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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崩,遺制以為皇太后。始,仁宗在乳褓,章獻使妃護視,

凡起居飲食,必與不違,所以擁佑扶持,恩意勤備。及 帝即位,名其所居宮曰保慶,稱保慶皇太后。景祐三 年,無疾而薨,年五十三,殯于皇儀殿。帝思其保護之 恩,命禮官議加服小功。初,仁宗未有嗣,后每勸帝擇 宗子近屬而賢者養于宮中,其選即英宗也。英宗立, 言者謂《禮》,「慈母于子,祭于孫,止請廢后廟,瘞其主園 陵。」英宗弗欲遽也。詔下有司議,未上,會帝崩,遂罷。按定

申心喪解,《官法志》作「二年」 ,與《本紀》不合。楊后崩 ,《本紀》作「景祐三年」 ,《志》作「明道三年」 ,今兩存之。

景祐四年二月,葬莊惠皇后於永定陵。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四年二月「己酉,葬莊惠皇后 於永定陵。己未,祔神主於奉慈廟。庚申,德音降東西 京及靈駕所過州縣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按《禮 志》,「四年正月十六日上諡,二月六日葬永定陵之西 北隅。十六日升祔奉慈廟。」

寶元二年薛紳庶祖母卒禮官議令解官齊衰三年詔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寶元二年,度支判 官、集賢校理薛紳言:祖母萬壽縣太君王氏卒,是先 臣所生母。服紀之制,罔知所適。乞降條制,庶知遵守。」 詔送太常禮院詳定。禮官言:「《五服年月敕》:『齊衰三年, 為祖後者,祖卒則為祖母』。又曰:『齊衰不杖期,為祖父 母』。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為祖後者不服』。又按 《通禮義纂》:「為祖後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記》云: 「為祖母也,為後三年。」不言嫡庶,然奉宗廟當以貴賤 為差,庶祖母不附於皇姑,己受重於祖,當為祭主,不 得申於私恩。若受重於父,代而養,為後可也。又曰:庶 祖母合從何服,《禮》無服庶祖母之文,有為祖庶母後 者之服。晉王廙議曰:「受命為後,則服之無嫌。婦人無 子,託後族人,猶為之服,況其子孫乎?人莫敢卑其祖 也。且妾子父歿,為母得申三年,孫無由獨屈,當服之 也。看詳《五服年月敕》不載特重之文,于《義纂》即有所 據。今薛紳不為祖後,受重于父,合申三年之制。」史館 檢討、同知太常禮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與《新定令 文》及《通禮》正文內《五服》」制度,皆聖朝典法。此三處並 無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唯《義纂》者是唐世蕭 嵩、王仲丘等撰集,非創修之書,未可據以決事。且所 引兩條,皆近世諸儒之說,不出于六經,臣已別狀奏 駮。今薛紳為映之孫,耀母為別子始祖,紳繼別之後, 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等承傳其重者也。不 可輒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喪,以廢始祖之祭也。臣 謹按:《禮經》所謂重者,皆承後之文。據《義纂》稱重于父, 亦有二說:一者,嫡長子自為正體,受重可知;二者,或 嫡長亡取嫡,或庶次承傳父重,亦名為受重也。若繼 別子之後,自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遠係庶祖母 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為之三年「可也。詳 《義纂》所謂受重于父」者,指嫡長子亡,次子承傳父重 者也,但其文不同耳。詔太常禮院與御史臺詳定聞 奏。眾官參詳:耀卿,王氏子紳、王氏孫尢,親于慈母,庶 母、祖母、庶祖母也。耀卿既亡,紳受重代養,當服之也。 又薛紳頃因籍田覃恩,乞將敘封母氏恩澤迴授與 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紳官「爵未合敘封祖母。蓋朝 廷以耀卿已亡,紳是長孫,敦以孝道,特許封邑。豈可 王氏生則輒邀國恩,歿則不受重服?況紳被王氏鞠 育之恩,體尊義重,合令解官,持齊衰三年之服。」詔從 之。

慶曆元年春二月皇子壽國公昕薨發哀成服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元年春二月己亥,壽國公昕 薨。辛亥,罷大宴。按《禮志》,「康定二年,皇子壽國公昕 薨,年二歲,禮官言已有爵命,宜同成人。」遂發哀成服。

按本紀康定二年改元慶曆

慶曆三年,始定「內外文武官終喪之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慶曆三年。太常禮 院議:「《禮記》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曰:「三年之喪。人 道之至大也。請不以文武品秩高下。並聽終喪。」時以 武臣入流者雜。難盡解官。詔自今三司副使已上。非 領邊寄。並聽終制。仍續月奉。武臣非在邊而願解官 者聽。凡奪情之制。文臣諫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 卒哭後思制赴復,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內職遭喪, 但給假而已,願終喪者亦聽。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 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凡公除與祭。

慶曆七年,禮院議:「文武官卒哭赴朝參,惟不入宗廟 郊壇,得權從事吉服陪位。」又詔「群臣有親喪,出入禁 門,服淺色素紗,遇筵宴不令祗應。」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慶曆七年,禮官邵 必言,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喪而輒與國家大祭者。 令但不許入宗廟,至于南郊壇、景靈宮皆許行事。按 唐吏部所請慘服既葬公除者,謂周以下也。前後相 承,誤以為三年之喪,得吉服從祭,失之甚也。又據律 文,諸廟享有緦麻以上喪,不許執事,祭天地社稷不 禁。此唐之定律者,不詳經典意也。《王制》曰:「喪三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