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為將祖變。〈疏〉《下經》「商祝御柩,乃祖」是將祖,故此「主人袒」,袒即變也。
商祝御柩。
〈注〉「亦執功布」,居前,為還柩車為節。
乃祖。
〈注〉還柩鄉外,為行始。〈疏〉商祝既執功布為御,乃還柩車,使轅鄉外也。祖者,始也,為行始,去載處而已也。
踊襲少南當前束。
〈注〉主人也。柩還則當前束南。〈疏〉前袒為祖變,今既祖訖,故踊而襲。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則此襲亦主人也。
婦人降,即位於階間。
〈注〉「為柩將去」,有時也位東上。〈疏〉「婦人降」者,以柩還鄉外,階間空,故婦人從堂上降,在階間。
祖還車,不還器。
〈注〉「祖有行漸,車亦宜鄉外也。」器之,陳自己《南上》。〈疏〉祖還車者,為載時鄉北,今為行始,故須還鄉南,故鄭云祖有行漸,車亦宜鄉外也。「不還器」者,鄭云「器之陳,自己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註云「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銘,置於茵。
〈注〉重不藏,故於此《移銘》加於茵上。〈疏〉初死,為銘置於重。啟殯,祝取銘置於重,祖廟又置於重。今將行置於茵者,重不藏,擬埋於廟門左。茵是入壙之物,《銘》亦入壙之物,故置於茵也。
《二人還重左還》。
〈注〉「重與車馬還相反」,由便也。〈疏〉云「重與車馬還相反,由便也」者,以車馬至中庭之東,以右還,鄉門為便。重在門內,面鄉北,人在其南,以左還,鄉門為便。是以二者雖相反,各以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節而踊。
〈注〉車已祖,可以為之奠也,是之謂「祖奠。」〈疏〉云「主人要節而踊」者,祖奠既與遷祖奠同,車西人皆從車而來,則此要節而踊,一與遷祖奠同。
薦馬如初。
〈注〉「柩動車還」,宜新之也。〈疏〉上已薦馬,今又薦馬者,以柩車動而鄉南,為行始,宜新之,故薦馬如初也。
賓出,主人送。
有司請葬期。
〈注〉亦因在外位時。〈疏〉云「亦因在外位時」者,亦上啟期、祖期事畢在外位,故此亦因事畢出在外位時請葬期也。
入復位。
〈注〉主人也。自死至「於殯」,自啟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恆在內位。〈疏〉云「主人也」者,以其送賓據主人,今送賓訖,入復位,明主人也。
公賵元纁,束馬兩。
〈注〉公,國君也。賵,所以助主人送葬也。兩馬,士制也。《春秋傳》曰:「宋景曹卒,魯季康子使冉求賵之以馬,曰:『其可以稱旌繁乎』?」〈疏〉自此盡「入復位杖」,論國君賵法之事。云「公,國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傳》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云公,則國君非大夫君也。
擯者出,請,入告。主人釋杖,迎於廟門外,不哭,先入門 右,北面,及眾主人袒。
〈注〉「尊君命也。」眾主人自若西面。〈疏〉云「尊君命也」者,謂釋杖迎入,是尊君命也。云「眾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賓入門,門東而右,其餘眾主人不迎賓,明自若常位,柩東西面可知也。
馬入、設
〈注〉「設於庭」,在重南。〈疏〉以馬是庭實,故云「設於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實法皆三分庭一,在南設之,又重北,陳明器不得設馬,故知在重南也。
賓奉幣,由馬西當前輅,北面致命。
〈注〉賓使者幣,元纁也。輅,轅縛,所以屬引。由馬西,則亦當前輅之西,於是北面致命,得鄉柩與奠。柩車在階間少前,三分庭之北,輅有前後。
主人哭拜稽顙,成踊。賓奠幣於《棧左》,服出。
〈注〉棧謂柩車也。凡士,車制無漆飾,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車箱。今文棧作輚。
宰「由主人之北,舉幣以東。」
〈注〉柩東主人位以東藏之。〈疏〉云「柩東,主人位」者,解經由主人之北,以幣在車東,主人在車東,故宰由主人位北,而鄉左服上,取幣以東,藏之於內也。但此時主人仍在門東北面,此位雖無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幣,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馬以出。
〈注〉此士謂胥徒之長也。有勇力者受馬。《聘禮》曰:「皮馬相間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