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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寶慶元年,帝居寧宗喪,詔以日易月 之制,雖己仰遵先帝遺烈,然吾與嗣君心實未安。宮 中自服三年。真德秀曰:「三年之喪行于宮壼,非特衰 麻在躬而已。哀慕之存于心者,不可頃」刻忘;憂慼之 形于色者,不可斯須已。古者卒哭而廬居,小祥而堊 室。今雖未能如昔,然居處之制,不可不極其朴素也。 古者服喪,非有疾不飲酒食肉。今雖未能如昔,然饔 人大官之饌,不可不極其菲儉也。古者終喪不處于 內。今雖未能如昔,然防微謹獨,屏遠聲色,不可不極 其嚴也。食則見先帝于「羹,立則見先帝于牆」,庶幾不 負罔極之恩,丕昭純孝之實。倘因移御之適,凡所以 自奉者,少異于居喪之儀,則雖衰麻在躬,猶之不服 也。

寶慶二年秋八月,「寧宗皇帝大祥,上詣几筵行奠祭 禮。」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紹定五年冬十二月皇太后楊氏崩詔宮中自服三年喪

按《宋史理宗本紀》,紹定五年「冬十二月辛巳,皇太后 不豫。壬午,大赦。皇太后崩。癸卯,群臣凡七上表請聽 政,從之。」詔外朝大典,不敢輕改,宮中自服三年喪 按《寧宗恭聖仁烈楊皇后傳》:后少以姿容選入宮。慶 元元年三月,封平樂郡夫人,三年四月,進封婕妤,五 年進婉儀,六年進貴妃。恭淑皇后崩,帝立之。嘉定十 七年閏八月丁酉,帝大漸,矯詔立昀為皇子,即帝位, 尊皇后曰皇太后,同聽政。寶慶二年十一月戊寅,加 尊號「壽明。」紹定元年正月丙子,復加「慈睿。」四年正月, 后壽七十,加尊號壽明仁福慈睿皇太后。十二月辛 巳,后不豫,詔禱祠天地、宗廟、社稷、宮觀,赦天下。五年 十二月壬午,崩于慈明殿,壽七十有一。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五年,大行太皇后遺詔:「國事方 殷,毋痛過哀,宜從權制。皇帝成服,三日聽政。喪紀以 日易月,大臣更加開釋,勿致摧傷。百官入臨,隨地之 宜。諸道州府長吏以下,三日釋服。在京禁音樂百日, 在外一月,毋禁祠祀嫁娶,沿邊不用舉哀。」群臣七上 表,皇帝聽政詔:「朕惟皇天降割,大行皇太后上僊,哀 痛罔極。但內朝大典,不敢輕有改更。朕於宮中自服 三年之喪。」乙巳,上詣慈明殿行大祥祭奠禮。

紹定六年四月,葬皇太后于「永茂陵。」

按《宋史理宗本紀》,「紹定六年春二月丁丑,上大行皇 太后諡曰恭聖仁烈皇后。夏四月壬寅,葬恭聖仁烈 皇后于永茂陵」按《禮志》,「寧宗恭聖仁烈皇后楊氏, 紹定五年十二月崩,祔葬茂陵。」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六年,詔依右正言何琮奏,皇太 后山陵用度盡出宮中,猶恐州縣並緣動擾百姓,乞 飭有司遍行曉諭,嚴加禁止。從之。」

端平元年春二月丁亥詔端平元年正月以前諸命官貶竄物故者許令歸葬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四年史嵩之以父憂求去詔許終喪

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四年秋九月癸卯,右丞相史 嵩之以父病謁告,許之。詔范鍾、劉伯正暫領相事。甲 辰,史彌忠卒,贈少師,封鄭國公,賜諡文靖。詔史嵩之 起復右丞相兼樞密使。己未,將作監徐元杰上疏論 史嵩之起復,宜許其舉執政自代。帝不允,遂求去。帝 曰:「經筵賴卿規益,何事引去耶」冬十月甲戌,詔慶元 府守臣敦諭史嵩之赴闕,嵩之控辭,不允。十二月庚 午,許右丞相史嵩之終喪。

景定三年夏六月壬辰吳潛沒於循州詔許歸葬癸丑詔應謫臣僚終于貶所者許令歸葬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景定四年。春二月。丁大全。溺死滕州。詔許歸葬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景定五年冬十月,理宗崩,詔「行三年喪。」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五年十月辛亥,帝有疾,不視 朝。丙寅,大赦。丁卯,帝崩,遺詔皇太子禥即皇帝位。 按《度宗本紀》,景定五年十月丁卯,理宗崩,受遺詔太 子禥即皇帝位。「庚午,宰執文武百官詣祥曦殿,表請 聽政,不允;辛未,大赦。十一月壬申,宰執以下日表請 視朝,不允。丁丑」,凡七表,始從。丙戌,帝初聽政,御後殿, 詔「躬行三年喪。」

按:《續文獻通考》:「景定五年帝崩,遺詔如紹定五年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