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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髮」 謂以麻繩撮髻,又以布為頭𢄼也。免謂裂布,或縫絹廣寸,自項向前交于額上,卻繞髻如著掠頭也。髽,亦用麻繩撮髻,竹木為簪也。設之皆于別室。

設小斂床,布絞衾衣。

設小斂床,施薦、席、褥于西階之西,鋪絞衾衣,舉之,升自西階,置于尸南。先布絞之,橫者三于下,以備周身相結。乃布縱者一于上,以備掩首及足也。衣或顛或倒,但取正方,唯上衣不倒。

乃遷襲奠。

執事者遷置靈座西南,俟設新奠乃去之。後凡奠皆倣此。

遂小斂。

侍者盥手舉尸,男女共扶助之,遷于小斂床上,先去枕而舒絹疊衣,以藉其首,仍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尸左衽不紐,裹之以衾,而末結以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俟其復生,欲時見其面故也。斂畢,別覆以衾。

主人主婦馮尸哭擗。

主人西向,馮尸哭擗,主婦東向亦如之。凡子于父母馮之,父母于子,夫于妻執之,婦于舅,姑奉之,舅于婦撫之,于昆弟執之。凡馮尸,父母先,妻子後。《補註》:「擗,拊心也。」

袒括髮,免,髽于別室。

男子斬衰者,袒括髮。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于別室,婦人髽于別室 。司馬溫公曰:「古禮袒者皆當肉袒,免者皆當露髮。今袒者止袒上衣,免者惟主人不冠,齊衰以下,去帽著頭巾,加免于其上亦可也。婦人髽也,當去冠梳 。」 楊氏復曰:「小斂變服斬衰者,袒括髮。今人無袒括髮一節,何也?緣世俗以襲為小斂」 ,故失此變服一節。在《禮》,聞喪奔喪,入門詣柩前再拜,哭盡哀,乃就東方,去冠及上服,被髮徒跣,如始喪之儀。詣殯,東面坐器,盡哀,乃就東方,袒括髮,又哭盡哀,如小斂之儀。明日後日,朝夕哭,猶袒括髮,至家四日乃成服。夫奔喪,禮之變也,猶謹其序,而況處禮之常,可欠小斂一節,又無袒括髮乎?此則「孝子知禮者所當謹而不可忽也 。」 《補註》:「按本註男子斬衰者袒括髮,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婦人髽。劉氏《問喪》註曰:『已冠者為喪變而去冠,則必著免。蓋雖去冠,猶嫌于不冠,故加免也。童子初未冠,則雖為爽,亦不免,以其未冠,故不嫌于不冠也。若為童子而當室,則雖童子亦免,以其為喪』」 主而當成人之禮也。蓋「問喪」 亦指齊衰以當下者言也。

還遷尸床于堂中。

執事者徹襲床,遷尸于其處,哭者復位,尊長坐,卑幼立 。《補註》「連床,遷尸于堂中,安于向所置襲床處。」

乃奠。

「祝帥執事者盥手舉饌,升自阼階,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卑幼者皆再拜,侍者巾之 。」 《補註》:「上襲奠奠于尸側,此斂奠奠于靈座前也。」

主人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絕聲。

大斂厥明。

小斂之明日,死之第三日也 。司馬溫公曰:「《禮》曰:『三日而斂者,俟其復生也。三日而不生,則亦不生矣。故以三日為之,禮也。今貧者喪具或未辦,或漆棺未乾,雖過三日,亦無傷也。世俗以陰陽拘忌,擇日而斂,盛暑之際,至有汁出蟲流,豈不悖哉』?」

執事者「陳大斂衣衾。」

以桌子陳于堂東壁下。衣無常數,衾用有綿者。高氏曰:「大斂之絞、縮者三,蓋取一幅布裂為三片也。橫者五,蓋取布二幅裂為六片而用五也。以大斂衣多,故每幅三折用之,以為堅急也。」 衾凡二,一覆之,一藉之 。楊氏復曰:「『《儀禮士喪》,大斂衣三十稱,紟不在算,不必盡用』。註云:『紟,單被也』。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

設奠具。

如小斂之儀 。《補註》:「《喪大記》云:『為其不食疲倦,大夫以上使官屬相代,士則親疏之屬與家人自相代也』。」

舉棺入,置于堂中少西。

「執事者先遷靈座。及小斂,奠于帝側。役者舉棺以入,置于床西,承以兩凳。若卑幼,則于別室。役者出,侍者先置衾于棺中,垂其裔于四外 。」 司馬溫公曰:「周人殯于西階之上,今堂室異制,或狹小,故但于堂中少西而已 。」 《補註》:「《禮·檀弓》曰:『飯于牖下,小斂于戶內,大斂于阼。殯于客位,袒于庭,葬于墓,所以即遠也』。」 注:「飯于牖下」 者,尸沐浴之後,以米及貝實尸之口中也。時尸在西室牖下,南首也,《小斂》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