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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君襚之時,襚者左執領,右執要。此徹衣者亦左執領,右執要,故云如襚也。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 者,按此徹衣之文,在「諸襚者」 之下言之,故《雜記》諸侯使人弔,含襚賵訖,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

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䞓末長終幅,廣三 寸。書銘於末曰:「某氏某之柩。」

銘,明旌也。雜帛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識之,愛之,斯錄之矣。亡,無也。無旗,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終幅二尺。在棺為柩。今文銘為斾也。自此至「西階上」,論書死者銘旌之事。此《士喪禮》記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記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銘旌總見之也。

竹杠長三尺,置於宇西階上。

《杠,銘》,橦也。宇,梠也。此始造銘訖,且置於宇下西階上,待為重訖,以此銘置於重。又下文「卒塗,始置於肂。」若然,此時未用,權置於此及於重也。云「宇,梠也」者,按《爾雅·釋宮》云:「檐謂之樀。」郭云「屋梠。」謂當檐下。故《特牲》記云:「饎爨在西壁。」鄭注云:「西壁,堂之西牆下。舊說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於階間,少西,為垼於西牆下,東鄉。

《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垼,塊,竈西牆中庭之西。今文鄉為面。自此盡「西階下」,論掘坎為垼饌陳沐浴之具。此坎不論淺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記》云:「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餘潘及巾柶等,棄埋之於此坎也。

新盆、槃瓶、廢敦、重鬲皆濯,造於西階下。

新此瓦器五種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槃承渜濯,瓶以汲水也。廢敦,敦無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將縣於重者也。濯,滌溉也。造,至也,猶饌也。以造言之,喪事遽。

陳襲事於房中西領南上不綪。

襲事謂衣服也。綪讀為䋫,屈也。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江、沔之間為縈,收繩索為䋫。古文綪皆為精。自此至「繼陳不用」,論陳襲所用之事。云「襲事,謂衣服也」者,此先陳之,至下文商祝襲時乃用之,但用者三稱而已,其中庶襚之等,雖不用,亦陳之,以多為貴。案下小斂、大斂,先陳先用,後陳後用,依次第而陳。此襲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陳,後成後陳,喪事遽備之而已,故不依次也。云「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者,所陳之法,房戶之內,於戶東西領南上,以衣裳少,從南至北則盡,不須䋫屈。知「戶東陳之」者,取之便故也。江沔之間,以縈收繩索為䋫引之證,取䋫為屈義也。

明衣裳用布。

所以「親身」為圭潔也。按:下《記》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則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數未聞。知親身者,下浴訖先設明衣,故知親身也。云「為圭,潔也」者,以其言明,明者潔淨之義,故知取圭潔者也。

鬠笄用桑長四寸,纋中

桑之為言喪也。用為笄,取其名也。長四寸,不冠故也。纋,笄之中央以安髮。以髻為鬠,義取以髮會聚之意。云「桑之為言喪也」者,為喪所用,故用桑以聲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

布巾環幅不鑿。

環,幅廣袤等也。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反其巾而已。大夫以上賓為之含,當口鑿之,嫌有惡。古文環作「還。」此為飯含而設,所以覆死者面。云「廣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鄭計布廣狹例,除邊幅二寸,以二尺為率,則此廣袤等亦二也也。云「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反其巾而已」者,《雜記》云「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鄭云:「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為飯焉,則有鑿巾。」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為賓,賓飯含,嫌有惡,故鑿之也。

掩練帛,纊終,幅長五尺,析其末。

掩,裹首也。析其末「為將」,結於頤下,又還結於項中。掩,若今人幞頭,但死者以後二腳於頤下結之,與生人為異也。此陳之耳。若設之,案《下經》云:「商祝掩瑱,設幎目。」注云:「掩者,先結頤下,既瑱幎目,乃還結項」是也。

瑱:「用白纊。」

瑱充耳,纊新綿。按下記云「瑱塞耳」,《詩》云「充耳」,充即塞也。生時人君用玉,𦣞用象。又著詩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黃」之等,注云「所以懸瑱」,則生時以黃以素,又以玉象等為之,示不聽讒。今死者直用纊塞耳而已,異於生也。云「纊,新綿」者,案《禹貢》豫州貢絲纊,故知纊新綿,對縕是舊綿也。

幎目,用緇,方尺二寸,䋫裡著組繫。

幎目覆面者也。幎讀若《詩》曰「葛藟縈之」之縈。䋫,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組,繫為可結也。云組繫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