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嫡妻同。不敢輕服夫之正統。
衰冠,「右正服,加服,衰裳四升,義服五升,其縷四升半, 成布四升。冠七升,右縫,布纓,武冠,內縪。」
前後縫於武內厭縫
絰帶,屨右牡麻絰帶,首絰大七寸二分,本在上,繩纓, 五分首絰去一以為腰絰,大五寸七分半。布代絞帶, 屨內納。
杖,桐杖,大如腰絰,通圓之長,齊其心,本在下。十三月 小祥,除首絰,練九升布為冠纓,武亦如之。其他祥禫 變除與斬衰同,踰月,復平常。
齊衰杖。《周正服》:「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皆報。」
父卒為父後者,為嫁母無服。母猶服之。不為出母之黨服,則為繼母之黨服。
「為祖後」者,祖在為祖母。
為曾祖、高祖後者,亦如之。
《義服》: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若繼母出,則不服。若繼母出嫁,子從而寄育,則服;不從,則不服。
夫為妻。
「齊衰不杖。」《周正服》:「為祖父母。」
父所生庶母亦同,唯為祖後者乃不服。
為伯叔父,為兄弟,為眾子。
「眾子」 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不傳重於嫡,將所傳重,非嫡及養子為後者服之,皆如眾子眾婦。
為兄弟之子。
女在室亦然報之
為嫡孫。
「有嫡子則無嫡孫。」 凡為後承嫡者,雖曾孫、元孫,與孫同。
為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及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無主》無祭主」 ,謂無夫與子,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
女子子為祖父母。
雖出嫁,猶不敢降其祖。
妾為其子。
加服:「女子子適人者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出嫁猶不降為父後者」 ,「婦人有歸宗」 之義,故不自絕其族類。
降服妾為其父母。
凡妾為私親如眾人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凡為人後者,本親降等,其妻又降夫一等。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
義服:為伯叔母。
服與伯叔同
為繼父同居者。
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是謂「繼父同居。」 繼子之子不同服,為繼父不報。
妾為嫡妻。
嫡妻不為妾服
妾為君之庶子,婦為舅姑。
其夫為曾祖、高祖後者,其妻從服亦如舅姑。
為夫兄弟之子。
男女同報
舅姑為嫡婦。
其夫應三年者,然後為其婦齊衰周。
齊衰五月,《正服》「為曾祖父母。」
本三月,以其降殺太多,故《新議》改從五月。
女子子在室及嫁者為曾祖父母。
齊衰三月,加服為高祖父母。
「重其衰麻」 ,尊尊也;「減其日月」 ,因恩殺也。
女子子在室及嫁者為高祖父母。
不敢降其祖也
《義服為繼父不同居》。
右降服亦衰裳四升,冠七升;正服衰裳五升,冠八升; 義服衰裳六升,冠九升。右縫布纓武冠,內縪,前後縫 于武,內厭縫之。
婦人即布總精麤如男子之冠。
其絰帶與三年同。其杖三年及杖周,皆桐杖,各大如 腰絰,通圓之長,齊其心本在下麤屨內納,不杖。周則 麻屨五月、三月則繩屨。其三年者,與齊衰同。杖周者, 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逾月除服,平常 禫變節,皆與斬衰同。其父卒母嫁,出妻之子為母,及 為祖後、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義服》齊衰 「三月者,衰裳六升,冠九升,絰帶與周親同而繩屨。 大功殤;正服:長殤九月;中殤,七月。為子、女子子之長 殤、中殤。」
「殤」 者,男女未成人而死,可哀傷者。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為殤。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殤。哭之以日易月,服周者哭之十三日。大功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