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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又「大祥居復寢,禫而床。」 由是觀之,則禫又未可以食肉飲酒,惟飲醴食脯而已,而況大祥乎?今擬禫後始飲淡酒,食乾肉,大祥後雖復寢,至禫後乃臥床,庶幾得禮之意。

《禫》。

鄭氏曰:「澹澹然平安之意。」

大祥之後,中月而禫。

間一月也。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七月 。司馬溫公曰:「《士虞禮》:『中月而禫』。」 鄭注云:「中猶間也。禫,祭名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 按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踰月則其善也。」 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檀弓》曰:「祥而縞。」 注:「縞,冠素紕也。」 又曰:「禫徙月,樂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然則所謂「中月而禫者,蓋禫祭在祥月之中也。歷代多從鄭說。今《律敕》三年之喪,皆二十七月而除,不可違也 。」 朱子曰:「二十五月祥後便禫。看來當如王肅之說,於是月禫,徙月樂之說為順。而今從鄭氏之說,雖是禮宜從厚,然未為當 。」 《補注》石梁王氏曰:「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月不數,為二十五月」 中月而禫。注謂「間一月,則所間之月是。空一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為二十七月徙月,則樂矣。」 愚謂禫祭不言設次陳服者,蓋小祥祭即易練服,大祥祭即易禫服,禫祭宜易吉服。《禮記間傳》所謂「禫而纖,無所不佩」 是也。厥明又十日,始祭遷主,於禮畢矣。

前一月下旬卜日。

下旬之首,擇來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設卓子於祠堂門外,置香爐、香盒、杯珓、盤子於其上,西向。主人禫服西向,眾主人次之,少退北上;子孫在其後,重行北上,執事者北向東上。主人炷香燻珓,命以上旬之日曰:「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尚饗。」 即以珓擲於盤,以一俯一仰為吉,不吉,更命中旬之日;又不吉,則用下旬之日。主人乃入祠堂木龕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主人焚香,祝執辭,立於主人之左,跪告曰:「孝子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卜既得吉,敢告。」 主人再拜,降,與在位者皆再拜,祝闔門退。若不得吉,則不用《卜既得吉》一句。

前期一日、沐浴設位、陳器、具饌。

設神位於靈座故處。他如《大祥》之儀。

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儀。

但主人以下詣祠堂。祝奉主櫝置於西階卓子上,出主置於座。主人以下皆哭盡哀。三獻不哭,改祝版。大祥為禫祭,祥事為禫事。至辭神,乃哭盡哀,送神主至祠堂不哭 。朱子曰:「薦新告朔,吉凶相襲,似不可行。未葬可廢,既葬則使輕服,或已除者,入廟行禮可也。四時大祭,既葬亦不可行。如韓魏公所謂節祠者,則如薦新行之可也。」 又曰:「家間頃年居喪,於四時正祭則不敢舉,而俗節薦饗則以墨衰行之。蓋正祭三獻受胙,非居喪所可行,而俗節則惟普同一獻,不讀祝,不受胙也。」 又曰:「喪三年不祭。但古人居喪,衰麻之衣不釋於身,哭泣之聲不絕於口,其出入居處、言語飲食,皆與平日絕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無憾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卒哭之後遂墨其衰,凡出入、居處、言語、飲食與平日之所為皆不廢也。而獨廢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 竊謂欲處此義者,但當自省所以居喪之禮,果能始卒,一一合於《曲禮》,即廢祭無可疑。若他時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準禮且廢。卒哭之後,可以略倣《左傳》杜注之說,遇四時祭日,以衰服時祀於几筵,用墨衰常祀於家廟可也 。楊氏復曰:「先生以子喪不舉盛祭,就祠堂內致薦,用深衣幅巾。祭畢,反喪服哭奠,子則至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