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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如卒哭之儀 。」 《補注》:「行禮皆在靈座之前。」

止朝夕哭。

惟朔望未除服者會哭。其遭喪以來親戚之未嘗相見者,相見雖已除服,猶哭盡哀,然後敘拜。

始食菜果。

問《妻喪踰期主祭》。朱子曰:「此未有考。但司馬氏大小祥祭,已除服者皆與祭。則主祭者雖已除服,亦何害於與祭乎?但不可純用吉服,須如弔服及忌日之服可也。」

大祥。

再期而「大祥」,

自始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

前期一日沐浴陳器具饌。

皆如小祥

設次,「陳禫服。」

司馬溫公曰:「丈夫垂腳黲,紗幞頭黲布衫,布裹角帶。未大祥,閒暇以出謁者。婦人冠梳假髻,以鵝黃青碧皁白為衣履。其金珠紅繡皆不可用 。」 問:「子為母大祥及禫,夫已無服,其祭當如何?」 朱子曰:「今《禮》,凡喪三年而除,則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後,夫即可成大祥之祭,夫亦恐須素服,如巾服可也。但改其」 祝詞,不必言為子而祭也 。《補注》丘氏曰:「按《說文》:『黲,淺青黑也』。今世無垂腳幞頭之制。」

告遷于祠堂。

以果酒告,如朔日之儀。若無親盡之祖,則祝版云云,告畢,改題神主,如加贈之儀。遞遷而西,虛東一龕,以俟新主。若其親盡之祖而其別子也,則祝版云云,告畢而遷於墓所,不埋其支子也,而族人有親未盡者,則祝版云云,告畢,遷於最長之房,使主其祭。其餘改題遞遷如前。若親皆已盡,則祝版云云,告畢,埋於兩「階之間」 ,其餘改題遞遷如前 。《補注》:大宗之家,始祖親盡,則遷其主於墓所,不埋。其第二世以下祖親盡,及小宗之家,高祖親盡,請出就伯叔親未盡者祭之。親皆已盡,則遷其主埋於墓,其所謂「告畢埋於兩階之間」 者也。

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儀。

惟祝版改「小祥曰『大祥』」 ,常事曰「祥事 。」 《補注》:「上告祠堂,告祖考當遷他廟也。此告靈座,告新主當入此廟也。」

畢,祝奉神主入於祠堂。

「主人以下哭從,如祔之敘,至祠堂前哭止 。」 《補注》:「若東一龕,以為禰廟。」

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奉遷主埋於墓側,始飲酒食 肉而復寢。

問祧主。朱子曰:「天子諸侯有太廟夾室,則祧主藏於其中。今主人家無此祧主,無可置處。《禮記》說藏於兩階間,今不得已,只埋於墓所 。」 李繼善問曰:「納主之儀,經禮未見《書》《儀》,但言遷祠版匣於影堂,別無祭告之禮。周舜㢸以為昧然歸匣,恐未為得。先生前云:『諸侯三年喪畢,皆有祭。但其禮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然則今當何所據耶?」 曰:「橫渠說,『三年後祫祭於太廟,因其告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於夾室,遷主、新主皆歸於其廟』,此似為得禮。鄭氏《周禮注》大宗伯饗先王處,似亦有此意。而舜㢸所疑,與熹所謂『三年喪畢有祭』者,似亦暗與之合。但既祥而徹几筵,其主且當祔於祖父之廟,俟祫畢然後遷耳 。」 楊氏復曰:「《家禮》祔與遷皆祥祭一時之事。前期一日,以酒果告訖,改題遞遷,而西虛東一龕,以俟新主。厥明祥祭畢,奉神主入於祠堂。又按先生與學者書,則祔與遷是兩項事。既祝而徹几筵,其主且當祔於祖父之廟,俟三年喪畢,祫祭而後遷。蓋世次迭遷,昭穆繼序,其事至重,豈可無祭告禮,但以」 酒果告,遽行迭遷乎?在《禮》,喪三年不祭,故橫渠說「三年喪畢,祫祭於太廟。」 因其祭畢還主之時,迭遷神主,用意宛轉,此為得禮,而先生從之。或者又以大祥除喪,而新主未得祔廟為疑。竊嘗思之,新主所以未遷廟者,正為體亡者尊敬祖考之意。祖考未有祭告,豈敢遽遷也?況《禮》辨昭穆,孫必祔祖。凡「祫祭時,孫常祔祖。今以新主且祔於祖父之廟,有何所疑?當俟祭告前一夕,以遷告遷主畢,乃題神主。厥明祫祭畢,奉神主埋於墓所,奉遷主、新主各歸於廟。故並述其說,以俟參攷 。高氏《告祔遷祝文》曰:『年月日,孝曾孫某,罪積不滅,歲及免喪,世次迭遷,昭穆繼序。先王制禮,不敢不至 』。」 《補注》:「『按本條下李繼善楊氏復主,則上文告遷於祠堂,猶未祧未遷,但改題神主。厥明行事,猶未入新廟,且祔藏於其祖廟,待禫祭畢,又卜日祫祭,然後祧後遷,慶入也』。丘氏曰:『始飲酒食肉而復寢,當在禫之後』。按《禮》: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