無服,宜集學者詳議』。侍中魏 徵等議曰:『嫂叔之不服,蓋推而遠之也。禮:繼父同居, 則為之周,未嘗同居則不為服。又從母之夫,舅之妻, 二人不相為服。或曰同爨緦』。」然則繼父之徒,並非骨 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輕在乎異居。故知制服雖係于 「名,亦緣恩之厚薄也。」或有長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 勞鞠養,情若所生,分饑共寒,契闊偕老。譬同居之繼 父,方他人之同爨,情義之深淺,寧可同日哉?在其生 也,愛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則推而遠之。求之本源, 深所未喻。若推而遠之,為是不可。生而共居,死同行 路。重其生而輕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其 義安在?且事嫂見稱,載籍非一。鄭仲虞則其見必冠, 孔伋則哭之為位,此躬踐教義,仁深孝友,察其所行 之旨,豈非先覺者歟?但于時上無哲王,禮非下之所 議,遂使深情鬱乎千載,至理藏于萬古。今屬欽明在 辰,聖人有作,五禮詳洽,一物無遺,詳求厥中,申明聖 旨。謹按嫂叔舊無服,「今請小功五月。報。」制可。

貞觀十七年三月壬子,禁送終違令式者。六月壬辰。 葬《隋恭帝》。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二十三年五月。帝崩。八月。葬昭陵。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二十三年三月丁卯,不豫。四 月己亥,幸翠微宮。五月己巳,皇帝崩于含風殿。年五 十三。庚午,奉大行御馬輿還京師。壬申,發喪 按《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