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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女出嫁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兄弟子為人後者 ;
小功;
為伯、叔祖父母,謂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同堂伯、叔父母,謂父之伯叔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謂同曾祖兄弟,即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為同堂兄弟之子,即堂姪;
為從祖祖姑在室者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
為從祖姑在室者,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即堂姪女;
為兄弟之妻為人後者;
為其姑、姊、妹適人者為嫡孫婦;
為同堂姊妹之嫁者;
為孫女適人者;
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即姪孫;
為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
為母之兄弟姊妹,即舅舅、姨姨;
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為姊、妹之子即甥;
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同;
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為夫兄弟之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母出為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庶子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母死則不服 ;
緦麻;
為族曾祖父母,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族伯、叔祖父母,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堂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族父母,謂父之再從兄弟;
同曾祖者,即族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謂三從兄弟姊妹;
同高祖者為族曾祖姑在室者,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
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即堂姑婆;
為族姑在室者,謂父之再從姊妹,即族姑;
為兄弟之曾孫女,在室同,即曾姪孫;
為曾孫元孫;
為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同,出嫁則無服;
為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為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及從祖姊妹之出嫁者;
從祖祖姑,謂祖之親姊妹;
從祖姑、父之同堂姊妹;
從祖姊妹、己身再從姊妹;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即堂姪女;
為乳母;為舅之子;為姑之子;為兩姨兄弟;
為外孫男女同為妻之父母,妻亡而別娶亦同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為婿;
為兄弟孫之婦;為同堂兄弟子之婦;為同堂兄弟之妻;
為外孫婦;為甥婦;婦人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
為夫之從祖祖父母,即夫之祖親兄弟;
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為夫之從祖父母,夫之堂伯、叔;
為夫兄弟之曾孫;
為夫之同堂兄弟;
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孫女同;
為夫再從兄弟之子;為夫兄弟;孫之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婦;
為夫同堂兄、弟之妻;為夫同堂姊妹在室,出嫁同;
為夫之外祖父母;
為夫之舅及夫之姨;
為夫之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
從祖祖姑是夫之姑婆,從祖姑是夫之堂姑,女出嫁為本宗;
從祖祖父母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女出嫁為本宗;
從祖父母即堂伯、堂叔,女出嫁為本宗;
同堂兄弟之子女即堂姪、堂姪女,女出嫁為本宗;
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從祖祖姑即姑婆,
從祖姑即堂姑;女出嫁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為人後者為本生外祖父母。
《古禮》有三殤,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 十一至八歲為下殤、長殤、中殤降正服一等, 下殤降長殤、中殤一等。即生三歲至七歲者為無服之殤。 其已娶、已嫁,則服之如成人。

按《明外史成穆貴妃孫氏傳》:「元末兵亂,妃父母俱亡, 從仲兄蕃避兵揚州。青軍陷城,元帥馬世熊得之,育 為義女。年十八,太祖納焉。及即位,冊封貴妃,位眾妃 上。洪武七年九月薨,年三十二,賜諡。帝以妃無子,命 周王橚行慈母服三年,東宮諸王皆期。勅儒臣作《孝 慈錄》。庶子為生母服三年,眾子為庶母期自妃始。葬」 褚岡,後祔孝陵。

洪武九年,定「諸王妃喪服之制。」

按《明外史張籌傳》:「籌字惟中,無錫人。洪武四年,尚書 詹同薦,授翰林應奉,改禮部主事,擢湖廣行省參政。 九年,召為禮部尚書,命與學士宋濂定諸王妃喪服 之制。」

按《明會典》:「親王喪聞,上輟朝三日。禮部奏差官掌行 喪祭禮,翰林院撰祭文、諡冊文、壙志文,工部造銘旌, 差官造墳。又欽天監取官一員,前去卜葬。國子監取 監生八名報訃。各王府御祭一壇,牲用牛、犢、羊、豕,餘 祭止用羊豕。太皇太后、皇太后、東宮各一壇。在京文 武衙門各一壇。」七七:下葬,百日,周年、二周年、除服、御 「祭各一壇。」下葬以前,凡御祭及東宮文武衙門二祭, 總差侯伯一員行禮。周年以後,三御祭,各差行人一 員行禮。太皇太后、皇太后二祭,遣本府內官行禮。其 祭物,本布政司轉屬買辦。冥器《喪儀》,本處各該衙門 成造。其初喪,本國內禁屠宰三日,禁音樂嫁娶,至葬 畢乃止。其封內文武衙門各祭一壇,「非封內者不弔 祭。」發引,在城軍民會送。其大小殮,七七百日,遷柩祖 奠,發引下葬,題主虞禮,本府俱自有祭祀。其服制,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