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9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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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耶?疑此特生于古今之禮不同,禮官不能分別去 取,而欲依違其間,是以生此回惑耳。蓋直領者,古禮 也,其制具于《儀禮》,其像見于《三禮圖》。上有衣而下有 裳者是也。上領有襴者,今禮也,今之公服,上衣下襴, 相屬而弗殊者是也。竊意國恤舊章之本文,必有曰 「直領布衫」者,而又曰「布襴」者。其服直領布衫,則兼服 布裙而加冠于首;其服布襴衫,則首加四腳而已。蓋 其初雖合古今之禮,而猶各有所施,則亦未為失也。 今既不察其異矣,又但見公服之上領而有襴,遂解 直領為上領下盤,而增「襴」字於「衫」字之上文若遷今 以就古,而不知其實之誤,反至於廢古以循今也。又 前此州縣誤用之禮,皆著菅屨,而符乃無文,承用之 者,遂屨襪以赴臨,殊乖禮意。獨無「曰杖」云者,於禮為 粗合,而亦有所未盡。蓋《禮》,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所 謂達官,謂專達之官。在今日則內之省曹、寺監長官, 外之監司郡守,凡一司之長,若嘗任侍從以上,得專 奏事者是也。故今不杖之制,施於僚佐以下則得之 矣。至使其長官下而同之,而雖故相領帥若家居者 無異文,豈「不薄哉!」又後數日,乃得邸吏所報《朝廷冠 服制度》則云:「皇帝初喪,服白羅袍、黑銀帶、絲鞋、白羅 軟腳、折上巾。成服日,服布斜巾、四腳裙、褲、冠、帽、竹杖、 腰絰、首絰、直領、大袖布襴衫、白綾襯衫。視事日,去杖、 首絰;小祥日,改布四腳、直領、布襴衫、腰絰、布褲。大祥 日,服素紗軟腳折上巾、淺黃衫、黑銀帶。群臣之服分 為三等:上等布頭冠、布斜巾、布四腳、大袖、襴衫、裙、褲、 首絰、腰絰、竹杖、襯服;中等布頭冠、幞頭、大袖襴衫、褲、 腰絰;其下等則布幞頭、襴衫、腰絰而已。」詳此,帝服有 冠、有裙,而衫曰「直領」,則是古之喪服當自為一襲者。 又有四腳有襴衫,則皆當世常服,又當別為一襲者。 而今乃一之,則果如予之所料矣。然至于小祥之服, 則衫直領而下不裙;宰臣之服,則下雖有裙而衫非 直領,此又不可曉者。其餘亦多重複繆誤,如「斜巾」、四 腳冠、帽乃四物,不當一時並加于首。

四者皆首服,獨冠於古制。斜巾乃民間初喪未成服時所用,既成服則去之,蓋古者免之遺制也。今成服而與冠並用,其失一也。「四腳」 之說,已見于前,蓋宇文氏廢古冠而為之,若兼存而互用,猶不相妨。今同時並加,其失二也。帽古今皆為燕服,與正服之用,亦各有所施,今與古冠四腳並用,三失也。今天子之冠四:袞冕、通天幞頭、帽子,雖皆御服,如之何而可並用于一時乎?

《直領》、上領,古裙,今襴,亦四物,不當一時並加于身。冠 當服以終喪,不當小祥而釋。

古禮,小祥改服練冠,但以熟布為之,其制不易也。今小祥便只服布四腳,不服練冠,非是。其去巾帽,亦不知有何據也。

四腳、幞頭、折上巾,三名一物,不當錯出而異名。

說亦見前。《兼禮官》亦云「四腳係幞頭」 ,則知二者非異物,而于朝臣之服上等曰「四腳」 ,中、下等曰「幞頭」 ,不知何謂。

其曰銀帶、絲鞋、白綾襯衫者,則尤非喪禮之所宜服, 亦不待辨而知其非矣。大抵其失在於兼盡古今,以 為天子備物之孝,而不知考其得失而去取之,正天 子議禮制度、考文之事也。然此等條目之多,欲一一 而正之,則有不勝正者。必循其本而有以大正焉,則 曰「斬衰三年」,為父為君,如《儀禮喪服》之說而已。其服 則布冠、直領、大袖、布衫,加布衰辟領、負版、揜衽,布襯 衫、布裙、麻腰絰、麻首絰、麻帶、菅履、竹杖。自天子至於 庶人,不以貴賤而有增損也。但《儀禮》之冠三梁,乃士 禮。今天子通天冠二十四梁,當準之而去其半以為 十二梁,群臣則如其本品進賢冠之數以為等。大本 既立,然後益考《禮經》,以修殯葬饋奠「之禮,參度人情, 以為居處飲食之節。行之天下,凡諸吉凶之禮,有詭 聖不經如《上領》」之類者,一切革而去之,則亦庶乎一 王之制,而無紛紛之惑矣。而前此議者猶慮其說之 難行,雖以元祐之盛時,而不能行范祖禹之論,蓋不 知自漢以來,所以不能復行君父三年之喪者,一則 以人主自無孝愛之誠心,而不能力行以率於上;二 則慮夫臣民之眾,冠婚、祠享、會聚之有期,而不欲以 是奪之也。國家自祖宗以來,《三年通喪》,實行於內,則 其所以立極導民者無所難矣。獨所以下為臣民之 慮者,未有折衷,是以依違于此,而未敢輕議,此亦慮 之過矣。夫古之所謂方喪三年者,蓋曰「比方于父母 之喪」云爾。蓋事親者,親死而致喪三年,情之至義之 盡者也。「事師」者,師死而心喪三年,謂之哀如父母之 無服,情之至而義有所不得盡者也。事君者,君死而 方喪三年,謂其服如父母,而分有親疏,此義之至而 情或有不至於其盡者也。然則所謂「方喪」者,豈曰必 使天下之人寢苫枕塊,飲水食粥,泣血三年,真若居 父母之喪哉。今臣之服,如前所陳,則已有定說矣。獨 庶人士吏之貧者,則無責乎其全,雖以白紙為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