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9 (1700-1725).djvu/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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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斬衰同,絞帶與齊衰同。小功三尺餘,細麻二寸,絞本不散垂,絞帶,並與齊衰同。婦人不用。若夫杖屨。按《儀禮》云:「斬衰苴杖,齊衰削杖。」 《傳》:苴,竹杖也。削,桐杖也。杖各齊其心,皆下本。《小記》:「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又如斬衰菅屨,齊衰疏屨。按經云:「齊衰不杖麻屨。」 《小記》:齊衰三月,與大功同繩屨,小功以下,吉屨,無絇。註云:「婦人屨。」 經傳無明文。惟《周禮屨人》「命婦有散屨」 ,注云:「散屨去帶。」 又云:「祭祀而有散屨者,惟大祥。」

二曰「齊衰三年。」

齊緝也。其衣裳冠制,並同斬衰,但用次等粗生布緝其旁及下際。冠布為武及纓。首絰以無子麻為之,大七寸餘,本右末,繫本,下布纓。腰絰大五寸餘。絞帶以布為之,而屈其右端尺餘。杖以桐為之,上圓下方。婦人服同斬衰,但布用次等為異。後皆倣此。其正服則子為母也。士之庶子為其母同,而為父後則降也。其加服,則嫡孫父卒為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母為嫡子,當為後者也。其義服則婦為姑也,父承重則從服也,為繼母也。為慈母,謂庶子無母,而父命他妾之無子者,慈己也。繼母為長子也,妾為君之長子也 。楊氏復曰:「按《儀禮補服》條,當增『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也,為所後者之妻若子也 』。」 劉氏璋曰:「齊衰削杖,桐也,為母。」 按《三家禮》云,桐者言同也,取內心悲痛,同于父也。以外無節,象家無二尊。外屈于天。削之使下方者,取母象于地也。疏屨者,粗屨也,疏讀如不熟之蔬草也。斬衰重而言菅,以見草體,舉其惡貌。齊衰輕而言疏,舉草之總稱也。《不杖章》言麻屨,齊衰三月,與大功同繩屨。小功緦麻輕,又沒其屨,號麻屨。註云:「不用草。凡言杖者,皆下本,順其性也。高下各齊其心,其本小如腰絰 。」 《補註》:「程子曰:『古者父在為母服期,今則皆為三年之喪。若為三年之喪,則家有二尊矣,可無嫌乎?處今世宜服齊衰一年外以墨衰終月算,可以合古之禮,全今之制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則嫡孫父卒祖在為祖母也;其降服,則為嫁母、出母也。其義服,則為父卒繼母嫁,而己從之者也。夫為妻也。子為父後,則為出母。嫁母與繼母出,俱無服 。楊氏復曰:「按齊衰杖期,恐當添『為所後者之妻若子也。祖父在,嫡孫為祖母也』。」 據先生《儀禮經傳補服》條修首一條,已具齊衰《三年》下。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則「為祖父母。」 女雖適人不降也。「庶子之子為父之母而為祖後,則不服也。為伯叔父也;為兄弟也;為眾子男女也;為兄弟之子也;為姑、姊妹女在室及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也;婦人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為其子也。」 《其加服》則「為嫡孫若曾元孫當為後」 者也;女適人者,為兄弟之為父後者也。其降服則嫁母、出母,為其子,子雖為父後,猶服也,妾為其父母也。其義服則:繼母、嫁母,為前夫之子,從己者也;為伯叔母也;為夫兄弟之子也;繼父同居父子,皆無大功之親者也;妾為君女也;妾為君之眾子也;舅姑為嫡婦也 。楊氏復曰:「『按不杖期』,註《正服》當添」 一條:「姊妹既嫁,相為服也。」 其《義服》當添一條:「父母在則為妻不杖也。」 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及女子之適人者為其父母,此是不杖期大節目,何以不書也?蓋此條在後,凡男為人後者與女適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中,故不見於此。

五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則為曾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

也。

三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則為高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也。其《義服》則繼父不同居者,謂先同今異。或雖同居而繼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親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則不服 。楊氏復曰:「按《儀禮》補服條,當增『為所後者之祖父母若子也』。」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粗熟布,無負版,衰辟領,首絰五寸餘,腰絰四寸餘。其《正服》則「為從父兄弟姊妹,謂伯叔父之子也;為眾孫男女也。」 其《義服》則「為眾子婦也,為兄弟子之婦也;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之婦也;夫為人後者,其妻為本生舅姑也。」

楊氏復曰:《儀禮》註云:「前有衰,後有負版,左右有。」

辟領,孝子哀戚之心,無所不在。疏云:「衰者,孝子有哀摧之志。負者,負其悲哀。適者,指適緣於父母,不念餘事 。」 又按《註疏》釋衰負版、辟領三者之儀,惟子為父母用之,旁親則不用也。《家禮》「至大功乃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