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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為之籍,有彄。彄內端為紐,外端有橫帶,設之以紐。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彄,以橫帶貫紐,結於掔之表也。設握者,以綦繫鉤中指,由手表與決帶之餘連結之,此謂右手也。古文麗亦為連掔作捥。

設冒櫜之幠,用衾。

櫜,韜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時斂衾。今文櫜為橐。云「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云櫜,櫜是韜盛之名。今以此冒櫜盛尸,故名為櫜,是取盛物之事名焉。

《巾柶》《鬊蚤》埋於坎。

《坎》至此築之也。「將襲辟奠」,既則反之。云「坎至此築之也」者,上文直云「渜濯棄於坎」,不言埋,以其未築故也。至此言埋者,事訖當築之故也。必至此乃築之者,以其斂事遽,無暇即埋,又慮更有須埋者,故至此覆尸訖乃埋之。

重木,刊鑿之。甸人「置重於中庭,三分庭,一在南。」

木也。縣物焉曰「重。」刊斲治,鑿之為縣,簪孔也。士重木長三尺。自此至於重,論設重之事。云「木也,縣物焉曰重」者,解名木為重之意。以其木有物縣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云「鑿之為縣,簪孔也」者,下云「繫用靲」,用靲,內此孔中。云簪者,若冠之笄謂之簪,使冠連屬於紒,此簪亦相連屬於木之名也。云「士重木長三尺」者,鄭言士重木長三尺,則大夫以上各有等,當約銘旌之杠,士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據豎之者,橫者宜半之。鄭不言「大夫」,以上,無正文故也。

夏祝鬻餘飯,用二鬲於西牆下。

《夏祝》,祝習《夏禮》者也。夏人教以忠,其於養宜「鬻餘飯」,以飯尸餘米為鬻也,重主道也。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簋同差。

幂用疏布。久之,繫用靲,縣于重。幂用葦席,北面,左衽。 帶用《靲賀》之,結于後。

久讀為灸,謂以蓋塞鬲口也。靲,竹䈼也,以席覆重,辟屈而反,兩端交於後,左衽,西端在上,賀加也。古文幂皆作密,

祝取銘置于重。

祝習《周禮》者也。以銘未用,待殯訖乃置於肂。今且置於重。必且置於重者,重與主皆是錄神之物故也。

厥明,「陳衣于房,南領西上,《綪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 其末。」

綪,屈也。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者也。以布為之。縮,從也。橫者三幅,從者一幅,析其末者,令可結也。《喪大記》曰:「絞一幅為三。」自此盡「東柄」,論陳小斂衣物之事。云「厥明」者,對昨日始死之日為厥明。此陳衣將陳,并取以斂,皆用篋,是以《喪大記》云「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是也。

緇,衾赬裡無紞。

紞,被識也。斂衣或倒被,無別於前後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云「斂衣或倒」者,按下文云「祭服不倒」,則餘服有倒者,皆有領可記也。云「被無別於前後可也」者,被本無首尾,生時有紞,為記識前後,恐於後互換,死者一定,不須別其前後可也。

祭服。次

爵弁服、《皮弁服》。凡陳斂衣,先陳絞紟於上,次陳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至《大斂》陳衣,亦先陳絞紟衾,次。至君襚祭服。所以然者,以絞紟為裡束衣,故皆絞紟為先。但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故小斂先布散衣,後布祭服,大斂則先布祭服,後布散衣,是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也。襲時美者在外,是三者相變也。

散衣。次

《褖衣》以下袍繭之屬。「袍繭」,有著之異名,同入散衣之屬也。

凡十有九稱:

祭服與「散衣。」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褖衣而已。云「十九稱」,當重之使充十九,必十九者,法天地之終數也。天地之初數,天一地二。終數則云「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間而終,故取終數為斂衣。稱數尊卑共為一節也。

陳衣繼之。

庶襚:知「庶襚」者,以其襲時陳衣訖,乃云庶襚繼陳不用,此亦陳衣訖,乃云「陳衣繼之」,明亦是庶襚。

不必盡用。

取稱而已,不務多。云「取稱而已,不務多」者,衣服雖多,不得過十九耳。

饌於東堂下。脯醢醴、酒、幂,奠用功布,實於簞,在饌東。

功布,鍛濯灰治之布也。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古文奠為尊。云「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