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9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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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殤之喪,始死,浴襲及大小斂,與成人同。其長殤有 棺及大棺,中殤、下殤有棺,靈筵、祭奠、進食、葬送、哭泣 之位,與成人同。其苞牲及明器,長殤三分減一,中殤 三分減二。唯不復魂,無事辦而葬,不立神主,既虞 而除靈座。其《虞祝》辭云:「維年月朔日,子父云『告子某』」, 若兄云「告弟某」,若弟云「弟某昭告某兄」,日月易往,奄 及反虞,悲念相續,心焉如燬。

兄云:「悲慟猥至,情何可處?」 弟云:「悲痛無已,至情如割。」

「今以潔牲嘉薦,普淖明齊、溲酒,薦虞事於子某弟某、 兄弟某魂其饗之。」嫡殤者時享,皆祔食於祖,無別。祝 文亦不拜。

弟祭兄則云「謹以。」 云「尚饗。」 設祔食之座於祖座之左,西面一獻而已。不祝不拜者,以其從食其祖,祝辭末云:「孫某祔食。」

庶子不祔食。庶子之嫡祔,如嫡殤禮。凡無服四歲以 上,略與下殤同。又無靈筵,唯大斂、小斂奠而已。三歲 以下,斂以瓦棺,葬於園,又不奠。

初喪聚主,凡遭喪,廟有主者,則取群廟之主藏於祖 廟,卒哭而後主各歸其廟。

「藏於祖廟」 ,象有凶事聚也。

《飲食節》。父母之喪,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

「二十兩曰溢」 ,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也。

不能食粥,則以為飯;菜羹,婦人皆以為飯。諸齊衰之 喪,蔬食飲水,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不飲酒。九月 之喪,猶周之喪。

《哭節》:「凡哭斬縗,若往而不反。齊衰,若往而反。大功,三 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

居常節。父母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凷,寢不脫絰帶。頭 有瘡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 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毀瘠不形,視聽不衰。

「為其廢事。」 形謂骨見。

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

「常若親存。」 隧,道也。

「《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縗麻在身,飲酒食肉 處於內。

「所以養衰老」 ,人年五十始衰。

喪食雖惡必充虛,虛而廢事,非禮;飽而忘哀,亦非禮。 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斬縗,唯而 不對;齊縗,對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議;小功緦麻,議而 不及樂。故喪事不言樂。」

非其時也

父母之喪,不避涕泣而見人。

言重喪不行求見人,人來求見己,可以見之,不避涕泣,言至哀無飾也。

非喪事不言,言而不語,對而不問。

言者,言己事,為人說為語。

「言而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

「杖而起」 ,謂有官爵者。「面垢而已」 ,謂庶人。

凡廬,堊室之內,不與人坐。在堊室之內,非時見於母, 則不入門。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兄弟各處 異方,而父母喪各依聞喪日月而除之。三年之喪,凡 見人皆不去絰。父母之喪,賓客已弔而重來者,主人 哭而見,其去也又哭之。其未葬,必備縗,絰而後見。居 父母之喪,遠行而還者,必告。父有艱未除,則子不衣 「文綵。三年之喪,雖功縗不弔。」

《功縗》謂既練之後,服布如大功,謂之《功縗》。

凡三年及周喪,不數閏。

禫則數之

「以閏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閏所祔之月為正。「庶子 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也。

「不及期葬速葬」者,速虞,三月而後卒哭。

謂不及期而葬,既葬即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殺。

父母之喪,周而葬者,則以葬之後月小祥。其大祥,則 依再周之禮,禫亦如之。若再周而後葬者,則以葬之 後月練,又後月為大祥,祥而即吉,無復禫矣。其未再 周葬者,則以二十五月練,二十六月祥,二十七月禫。

「必練祥禫」 者,明深衣不可頓除之故,為之漸,以安孝子之心。「禫一月」 者,終二十七月之數。

久而不葬者皆變服,唯主喪者不除。其餘各終月數 而除之,皆無受服。至葬乃反其服,虞則除之。若亡失 尸柩,則變除如常禮。

《外喪》:「凡死於外者,小斂而反,則於素服,衺巾帕頭,徒 跣而從。大斂而反,亦如之。凡死於外,大斂而反,毀門 西牆而入。」

諱名,卒哭而諱。凡父之所諱,子亦諱之。母之所諱,不 言於內;妻之所諱,不言於其側。

《追服》「小功以下日月過制而聞喪,則不追服。」

猶為舉哀

降而在緦小功者,追服之。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母、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