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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近世狃於習俗,或焚之而投骨於水,孝子慈孫,於 心何忍?傷恩敗俗,莫此為甚。」上曰:「此王道之言也。」自 是王師所臨,見枯骸必掩埋之而後去。洪武三年,禁 止浙江等處水葬火葬。中書省、禮部議,以民間死喪, 「必須埋葬。如無地,官司設為義塚,以便安葬,並不得 火化,違者坐以重罪。」

洪武五年,定「品官庶民喪制。」

按《明會典》:「洪武五年定品官喪儀,棺用油杉朱漆,槨 用土杉牆翣。公侯六,三品以上四,五品以上二。冥器, 公侯九十事,一品、二品八十事,三品、四品七十事,五 品五十事,六品、七品三十事,八品、九品二十事。」引披 鐸,公侯四引六披,左右各八鐸。一品、二品二引四披, 左右各六鐸。三品、四品二引二披,左右各二鐸。羽旛 竿長九尺,五品以上一人執之以引柩,六品以下不 用。功布,品官用之,長三尺,《方相》,四品以上四目,七品 以上兩目,八品以下不用。柳車上用竹格,以綵結之, 旁施帷幔,四角垂流蘇、誌石二片,品官皆用之。其一 為蓋,書某官之墓;其一為底,書姓名、鄉里、三代生年 月日及子孫卒葬月日。婦人則隨夫及子孫封贈。二 石相向,用鐵束埋墓中。祭物,四品以上用羊豕,九品 以上用豕。 《庶民喪儀》:棺所用堅木,油杉為上,柏次 之,土杉松木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硃紅。冥器 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車,以衾覆棺。誌石二 片,如品官之儀。祭物用豕,力不及者,隨家有無。 凡 《喪禮禁令》,洪武五年詔:「古之喪禮,以哀戚為本。治喪 之具,稱家有無。近代以來,富者奢僭犯分,力不及者 揭借財物,炫燿殯送。及有惑於風水,停柩經年,不行 安葬。宜令中書省集議定制,頒行遵守。違者論罪如 律。」

按《明外史陶凱傳》:「凱字中立,臨海人。洪武初,以薦徵 入同修《元史》。書成,授翰林應奉。三年七月,擢禮部尚 書,與崔亮等雜采《周官》《儀禮》及漢唐、宋制,酌定諸禮 儀以聞。帝輒報可。凱與亮同為尚書,各有敷奏。若品 官墳塋之制,從凱言也。」

洪武七年九月,成穆孫貴妃薨,詔定喪禮。命周王橚 行慈母服三年,東宮諸王皆期。因製《孝慈錄》,永為定 制。

按《明通紀》,洪武七年九月,成穆孫貴妃薨,詔禮官翰 林考定禮儀,皆云:父在為母服杖期,若庶母則無服。 上以為禮近人情,命諸儒遍考諸書以報。於是上親 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 為庶母,皆齊衰杖期。五服亦稍有陞降,編輯成書,使 內外遵守,名曰《孝慈錄》。上自序之。

按《明會典》,凡聞皇妃喪,輟朝三日。發引、下葬,各免朝 一日。國初《大明令》,依古禮,父服斬衰,母齊衰,報服如 之。庶母服緦,三殤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 慈錄》。父母俱斬衰,而減報服,省殤禮。定庶母服以杖 期,又列圖於律。至今遂為定制,斬衰三年。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子為繼母,子為慈母。謂母卒,父命他 妾養己者。「子為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女在室為父 母,女嫁反在室為父母」,謂已嫁被出,而歸在父母家 者。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父 故嫡孫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孫為曾高祖 後者同,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祖 父母承重;為人後則妻從服;婦為舅姑,即公婆;庶子 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妻、妾為夫 齊衰杖期;「嫡子、 眾子為庶母」,謂父之妾;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 為嫁母;出母即親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繼母改嫁而己從之者;夫為妻 齊衰,不杖期; 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父母為女在室者;雖適人而 無夫與子者亦同。繼母為長子及眾子;慈母為長子 及眾子;孫為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為伯、叔父母,即 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妾為夫之長子及眾子;為所生 子;為兄弟,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即姪男 及姪女為姑及姊、妹在室者;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 同;妾為嫡妻,嫁母、出母為其子;女在室及雖適人而 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姊妹及姪女在 室者;同;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己者為繼父同居」; 「兩無大功之親者」,謂繼父無子孫伯叔兄弟,己身亦 無伯叔兄弟之類。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婦人為夫 親兄、弟之女在室者」;女出嫁為父母,妾為其父母;為 人後者為其父母即本生父母;「女適人為兄弟」之為 父後者;祖為嫡孫父、母為長子婦, 齊衰五月;為曾 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 齊衰三月;為高祖父、母,女 雖適人不降;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為繼父; 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為同堂兄、弟 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 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女在室同為 兄、弟之子之婦,即姪婦;婦人為夫之祖父、母,即夫之 公婆;婦人為夫之伯、叔父母,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 嬸、嬸;婦人為夫之兄、弟之子婦,即姪婦;婦人為夫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