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83

此页尚未校对

六皇弟休倩為東平王,未拜,薨。 按《禮志》,孝武帝孝 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 始及殤,追贈諡東平沖王。服制未有成准,輒下禮官 詳議。太學博士陸澄議:「案禮有成人道,則不為殤。今 既追胙土宇,遠崇封秩,圭黻備典,成孰大焉。典文式 昭,殤名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猶以免孺子之 制,全丈夫之義。安有名頒爵首,而可服以殤禮?有司 尋澄議無明證,卻使秉正更上澄重議。「竊謂贈之為 義,所以追加名器。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 贈之以王,得不為王乎?然則有在生而封,或既沒而 爵,俱受帝命,不為吉凶殊典,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 數。今璽策咸秩,是成人之禮;群后臨哀,非下殤之制。 若喪用成人,親以殤服,末學含疑,未之或辨。敢求詳 衷如所稱。」左丞臣羊希參議,尋澄議既無畫,然,前例 不合准據。案《禮》,「子不殤父,臣不殤君。君父至尊,臣子 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 文旨,旁親自宜服殤。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詔可。 湘東國刺稱國太妃以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 日薨,未詳周忌當在六月,為取七月?勒禮官議正。博 士丘邁之議:「案吳商議,閏月亡者,應以本正之月為 忌,謂正閏。論。雖各有所執,商議為允。」左僕射建平王 宏謂「閏月亡者,以閏之後月祥,宜以來七月為祥忌。」 孝建三年,有司以義陽王師王偃祖葬日帝后服制 上請。詔從建平王宏議。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孝建三年春二月癸亥,右光祿 大夫王偃卒。 按《禮志》,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 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陽王師 王偃喪逝,至尊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 竟,未詳當除服與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行喪三 十日公除,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后心 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未詳 今皇后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 布素,勒禮官處正。」太學博士王膺之議:「尊卑殊制,輕 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 緦麻,本在服例。但衰絰不可臨朝饗,故有公除之議。 雖釋衰襲冕,尚有緦月之制。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 猶宜除釋。」又議:「吉凶異容,情禮相稱。皇后一月之限 雖過,二功之服已釋。哀喪所極,莫深於尸柩,親見之 重,不可以無服。案《周禮》,為兄弟既除喪,及其葬也,反 服其服。輕喪雖除,猶畜衰以臨葬。舉輕明重,則其理 可知。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齊衰。」又議: 「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隨時改。權禮既行, 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太始三 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詔勤勤,思申 棘心,於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愚謂皇后終除之日, 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太常丞朱膺之 議:「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稱。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猶 自窮其本制。膺之云:『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是權制, 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與公除不同。愚謂皇后除 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餘 同膺之議。」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三日成服即除,及 皇后行喪三十日,禮無其文。若並謂之公除,則可粗 相依准。凡諸公除之設,蓋以《王制》奪禮,葬及祥除,皆 宜反服。未有服之於前,不除於後,雖有齊斬重制,猶 為功緦除喪。夫公除暫奪,豈可遂以即吉邪?愚謂至 尊三月服竟,故應依禮除釋。皇后臨祖,及一周祥除, 並宜反服齊衰。」尚書令、中軍將軍建平王宏議,謂至 尊緦制終止,舉哀而已,不須釋服。餘同朱膺之議。前 祠部郎中周景遠議:「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緦麻輕制, 不容獨異。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復有除釋 之義。其餘同朱膺之議,重加研詳,以宏議為允。」詔可。

大明五年秋閏九月皇太子妃薨議御服及皇太后皇后太子並宮人宮臣服制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五年秋閏九月戊子,皇太 子妃何氏薨。 按《禮志》:大明五年閏九月皇太子妃 薨。樟木為櫬,號曰樟宮,載以龍輴,造陵于龍山,置大 匠卿斷草,司空告后土,謂葬曰山塋。祔文元皇后廟 之陰室,在正堂後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設位 太極東宮堂,殿中監、黃門侍郎僕射並從服。從服者 御服衰,乃從服,他日則否。宮臣服齊衰三月,其居宮 者,處寧假。有司奏:「依禮,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 皇后大功九月。」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御 哭臨,應著衰時從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儀。太子 既有妃期服,詔見之日,還著公服。若至尊非哭臨日 幸東宮,太子見,亦如之。宮臣見至尊,皆著朱衣。」又奏: 「至尊、皇后並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詳二 御何當得作鼓吹及樂?」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齊衰 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 今古既異,賒促不同。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 臨軒作樂及鼓吹。」右丞徐爰議:「皇太子妃雖未山塋, 臨軒拜官,舊不為礙。樟棺在殯,應縣而不作。祔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