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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六十五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二十九

  明太祖洪武十三則

禮儀典第六十五卷

喪葬部彙考二十九

太祖洪武元年定品官庶人喪禮

按《明通紀》:洪武元年十二月,詔中書省,令禮官定官 民喪服之制。從御史高原侃疏言,京師四方,視效送 終,尤禮之大,乞禁元俗喪葬,設宴作樂娛尸。故有是 詔。

按《明會典》:「品官初終有疾,遷於正寢。養者皆齋徹,樂 飲藥。疾困,去故衣,加新衣,清掃內外,分禱所祀告者, 坐持手足,遺言則書之,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絕於 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乃廢床,寢於地。孝 子啼,餘皆哭。男子白布衣,被髮,徒跣;婦人青縑衣被 髮,不徒跣。女子子亦然。」

「父為長子」 、「為人後」 者、為其本生父母,皆不徒跣。女子嫁者髽。

齊衰以下:丈夫素冠,婦人去首飾。孝子坐於床東,餘 在其後,啼踊無算;兄弟之子以下又在其後,俱西面 南上;妻坐於床西,妾及女子子在其後,哭踊無算;兄 弟之女以下又在其後,俱東面南上,藉槁坐哭。內外 之際,隔以行帷;祖父以下於帷東北壁下,南面西上; 祖母以下於帷西北壁下,南面東上。外姻:丈夫於戶 外之東,北面西上;婦人於主婦西南,北面東上:皆舒 席坐哭。若舍窄,則宗親丈夫在戶外之東,北面西上; 外姻丈夫在戶外之西,北面東上。若內喪,則尊行丈 夫、外親丈夫席位於前堂,在戶外之左右,俱南面;宗 親戶東,西上;外親戶西,東上。乃復於正寢。復者,以死 之上服,左荷之,升自前,東榮,當屋履棟,北面西上,左 執領,右執腰,招以左,每招曰「某人」,復三呼而止。

男子稱字及伯仲,婦女稱姓。

以衣投於前,承之以篋,升自東階,入以覆尸。復者降 自後西榮,乃立喪主。

謂長子無則長孫

主婦:

亡者之妻;無,則主喪者之妻。

《護喪》。

子孫「知禮能幹者為之。」

司書司貨。

子弟或吏僕為之

執事者設床於室戶內之西,去腳舒簟,設枕施幄。遷 尸於床,南首,覆用殮衾,去死衣,即床而奠。奠者以酒 饌升自東階,設於尸東當隅。

內喪,「皆內。」 贊者行事,受於戶外,入而設之。

既奠,贊者降出帷堂。掌事者掘坎於屏處,盆盤之屬 陳於西階下。沐巾、浴巾、浴衣皆具於西序,南上。陳襲 衣於房中。掌事者為湯以俟,以浴盆及沐盤升自西 階,以授沐者。

以侍者四人為之,六品以下三人。

「沐者入,喪主以下皆出戶外,北面西上,俱立哭。乃沐 櫛,束髮用組,抗衾而浴,拭以巾,餘水棄於坎。設床於 尸東衽,下莞上簟。浴者舉尸,易床設枕,剪鬚斷爪,盛 於小囊。大殮納於棺。著明衣裳,以方巾覆面,仍以大 殮之衾覆之。喪主以下入就位,哭,乃含。」贊者奉盤水 及笲升堂,含者盥手于戶外。

「六品以下喪主」 ,自為之。

「贊者沃盥,含者洗飯,玉實於笲,執以入。」贊者從入,北 面徹枕,奠笲於尸東。含者坐於床東,西面,發巾實飯, 含於尸口訖,喪者復位。襲者以床升,入設於尸東,布 枕席如初。執服者陳襲衣於席,遷尸於席上而衣之, 去巾,加「面衣,設充耳,著握手,納履若舄,覆以大殮」之 衾。內外皆就位哭,乃置靈座,結白絹為魂帛,立銘旌, 倚於靈座之右。「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 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 小殮之禮,以喪之明日。厥 明,陳其殮衣於東序。

四品、五品以下於東房。

「饌於堂東階下設床,施薦席褥於西階,鋪絞衾衣舉 之,升自西階,置於尸南。先布絞之橫者三於下,以備 周身相結。乃布縱者一於上,以備掩首及足也。侍者 盥手舉尸,男女共扶助之,遷於床上。先去枕而舒絹 疊衣以藉其首,仍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及卷衣,夾 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尸左衽,不紐,裹之 以衾,而未結以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欲俟其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