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徹去鬻。〈疏〉經不言「夏祝徹」,故記人言之。
《瑱》,塞耳。
〈注〉塞,充窒。〈疏〉《經》直云「瑱用白,纊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縣于耳旁,故記人言之也。
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注〉南順統於堂。輪,從也。今文掘為坅。〈疏〉《經》直云「甸人掘坎于階間」,不辨大小,故記人明之。
垼,用「塊。」
〈注〉塊,堛也。古文垼為「役。」〈疏〉云「塊,堛」者,《爾雅釋言》文。孫氏云:「堛,土塊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屬幅,長下膝。
〈注〉《幕布》,帷幕之布,升數未聞也。「屬幅」,不削幅也。長下膝,又有裳於蔽下體深也。
有前後裳,不辟,長及觳。
〈注〉不辟,積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
「縓」,《綼緆》。
〈注〉一染謂之「縓」,今紅也。飾裳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緇,純。
〈注〉「七入為緇。」緇,黑色也。「飾衣曰純」,謂領與袂。衣以緇,裳以縓,象天地也。
設握裹親膚,繫鉤中指結于掔,
〈注〉掔,掌後節中也。「手無決」者,以握繫一端繞掔,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疏〉「手無決」者,以其《經》已云「設握麗于掔,與決連結」,據右手有決者,不言左手無決者,故記之云「以握繫一端繞掔,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者,案上文握手用元纁裹,長尺二寸。今裹親膚,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中掩之手纔相對也。兩端各有繫,先以一端繞繫一匝,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鄉上鉤中指,反與繞掔者。結於掌後節中。
甸人「築坅坎。」
〈注〉築實土,其中堅之,穿坎之名,一曰「坅。」〈疏〉《經》直云「甸人掘坎」,不云「還使甸人築」,故記人明之,還使甸人築之也。
隸人《涅廁》。
〈注〉《隸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為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
「《既襲》宵」,為燎于中庭。
〈注〉宵夜。〈疏〉士之喪,死日而襲,《經》不云「中庭設燎」,故記明之也。
厥明滅燎,陳衣。
〈注〉《記節》:〈疏〉云「記節」者,為小斂陳衣,當襲之,明旦滅燎之時,故記節。正《經》不云,故記人以明之也。
凡絞紟用布,倫如朝服。
〈注〉凡凡,小斂、大斂也。倫,比也。今文無紟。古文倫為「輪。」〈疏〉言「凡」,非一之言,以其惟小斂至大斂有絞,大斂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斂也。言「類如朝服」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設棜于東堂下,南順。齊于坫,饌于其上,兩甒醴、酒,酒 在南,篚在東,南順。實角觶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 北,二以並籩,亦如之。
〈注〉棜,今之轝也。「角觶四,木柶二,素勺二」,為夕進醴酒兼饌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籩二以並,則是大斂饌也。記於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古文角觶為「角柶。」〈疏〉自此盡《出室》,論陳大小斂奠,記經不備之事。
凡籩豆實具,設皆巾之。
〈注〉籩豆偶而為具,具則於饌,巾之。巾之加飾也。明《小斂》「一豆一籩,不巾,
觶俟時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錯建之。」
〈注〉時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疏〉言此者,記人恐饌時已酌於觶,故記云「俟時而酌」也。引《檀弓》者,謂時是朝夕之時,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須日未沒者,欲得父母之神隨陽而來故也。
小斂,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神遠之也。」「辟襲,奠以辟斂。」既斂,則不出於室,設于序西南,畢事而去之。
《無踊節》。
〈注〉其哀未可節也。〈疏〉自死至此為節,賓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節,而云無踊節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間踊皆無節,即上文「踊無算」是也。云「其哀未可節也」,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踊節而言也。
既馮尸,主人袒,髺髮絞帶,眾主人布帶。
〈注〉「眾主人齊衰」以下。〈疏〉小斂于尸內訖,主人袒髺髮散帶垂。《經》不云「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故記者言之。
大斂于阼。
〈注〉未忍便離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疏〉經大斂時,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處,故《記》云「大斂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鄭云「未忍便離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