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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但去紅紫華盛之飾,其亦可也。至如飲食起居之制,

則前所謂參度人情者,正欲其斟酌古今之宜,分別 貴賤親疏之等,以為隆殺之節。且以婚姻一事言之, 則宜自一月之外許軍民,「三月之外許士吏,復土之 後許選人,祔廟之後許承議郎以下,小祥之後許朝 請大夫以下,大祥之後許中大夫以下。各借吉三日。 其大中大夫以上,則並須禫祭,然後行吉禮焉。官卑 而差遺,職事高者從高,遷官者從新,貶官者從舊。如 此,則亦不悖于古,無害于今,庶乎其可行矣。」或者又 謂「今之吉凶服上領之制,相承已久,而遽盡革之,恐 未為允。」此不然也。古今之制,祭祀用冕服,朝會用朝 服,皆用直領垂之,而不加紳束,則如今婦人之服;交 掩于前而束帶焉,則如今男子之衣皆未嘗上領也。 今之上領公服,乃夷狄之戎服,自五代之末,流入中 國,至隋煬帝時,巡游無度,乃令百官戎服從駕,「而以 紫、緋、綠三色為九品之別,本非先王之法服,亦非當 時朝祭之正服也。今雜用之,亦以其便于事而不能 改耳,曷若準朝服、祭服之法,參取唐公服之制,以為 便服而去之哉!」民私喪,五服制度皆如此禮,但以親 疏分五等,而衣服之制不殊。溫公《書儀》,但斬衰用此 制,而大功以下從俗禮,非是。惟高氏《送終禮》其說甚 詳,當更討論訂正,別為公私通行《喪服制度》,頒行民 間,令其遵守。庶幾先王之禮大小由之,上下交修,可 以久而不廢。且使大義素定於臣民之家,免至臨事 紛錯,疑惑眾聽。高宗崩,宰相王淮等上陵名曰永 思。詔:「攢宮遵《遺誥》,務從儉約,凡修營百費,並從內庫 及封椿錢物,毋侵有司經常之費。諸路監司州軍府 監止進慰表,其餘禮並免,仍不得以進奉攢宮為名, 有所貢獻。」按行使蕭燧等言:「相視到大行太上皇帝 神穴地段,係在徽宗皇帝攢殿籬圍之外正西北,顯 仁皇后攢殿近上正西向南,乞差官覆按施行。」詔戶 部侍郎葉翥充覆按使。

按《癸辛雜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於庶人。自漢文短 喪,其後時君皆以日易月,行之既久,無以為非者。惟 孝宗皇帝行之獨斷,一旦復古,可謂孝矣。《李氏雜記》 嘗書其事,甚略,今摭當時始末于此,以益國史之未 備」云。高宗之喪既易月,孝宗常諭大臣不用易月之 制,如晉武、魏孝文實行三年之服,自不妨聽政。丞相 周必大入奏,上服縗絰,嗚咽流涕。奏及喪服指揮,上 曰:「司馬光《通鑑》所載甚詳。」必大奏:「晉武雖有此意,後 來止是宮中深衣練冠。」上曰:「當時群臣不能將順其 美,光所以譏之。後來武帝竟行。」必大奏:「記得,亦是不 能行。」上曰:「自我作古何害?」遂詔曰:「大行太上皇帝奄 棄至養,朕當衰服三年,群臣自遵易」月之令,至小祥 祭奠,上不變服。必大奏:「聖孝過哀,猶御初祥之服,臣 等不勝憂惶,乞俯從禮制。」上流涕曰:「大恩難報,情所 不忍,俟過大祥商量。」既而必大又奏:「禮官苴麻三年, 恐難行于外庭,今祥禫在邇,乞付外施行。」樞密施師 點奏曰:「百日之制,其實不可行,正礙正月人使朝見。」 上云:「朕自所見。」必大「奏:陛下聖孝冠古,知漢文短喪 之失,而陋晉群臣不能成武帝之美,所以銳意復古, 非聖孝高明,豈易及此。」上曰:「朕正欲稍救千餘載之 弊。」會敕令所刪定官沈清臣論《喪服》六事,凡八千言, 展讀甚久,極合上意。知閣張嶷奏已展正,引例隔下, 清臣奏讀如初。久之,嶷又云:「簡徑奏事。」上目之,令勿 卻。已而甚久,嶷前奏,恐妨進膳。清臣正色曰:「言天下 事。」讀竟乃已。上勞之曰:「卿二十年閑廢,今不枉矣。」于 是上意益堅。一日奏事,上忽指示衣袂曰:「此已易用, 布不太細否?」必大奏曰:「陛下獨斷,行三年之喪,均是 布衣,何細也?且光堯初上僊,陛下便有此意,而群臣 不能將順,致煩聖慮,所謂其臣莫及,足以」垂訓萬世 矣。至卒哭祭迎祔太廟,內批:「朕昨降指揮,欲縗絰三 年。緣群臣屢請御殿易服,故以布素視事內殿雖有 祔廟勉從所請之詔,然稽之經典,心實未安,行之終 制,乃為近古。宜體至意,勿復有請。」於是徑行三年之 服焉。

淳熙十五年春三月,權攢高宗於永思陵,帝親行奉 迎虞主之禮,詔「布素終制。」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十五年春正月丁酉朔,詣德 壽宮几筵行禮。戊戌,皇太子初決庶務於議事堂。三 月庚子,王淮等上大行太上皇諡曰聖神武文憲孝 皇帝,廟號高宗。乙巳,上高宗諡冊寶於德壽殿,又上 懿節皇后改諡『憲節冊寶於別廟本室。丁未,右丞相 周必大攝太傅,持節導梓宮。丙寅,權攢高宗於永思』」 陵。夏四月壬申,帝親行奉迎虞主之禮。自是七虞、八 虞、九虞、卒哭、奉辭皆如之。丙戌,祔高宗神主于太廟, 詔曰:「朕比下令欲衰絰三年,群臣屢請御殿易服,故 以布素視事內殿。雖詔俟過祔廟,勉從所請,然稽諸 典禮,心實未安,行之終制,乃為近古。宜體至意,勿復 有請。」己丑,詔民緣攢宮役者蠲其賦。按《高宗本紀》: 淳熙十五年三月丙寅,攢于會稽之永思陵。按《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