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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五

  周五儀禮士喪禮上

禮儀典第四十一卷

喪葬部彙考五

周五

按儀禮士喪禮死於適室幠用斂衾

適室,正寢之室也。疾者齊,故於正寢焉。疾時處北牖下,死而遷之南牖下,有床衽。幠,覆也。斂衾,大斂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斂之衾當陳。《喪大記》曰:「始死,遷尸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自此盡《帷堂》,論始死、招魂、綴足、設奠、帷堂之事。

《復》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於衣左,何之,扱領於帶。

《復》者,有司招魂復魄也。天子則夏采祭僕之屬,諸侯則小臣為之爵弁服純衣纁裳也。《禮》以冠名服簪連也。言復者一人者,諸侯之士一命與不命,並皆一人。按《雜記》云「復西上」者,鄭註云:「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若然,按《典命》:「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數。九人以下,則天子宜十二為節,當有十二人也。云「招魂復魄也」者,出入之氣謂之魂,耳目聰明謂之魄,死者魂神去離於魄,今欲招取魂來復歸於魄,故云「招魂復魄」也。

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復三降衣於 前。

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皋,長聲也。某,死者之名也。復,反也。降衣,下之也。《喪大記》曰:「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案《喪大記》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鄭云:「階,所乘以升屋者。」復,聲必三者,禮成於三。

受用。升自阼階以衣尸。

受者,受之於庭也。復者,其一人招則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則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復衣浴而去之,不用襲斂,故《喪大記》云:「始死,遷尸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鄭注云:「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彼又云:「復衣不以衣尸,不以斂。」鄭注云:「不以衣尸,謂不以襲也。」斂謂小斂。大斂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復》者降自後《西榮》。

「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降因徹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云「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者,凡《復》者,緣孝子之心,望得魂氣復反,復而不蘇,則是虛反。今降自後,是不欲虛反也。

《楔齒》用《角柶》。

「為將含」,恐其口閉急也。按《記》云:「楔貌如軛上兩末。」鄭云:「事便也。」此角柶,其形與扱醴角柶制別,故屈之如軛,中央入口,兩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兩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綴足用燕儿。

綴,猶拘也。為將履,恐其辟戾也。今文「綴」為對。按《記》云:「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鄭注云:「校,脛也。尸南首,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兩頭,皆有兩足,今豎用之,一頭以夾兩足,恐几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階,奠於尸東。

鬼神無象,設奠以憑依之。按《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鄭注云:「不容改新也。」則此奠是閣之餘食為之。按下小斂一豆一籩,大斂兩豆兩籩,此始死俱言,亦無過一豆一籩而已。下記云「若醴若酒」,鄭注云:「或卒無醴,用新酒。」此醴酒雖俱言,亦科用其一,不並用。以其小斂酒醴具有,此則未具,是其差。

帷堂:

事小訖也。云「事小訖也」者,以其未襲,斂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乃赴於君。」主人西階東,南面命赴者,拜送。

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當有恩。此及下經論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書》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體若身。」云死當有恩,是以下有弔及贈襚之事也。按《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鄭注云:「謂大夫以上也。士主人親命之。」是尊卑禮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