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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五十六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二十

  唐五元宗開元三則 天寶二則 肅宗寶應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大曆三則 德

  宗貞元三則 順宗永貞一則 憲宗元和三則 穆宗長慶一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

  大和一則 開成一則 武宗會昌二則 宣宗大中三則 懿宗咸通四則 僖宗乾符一

  則 文德一則 昭宗天祐一則 昭宣帝天祐一則

禮儀典第五十六卷

喪葬部彙考二十

唐五

開元二十三年詔議舅母及堂姨舅之服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韋縚傳》:開元二十三年 詔書,服紀所未通者,令禮官學士詳議。縚上言:「《禮》,《喪 服》:舅緦麻三月,從母小功五月。《傳》曰:『何以小功?以名 加也。而堂姨、舅母恩所不及焉』。外祖父母小功五月。 《傳》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緦麻三月,皆情親而屬 疏也。外祖正尊,服同從母姨、舅一等,而有輕重。堂姨 舅親未疏,不相為服,親舅母不如同爨,其亦古意,有 所未暢。且外祖小功,此為正尊,請進至大功;姨舅儕 親服宜等,請進舅至小功,堂姨舅以疏降,親舅從母 一等。親舅母古未有服,請從袒免』。」於是韋述議曰:「自 高祖至元孫,并身,謂之九族,由近及遠,差其輕重,遂 為五服。《傳》曰:『外親服皆緦』。鄭元曰:『外親之服,異姓正 服不過緦;外祖父母小功,以尊加;從母小功,以名加; 舅甥、外孫、中外昆弟皆緦。以匹言之,外祖則祖也,舅 則伯叔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獨殺於外者,有以也。禽 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則父母等,都邑之士則知尊 禰,大夫則知尊祖;諸侯及太祖,天子及始祖。聖人究 天道,厚祖禰,繫姓族,親』」子孫,則母黨之于本族,不同 明甚。「家無二尊,喪無二斬,人之所奉,不可二也。為人 後降其父母喪,女子嫁殺其家之喪,所存者遠,抑者 私也。」若外祖及舅加一等,而堂舅及姨著服,則中外 其別幾何?且《五服》有上殺之義,伯叔父母服大功,從 父昆弟亦大功,以其出于祖,服不得過於祖也。《從祖 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皆小功,以其出於曾祖, 服不得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昆弟皆 緦,以其出於高祖,服不得過高祖也。」堂姨舅出外曾 祖,若為之服,則外曾祖父母、外伯叔祖父母,亦可制 服矣。外祖至大功,則外曾祖小功,外高祖緦,推而廣 之,與本族無異。棄親錄疏,不可謂順。且服皆「有報,則 堂甥、外曾孫、姪女之子皆當服,聖人豈薄其骨肉恩 愛哉?蓋本於公者末於私,義有所斷,不得不然。苟可 加也,則可減也,如是禮可隳矣。請如古便。」楊仲昌又 言:「舅服小功,魏徵嘗進之矣。今之所請,正同徵論。堂 舅、堂姨、舅母皆升袒免,則外祖父母進至大功,不加 報於外孫乎?外孫而報以大功,則本宗之庶孫用何 等邪?」帝手敕曰:「議既為姨舅服小功,則舅母於舅有 三年之喪,不得全降,於舅宜服緦。堂姨舅,古未有服, 朕思睦厚九族,宜袒免。古有同爨緦,若比堂姨舅,於 同爨不已厚乎!《傳》曰:『外親服皆緦』。是亦不隔堂姨舅 也。若謂所服不得過本,而復為外曾祖父母、外伯叔 父母制服,亦何傷?皆親親敦本意也。」侍中裴耀卿、中 書令張九齡、禮部尚書李林甫奏言:「《外服》無降。甥為 舅母服,舅母亦報之。夫之甥既報,則夫之姨舅又當 服,恐所引益疏。臣等愚,皆所不及。」詔曰:「從服六,此其 一也。降殺於禮無文,皆自身率親為之數。姨舅屬近, 以親言之,亦姑伯之匹,可曰所引疏耶?婦人從夫者 也。夫於姨舅既服矣,從夫而服,是謂睦親。卿等宜熟 計。」耀卿等奏言:「舅母緦堂,姨舅袒免。請準制旨,自我 為古,罷諸儒議。」制曰:「可。」

開元二十五年十二月,惠妃武氏薨,追冊為后。葬敬 陵。

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二十五年十二月丙午,惠妃 武氏薨。丁巳,追冊為皇后。」按《元宗貞順皇后傳》:「后 武氏,恆安王攸止女,時王皇后廢,故進冊惠妃,其禮 秩比皇后。薨年四十餘,贈皇后及諡,葬敬陵。」

開元二十九年正月丁丑,禁厚葬。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按杜佑《通典》。開元二十九 年正月敕「古之送終。所尚乎儉。其明器墓田等。令於 舊數內減。三品以上明器先是九十事減至七十事, 七十事減至四十事。四十事減至二十事。庶人先無 文限十五事皆以素瓦為之,不得用木及金銀銅錫。 其衣不得用羅繡畫。其下帳不得有珍禽奇獸,魚龍 化」生。其園宅不得廣作院宇,多列侍從。其《轜車》不得 用金銅花結彩為龍鳳及旒蘓畫雲氣。其別敕「優厚 官供者,准本品數,十分加三分,不得別為華飾。」

天寶六載令服出嫁母三年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天寶六載正 月敕文:「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