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9 (1700-1725).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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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負版辟領者,蓋《家禮》乃初年本也。後先生之家所行之禮,旁親皆無衰負版辟領,若此之類,皆從後來議論之定者為正。大功九月,恐當添為「同母異父之昆弟也。」 或曰:「為外祖母也。」 據先生《儀禮經傳補服條》修同母異父之昆弟,本子游答公叔木之問,以同父同母則服期。今但同母而是親者血屬,故降一等,蓋恩繼于母,不繼于父。若子夏答狄儀以為「齊衰,則過矣。故註疏家以大功為是外祖母,只据魯莊公為齊王姬服大功,《檀弓》或曰『外祖母也』。」 今《家禮》以外祖父母為小功正服,則當以《家禮》為正 。劉氏垓孫曰:「『沈存中說,《喪服》中曾祖齊衰服,曾祖以上皆謂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則皆合有齊衰三月服』。看來高祖死,豈有不為服之禮?須合行齊衰三月也。」 伊川頃言「祖父母喪,須是不赴舉,後來不曾行。」 今法令雖無明文,看來為士者為祖父母期服內不當赴舉。今人齊衰用布太細,又大功小功皆用苧布,恐皆非禮。大功須用市中所賣火麻布稍細者,或熟麻布亦可。小功須用虔布之屬。古者布帛精粗皆用升數,所以說「布帛精粗不中數,不鬻于市。」 今更無此制,聽民之所為,所以倉卒難得中度者,只得買來自以意擇製之耳。

《補註》:「此言布之用功粗大也。服制同齊衰,但用。」

齊衰稍熟耳。楊氏曰:「按《注釋》衰、負版、辟領三者之義,惟子為父母用之,旁親則不用也。」 丘氏曰:「服有五,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是也。惟斬衰二者謂之衰,既同謂之衰,則其制度必皆同矣,但緝、不緝異耳。」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熟細布冠,左縫,首絰四寸餘,腰絰三寸餘。其正服則「為從祖祖父、從祖祖姑」 ,謂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孫;為從祖父、從祖姑」 ,謂從祖祖父之子;父之從父兄弟姊妹也;「為從父兄弟之子也;『為從祖兄弟姊妹』」 ,謂從祖父之子,所謂再從兄弟姊妹者也;「為外祖父母」 ,謂母之父母也;為舅,謂母之兄弟也;為甥,謂姊妹之子也;「為從母」 ,謂母之姊妹也;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也。其《義服》則為從祖祖母也;為夫兄弟之孫也;為從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子也;為夫之姑、姊妹適人者,不降也;女為兄弟姪之妻,已適人,亦不降也。「為娣、姒婦」 ,謂兄弟之妻相名。長婦謂次婦,曰娣婦,娣婦謂長婦,曰姒婦也。庶子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嫡母死,則不服也。母出,則為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為庶母慈己者,謂庶母之乳養己者也。為嫡孫若曾元孫之當為後者之婦,其姑在則否也。為兄弟之妻也,為夫之兄弟也 。楊氏復曰:「按《儀禮補服》條,當增『為所後者妻之父母若子也。姑為嫡婦,不為舅後者也。諸』」 侯為嫡孫之婦也 。《補註》:「小功者,言布之用功細小也。服制同小功,但用布比大功稍熟細耳。」

五曰「緦麻」三月;

服制同上,但用極細熟布,首絰三寸,腰絰二寸,並用熟麻,纓亦如之。其正服則「為族曾祖父、族曾祖姑」 ,謂曾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父、族祖姑」 ,謂族曾祖父之子也;為從父兄弟之孫也。「為族父、族姑」 ,謂族祖父之子也;為從祖兄弟之子也。「為族兄弟姊妹」 ,謂族父之子,所謂三從兄弟姊妹也。為曾「孫,元孫也;為外孫也;為從母兄弟姊妹」 ,謂從母之子也;「為外兄弟,謂姑之子也;為內兄弟」 ,謂舅之子也。《其降服》則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而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則無服也。其《義服》則「為族曾祖母也;為夫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孫也;為族母也;為夫從祖兄弟之子也;為庶孫之婦也。士為庶母,謂父妾之有子者也,為乳母也?為婿也,為妻之父母。妻亡而別娶亦同,即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也。為夫之曾祖、高祖也?為夫之從祖祖父母也?為兄弟孫之婦也?為夫兄弟孫之婦也?為夫之從祖父母也?為從父兄弟子之婦也?為夫從兄弟子之婦也?為夫從父兄弟之妻也?為夫之從父姊妹適人者,不降也。為夫之外祖父母也,為夫之從母及舅也,為外孫婦也,女為姊妹之子婦也,為甥婦也 。」 楊氏復曰:「當增為同爨也?為朋友也,為改葬也。大夫為貴妾也,士為妾有子也。」 按《通典》,漢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故加麻三月。」 晉曹述初問:「有仁人義士,矜幼攜養積年,為之制服,當無疑耶?」 時徐邈答曰:「禮緣情耳,同爨緦,朋友麻。又按《儀禮補服》條,同爨謂以同居生,於禮可許。既同爨而食,合有緦麻之親。改葬,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此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餘無服。必服緦者,親見尸柩,不可以無服。緦三月而除之。」 謂葬時服之。又按《通典》戴德