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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惟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廢尊 也。」是指王者不敢以私親之喪,廢天地社稷之祭,非 謂臣下有父母喪,而得從天子祭天地社稷也。兼律 文所以不禁者,亦止謂緦麻以上,周以下故也。南郊、 太廟,俱為吉祀,奉承之意,無容異禮。今「居父母喪,不 得入太廟,至南郊則為愈重。朝廷每因大禮,待祠之 官普有霑賚,使居喪之人得預祠事,是不欲慶澤之 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惠而傷大禮?近歲兩制以上 並許終喪,惟于武臣尚仍舊制,是亦取古之墨縗從 事,金革無避之義也。然于郊祀吉禮則為不可。」下禮 院議曰:「郊祀大禮,國之重事,百司聯職,僅取濟集。若 居喪被起之官悉不與事,則或有妨闕。但不以慘麤 之容接于祭次,則亦可行。請依《太常新禮》,宗室及文 武官有遭喪被起及卒哭赴朝參者,遇大朝會聽不 入。若緣郊廟大禮,惟不入宗廟,其郊壇、景靈宮得權 從吉服陪位,或差攝行事。」詔可。慶曆七年,侍御史 吳鼎臣言:「武班及諸職司人吏,曾因親喪出入禁門, 甚有裹素紗幞頭者,殊失肅下尊上之禮。欲乞文武 兩班,除以官品起復許裹素紗外,其餘臣僚並諸職 司人吏,雖有親喪服未除,並須光紗加首,不得更裹 素紗。」詔送太常禮院。禮官言:「《準令文》,凶服不入公門。 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淺,無 金玉飾。在家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 假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今鼎臣所奏,有礙令文。」詔 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淺色素紗人更不令祗應。

至和元年春正月貴妃張氏薨追冊為皇后冬十月葬溫成皇后

按《宋史仁宗本紀》,至和元年「春正月癸酉,貴妃張氏 薨,輟視朝七日,禁京城樂一月丁丑,追冊為皇后,賜 諡溫成。秋七月丁卯,立溫成園。冬十月丁酉,葬溫成 皇后。丙午,溫成皇后神主入廟。」按《仁宗張貴妃傳》: 「妃幼,納于章惠皇后宮寢。慶曆元年,封清河郡君,歲 中為才人,遷脩媛。皇祐初,進貴妃。後五年薨,年三十 一。」仁宗哀悼之,追冊為皇后,諡「溫成。」

嘉祐六年冬十月起復宗實為秦州防禦使知宗正寺以喪辭不拜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六年冬十月壬辰,起復皇姪 前右衛大將軍、岳州團練使宗實為秦州防禦使、知 宗正寺。辭以喪不拜按《英宗本紀》,嘉祐中,宰相韓 琦等請建儲。仁宗曰:「宗子已有賢智可付者。卿等其 勿憂。」時帝方服濮王喪。六年十月辛卯,起為秦州防 禦使、知宗正寺。帝以終喪辭。奏四上乃聽。喪終復授 前命,又辭。七年,許罷宗正,復為岳州團練使。戊寅,立 為皇子。按《濮安懿王允讓傳》,王字益之,商王元份 子也。慶曆四年,封汝南郡王,拜同平章事,改判大宗 正司。嘉祐四年薨,年六十五。贈太尉、中書令,追封濮 王,諡安懿。仁宗在位久,無子,乃以王第十三子宗實 為皇子。仁宗崩,皇子即位,是為英宗。

嘉祐七年,詔「皇親之喪五年以上未葬者,皆擇日葬 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嘉祐七年,詔大宗 正,自今皇親之喪五年以上未葬者,不以有無尊親 新喪,並擇日葬之。初,龍圖閣直學十向傅式言:「故事, 皇親係節度使以上,方許承凶營葬,其卑幼喪皆隨 葬之。自慶曆八年後,積十二年,未葬者幾四百餘喪, 官司難於卒辦,致濮王薨百日不及葬。請自今兩宅 遇有尊屬之喪,不以官品為限而葬之。」下判大宗正 司、太常禮儀院、司天監議,而有是詔。

嘉祐八年春三月,帝崩,《喪制》依定陵故事。冬十月,葬 永昭陵。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八年春二月癸未,帝不豫。三 月辛未帝崩于福寧殿。遺制:「皇子即皇帝位,皇后為 皇太后。喪服以日易月。山陵制度務從儉約。諡曰神 文聖武明孝皇帝,廟號仁宗。」十月甲午葬永昭陵 按《英宗本紀》,嘉祐八年,仁宗崩。夏四月壬申朔,皇后 傳遺詔,命帝嗣皇帝位。百官入哭盡哀。韓琦宣遺制: 帝「御東楹見百官。帝欲亮陰三年,命韓琦攝冢宰,宰 臣不可,乃止。」秋七月戊辰,百官請大行皇帝諡于南 郊。九月戊午,上仁宗諡冊于福寧殿。冬十月甲午,葬 仁宗于永昭陵。十一月丙午,祔于太廟。己酉,免山陵 役戶及靈駕所過民租。按《禮志》,嘉祐八年三月晦 日,仁宗崩,英宗立。喪服制度及脩奉永昭「陵,並用定 陵故事」,發諸路卒四萬六千七百人治之。宣慶使石 全彬提舉制《梓宮畫樣》以進,命務堅完,毋過華飾。三 司請內藏錢百五十萬貫、紬、絹二百五十萬匹、銀五 十萬兩助山陵及賞賚。遣使告哀遼、夏及賜遺留物, 又遣使告諭諸路,又以聽政奠告大行近臣,告升遐 于天地、社稷、宗廟、宮觀,又告嗣位,賜兩府、宗室近臣 遺留物。五月,翰林學士王珪言:「天子之諡,當集中書、 門下、御史臺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 以上,于南郊告天,議定然後連奏。近制,惟詞臣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