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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之內。大斂出在東階,未忍離其為主之位也。王人奉尸斂于棺,則在西階矣。掘肂于西階之上。肂,陳也,謂陳尸于次也。置棺于肂中而塗之,謂之殯。及啟而將葬,則設祖奠于祖廟之中庭而後行。自牖下而戶,內而阼,而客位,而庭,而墓,皆一節遠于一節。《荀子》曰:「《喪禮》之凡,變而飾,動而遠,久而平。故死之為道也,不飾則惡,惡則不哀。邇則玩,玩則厭,厭則忘,忘則不敬。」

乃大斂。

「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絞,共舉尸納于棺中,實生時所落齒髮及所剪爪于棺角,又揣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不可搖動。謹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啟盜賊心。」 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滿。主人主婦馮哭盡哀。婦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蓋下釘,徹床,覆柩以衣,祝取銘旌,設跗于「柩東,復設靈座于故處,留婦人兩個守之 。」 司馬溫公曰:「『凡動尸舉棺,哭擗無算。然殯斂之際,亦當輟哭臨視,務令安固,不可但哭而已 』。按,古者大斂而殯,既大斂則累墼塗之,近今或漆棺未乾,又南方土多螻蟻,不可塗殯,故從其便 。」 《補註》:「按《丘氏儀節》:『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小斂絞,舉尸安』」 于大斂床。徹小斂床,又盥手掩首結。大斂絞,舉尸納于棺中。實齒髮,塞空缺,收衾馮,哭盡哀。蓋棺,徹大斂床,又斂于阼者,未忍即離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斂于棺,則于西階上賓之,此所謂殯也。

設靈床于柩東。

床帳薦席,屏枕衣衾之屬,皆如平生時。

乃設奠。

如小斂之儀

主人以下各歸喪次。

中門之外,擇樸陋之室,為丈夫喪次。斬衰,寢苫枕塊,不脫絰帶,不與人坐焉。非時見乎父母也,不入中門,齊衰寢席。大功以下異居者,既殯而歸,居宿于外,三月而後復寢。婦人次于中門之內別室,或居殯側,去幃帳衾褥之華麗者,不得輒至男子喪次。

止代哭者。

成服,《厥明》。

大斂之明日,死之第四日也。

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朝哭相弔如儀。

「楊氏復曰:『三日大斂,可以成服矣。必四日而後成服,何也?大斂雖畢,人子不忍死其親,故不忍遽成服,必四日而後成服也。《禮》,生與來日,死與往日』,取此義也 。」 《補註》:「按《丘氏儀節》,是日夙興,具服各就位。男位于板東,西向;女位于板西,東向。各以服為次序,舉哀相弔。諸子孫就祖父前及諸父前跪,皆盡哀。又就祖母及」 諸母前哭,亦如之。女子就祖母及諸母前哭,遂就祖父諸父前,如男子之儀。主婦以下就伯叔母哭,亦如之。訖,復位。按哭弔儀出《大明集禮》,今采補入。

其服之制,一曰「斬衰三年。」

斬,不緝也。衣裳皆用極粗生布,旁及下際皆不緝也。衣縫向外,裳前三幅,後四幅縫向內,前後不連。每幅作三㡇&0E6A&,謂屈其兩邊相著而空其中也。衣長過腰,足以掩裳上際,縫外向背有負版,用布方尺八寸,綴于領下垂之前。當心有衰,用布長六寸,廣四寸,綴于左衿之前。左右有擗。領各用布方八寸,屈其兩頭相著,「為廣四寸,綴于領下,在負版兩旁,各攙負版一寸。兩腋之下有衽,各用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于左旁裁入六寸,下于右旁裁入六寸,便于盡處相望斜裁,卻以兩旁左右相㳫,綴于衣兩旁,垂之向下,狀如燕尾,以掩裳旁際也。」 冠比衣裳,用布稍細,紙糊為材,廣三寸,長足跨項前後,裹以布,為三㡇,皆向右後縫之。用麻繩一條,從額上約之,至項後,交過前,各至耳,結之以為武屈冠。兩頭入武內,向外反屈之,縫于武。武之餘,繩垂下為纓,結于頤下。首絰以有子麻為之,其圍九寸,麻本在左,從額前向右圍之,從頂過後,以其末加于本上,又以繩為纓以固之,如冠之制。腰絰大七寸有餘,兩股相交,兩頭結之,各存麻本,散垂三尺。其交結處,兩旁各綴細繩繫之。絞帶用有子麻繩一條,大半腰絰中屈之為兩股,各一尺餘,乃合之,其大如絰,圍腰從左過後至前,乃以其右端穿于兩股間,而反插于右,在絰之下。苴杖用竹,高齊心本,在下。屨,亦粗麻為之。婦人則用極粗生布為大袖,長裙,蓋頭皆不緝布,頭𢄼,竹釵,麻屨。眾妾則以背子代大袖。凡婦人皆不杖。其正服,則子為父也;其加服,則嫡孫、父卒為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父為嫡子當為後者也。其《義服》,則婦為舅也,夫承重則從服也。為人後者為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