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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布,超越千古拘攣牽制之弊,革去百王衰陋卑薄 之風,甚盛德也。所宜著在《方冊》,為世法程,子孫守之, 永永無斁。而間者《遺誥》初頒,太上皇「帝偶違康豫,不 能躬就喪次。陛下實以世嫡之重,仰承大統,則所謂 承重之服,著在禮律所宜一遵壽皇已行之法。易月 之外,且以布衣布冠,視朝聽政,以代太上皇帝躬執 三年之喪。而一時倉卒,不及詳議,遂用漆紗淺黃之 服,不唯上違禮律,無以風示天下,且將使壽皇已革 之弊,去而復留,已行之禮,舉而復墜。臣愚不肖,誠竊 痛之。然既往之失,不及追改。唯有將來啟殯發引禮 當服初喪之服,則其變除之節,尚有可議。欲望陛下 仰體《壽皇聖孝成法》,明詔禮官,稽攷禮律,預行詳定。 其官吏軍民男女凶喪之禮,亦宜稍為之制,勿使過 為華靡,布告郡國,咸使聞知,庶幾漸復古制,而四海 之眾,有以著于君臣之義,實天下萬世之幸。」

按《朱子大全集》乞瑞慶節不受賀劄子:「臣伏睹今日 瑞慶節前一日,宰執率文武百僚詣行宮便殿拜表 稱賀,臣已前來祗赴立班。然竊唯念壽皇梓宮在殯, 陛下追慕方新,乃以此時講行賀禮。臣當以經術入 侍帷幄,睹此缺失,心實未安。久欲奏聞,又念疏遠,不 敢僭越。昨晚奉睿旨,特令宣引。今日晚講,仰見聖心 虛懷求善,唯恐不及,待遇之恩,復異常品,感激之深, 不能自已。謹此密奏。欲望聖慈速賜傳旨,便令權免, 其表亦不收接。三年之內,凡有合稱賀事,並依此例。 庶幾上廣孝治,益隆聖德,風示四表,垂法萬世,臣不 勝大願。取進止。」

寧宗慶元二年以太上皇不能執喪帝欲大祥畢更服兩月以太皇太后詔而止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慶元二年六月九 日大祥,八月十六日禫祭。時光宗不能執喪,寧宗嗣 服,欲大祥畢更服兩月,曰:「但欲禮制全盡,不較此兩 月。」于是監察御史胡紘言:「孫為祖服已過期矣,議者 欲更持禫兩月,不知用何典禮。」若曰嫡孫承重,則太 上聖躬亦已康復,于宮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 陛「下又行之,是喪有二孤也。自古孫為祖服,何嘗有 此禮?」詔侍從、臺諫、給舍集議。吏部尚書葉翥等言:「孝 宗升遐之初,太上聖體違豫,就宮中行三年之喪。皇 帝受禪,正宜倣古方喪之服以為服,昨來有司失於 討論。今胡紘所奏,引古據經,別嫌明微,委為允當。欲 從所請,參以典故。六月六日,大祥禮畢,皇帝及百官 並純吉服。七月一日皇帝御正殿,饗祖廟。將來禫祭, 令禮官檢照累朝禮例施行。」四月庚戌,詔:「群臣所議, 雖合《禮經》,然于朕追慕之意有所未安,早來奏知。」太 皇太后面奉聖旨,以太上皇帝雖未康愈,宮中亦行 三年之制,宜從所議。朕躬奉慈訓,敢不遵依。初,高宗 之喪,孝宗為三年服;及孝宗之喪,有司請于易月之 外,用漆紗淺黃之制,蓋循紹興以前之舊。朱熹初至, 不以為然,奏言:「今已往之失,不及追改,惟有將來啟 攢發引,禮當復用初喪之服,則其變除之節,尚有可 議。望明詔禮官稽考禮律,豫行指定,其官吏軍民方 喪之服,亦宜稍為之制,勿使肆為華靡。」其後詔中外 百官皆以涼衫視事,蓋用此也。方朱熹上議時,門人 有疑者,未有以折之。後讀《禮記正義喪服小記》「為祖 後者」條,因自識于《本議》之末,其略云:「準《五服年月格》, 斬衰三年」,嫡孫為祖,謂承重者,法意甚明,而《禮經》無 文。但《傳》云「父沒而為祖後者服斬」,然而不見本經,未 詳何據。但《小記》云「父祖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可以 傍照。至「為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鄭志》,乃有「諸侯父 有廢疾不任國,致不任喪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 侯之服皆斬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于祖服。向來上 此奏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 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 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歸來稽考,始見此 說,方得無疑,乃知「學之不講,其害如此。而《禮經》之文, 誠有闕略,不無待于後人。向使無鄭康成,則此事終 未有所斷決,不可直謂古經定制,一字不可增損也。」 已而詔于永思陵下宮之西修奉攢宮,上陵名曰永 平。

慶元三年,太皇太后吳氏崩,太上皇承重,帝降服齊 衰期。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三年冬十月「丙申。以太皇太 后違豫赦。十一月辛丑。太皇太后吳氏崩。乙巳。詔為 大行太皇太后服期。丁未遣趙介使金告哀。十二月 丙子。始御正殿。丁丑,以大行太皇太后攢宮蠲紹興 府貧民明年身丁折帛綿絹。」按《禮志》:「高宗憲聖慈 烈皇后吳氏,慶元三年崩。時光宗以太上皇承重,寧 宗降服齊衰期。」按高宗《憲聖慈烈吳皇后傳》:「后年 十四,高宗為康王,被選入宮。王即皇帝位,后常以戎 服侍左右,封和義郡夫人,進封才人,由是寵遇日至, 與張氏並為婉儀,尋進貴妃。憲節皇后崩聞,至秦檜 等,累表請立中宮。紹興十三年,詔立貴妃為皇后。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